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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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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一年(1638年2月14日─1639年2月2日)意大利旅行家馬可•阿瓦羅(Marco de Avalo)於本年遊歷澳門,曾留下了關於澳門貿易體系如何運轉的珍貴資料: 澳門城有幾間裝潢漂亮的華人商店,還有不少出售華人衣服和絲織品的商店。這些華人聽說外國人從海外帶來銀子,便每日去他們的住處出售自己的商品。由於過多過煩,必須盡力將他們從家中趕出去。中國官員對每一艘澳門船向船長徵收碇泊稅,而商人們除了船上的貨物之外沒什麼東西可交。這座城市里不生產任何製成品或紡織品,這些航行所需要的每一樣東西,都要乘坐小舢板或其他船隻去廣州購買。為了這個目的,那里每年要舉辦兩次大的集市。在集市季節,人們就會委派幾個澳門商人去廣州買東西(既為他們自己買,也為別人買),並及時訂購他們所需要的商品,在下一次集市上交貨。這些人在廣州呆的時間,有時候長達四五個月。……當葡萄牙人到達廣州城外的海域時,他們便把他們巨大的貨運駁船牢牢地固定在正對著廣州城的一個江心小島上。那里有一座漂亮的大寶塔和一所中學,他們從那里動身去找總督,在他不在的時候,主事者依照古老的習慣,帶給他一份禮物,從不少於4000個金幣,有時候甚至更多。這只是為了獲得自由貿易的許可,獲得許可之後,他們會預付給商人們一筆錢,好讓他們能夠準備紡織工、織布機及其他設備。以這種方式,他們按照自己的需求量訂購貨物。這樣訂下合同之後,他們再一次請求獲得開辦集市的許可,這同樣需要再行奉送一份價值相當的禮物。為了在返程之前獲得至關重要的總督官印,還需要孝敬8000個金幣,這還不包括在石岐鎮賄賂官員的錢。前往日本的航行,只有那些議事會推薦的人才能從事,他們的名字被張榜公佈,貼在一些主要的街角上。這樣的航行,在1630年以前,任何個人都不得從事,只能由議事會進行。航行所帶來的利潤則被用作維持駐軍和要塞之需,以及用作其他開支。然而,當一位名叫賈羅布的貴族獲得果阿航行日本和馬尼拉的壟斷權後,議事會也就失去了主要收入來源,利潤流向了王國政府。榎一雄:《榎一雄著作集》第5冊《東西交涉史》,第293頁,轉自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3頁。馬可•阿瓦羅:《澳門紀事:1638年》,載博克塞:《復辟時期的澳門》,第86—88頁,轉自杰弗里•C. 岡恩:《澳門史》,第29—30頁。
意大利旅行家馬可•阿瓦羅遊歷澳門,留下了關於澳門貿易體系如何運轉的珍貴資料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2月18日─1606年2月6日)3月26日,荷蘭海軍上將韋麻郎船隊之荷將西巴司丁(Cornelis Sebastiaanse)在北大年奪取正返回澳門的葡萄牙“聖安東尼奧(S. António)”號大黑船。船上載有白糖2000擔,錫4500擔,中國龍腦223包,沉香90束,麝98箱,朱砂11箱,中國扇22箱,生絲209捆,劣黃絲75捆,雜色瓷器6000件,粗細瓷器10箱。張禮千:《馬六甲史》第2章,第196頁。
荷蘭海軍上將韋麻郎船隊之荷將西巴司丁奪取“聖安東尼奧”號大黑船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7月,由瓦斯科•阿爾梅達(Vasco Palha de Almeida)指揮的4艘澳門槳帆船離澳赴日,途中遇風暴,l艘沉溺,l艘折返澳門,其餘2艘槳帆船載150萬兩銀的貨物於31日抵達長崎,他們遇到了很多阻攔,不准卸貨,不許進行貿易。並接到日本幕府驅逐葡人出境的命令。8月4日,這位幕府代表宣佈了將軍7月5日簽署的命令:禁止葡萄牙人在日本經商。原因是:第一,澳門商船違反了本國禁天主教的敕令,偷運傳教士進入日本;第二,澳門商船為傳教士運送各種供應品;第三,澳門商船走私運來人及錢財,促成了島原叛亂。出於上述理由,你們這些人是該死的。天皇陛下本可公正地處死你們,但皇恩浩蕩,饒你們不死。現特命令你們離開日本,永遠不得返回,以後你們若違背這一命令,必將受到你們現在罪有應得的懲罰。蘇拉馬尼亞姆:《葡萄牙帝國在亞洲:1500—1700政治和經濟史》第6章,第181頁;C. R. Boxer, 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 1549—1650, p. 384.
由瓦斯科•阿爾梅達指揮的四艘澳門槳帆船離澳赴日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12月24日,宣佈多明戈斯•瓦斯(Domingos Vaz)的侄子曼努埃爾•瓦斯貢塞羅斯(Manuel de Vasconcelos)因無禮拒絕接受監稱官的職務而禁閉在家,永遠不得在澳門被選任任何官職,也不得從事任何公務。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8頁。
宣佈曼努埃爾•瓦斯貢塞羅斯因無禮拒絕接受職務而禁閉在家
崇禎十二年(1639年2月3日─1640年1月22日)9月2日,上訴失敗被拘押在日本的卡斯特羅•布蘭科(D. Francisco de Castelo Branco)船長和唐•若奧•佩雷拉船長被帶到駿府聽取關於斷絕與葡萄牙人通商的詔書。他們與瓦斯科•阿爾梅達的澳門船隊一起於10月17日回到澳門。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47頁。
卡斯特羅•布蘭科船長和唐•若奧•佩雷拉船長聽取關於斷絕與葡萄牙人通商的詔書
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2月7日─1607年1月27日)5月2日,因當時澳門葡人擅自建築城垣,並聚集海外諸國人在澳門居住,而廣東官府“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於是入京參加會試的廣東番禺縣舉人盧廷龍上疏,請求驅逐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將他們的居地遷往浪白,並派軍隊鎮守蠔鏡。當時朝廷“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30《香山澳》。《明神宗實錄》卷433,萬曆三十五年四月甲辰。
廣東番禺縣舉人盧廷龍上疏,請求驅逐居住在澳門的葡萄牙人
崇禎六年(1633年2月8日─1634年1月28日)在澳門荷蘭籍商人位於澳門半島西南的新花園發現一塊立於本年的西班牙文碑,碑文稱:“菲利浦四世王朝,蘇沙•賈士度(Souza de Castro)立石於此炮台,1633年。”1580年葡萄牙併入西班牙後,澳門葡萄牙政府並不受西班牙約束。故居澳西班牙人欲以武力使澳葡政府屈服,西班牙人蘇沙•賈士度上尉準備於本年舉事,並打算攻佔大炮台,故預立石於新花園,但此事並未成功。王文達:《澳門掌故》第233頁;Beatriz Basto da Silva, Cronologia da História de Macau, Séculos ⅩⅥ—ⅩⅦ, Vol. l, p. 61.
在澳門荷蘭籍商人的新花園發現一塊西班牙文碑
萬曆二十年(1592年2月13日─1593年1月31日)8月6日,澳門富商安東尼奧•帕依斯(António Paes)妻子去世,安東尼奧•帕依斯為了表示對妻子的紀念,將她曾住過的兩座房屋捐給了仁慈堂屬下的貧民醫院,作為病人的伙食費。仁慈堂書記員安東尼奧•格拉塞斯(António Garces)記錄在案。曾德昭(Álvaro de Semedo)(原名謝務祿)神父稱:澳門仁慈堂每年要花8000克朗或9000克朗,每年要施捨給澳門的貧窮基督徒,特別是對華人基督徒的佈施。盡管葡萄牙國王允許從果阿送去普通接濟,但有19年未兌現,幸有澳門市民慷慨解囊,仍使他們得到足夠的援助。Ahmison, N302, Microfilv A0370, p.3. 轉引自董少新:《西洋傳教士在華早期行醫事蹟考述》第1章,第11頁,中山大學2004年博士論文。克朗(Krona),北歐國家使用的一種貨幣。曾德昭:《大中國志》,第210頁。
澳門富商安東尼奧•帕依斯妻子去世
崇禎十三年(1640年1月23日─1641年2月9日)6月22日,劉易斯•帕切科(Luís Paes Pacheco)、桑切斯•帕德雷斯(Rodrigo Sanches de Paredes)、貢薩洛•卡瓦略(Gonçalo Monteiro de Carvalho)及西蒙•擺華(Simão Vaz de Paiva)等4名有日本貿易經驗且在澳門頗有聲望的市民帶著靠典當物件向市民借貸的6000兩白銀的活動經費及40萬兩歸還日本商人的欠款,乘一艘商船離澳赴日。船上共載員74人,其中葡萄牙人61人,黑人13人。7月6日抵達長崎,到埠後即被扣留,船上的大炮也被拆卸。4位使者通過長崎奉行三郎左衛門向幕府將軍遞交了外交備忘錄及相關文書,其文稱:“聞之陛下禁止葡萄牙人入國,我處居民陷於難以筆墨形容之慘境。彼等困窮不能救其妻子,因饑餓而死亡,是為悲慘經驗所明示,在我等出發之前,亦有陷入極度悲哀者,以編成卡斯特羅•布蘭科(D. Francisco de Castelo Branco)船隊,將皇帝禁令與我等苦狀報告西班牙、葡萄牙及印度。同時澳門市主要人物及教會與實業界鉅子召開會議,以為澳門市賴陛下之恩惠,如同赤子受養,是故遵從陛下之命令,自屬當然之事。又西班牙國王陛下違背日本皇帝之意,不予禁止傳教士及其宗教進入日本,乃屬事實。我們又對馬尼拉通知我等之決議。已於(1639年)11月15日由澳門派2人至馬尼拉,馬尼拉方面已下令任何人切勿派神父及其他宗教相關者至日本,違者處以罰金4000兩,不繳納者處以死刑。”而在幕府答覆前,他們即被關進監獄。8月2日,由日本皇帝自江戶派遣之特使2人,即加加爪忠澄(かがつあただすみ)和野野山新兵衛(ののゃましんべぇ)抵達長崎,即時召見葡萄牙人全員及黑奴13人,葡人大喜,以為會受到厚待,誰知日本政府不僅拒不接受葡萄牙人的請求,還將4名澳門使者及57名隨行人員全部處以“有情之死刑”,燒毀葡萄牙商船,僅讓l3名醫師水手僕役乘坐一艘小船返回澳門,轉達日本政府的諭令: 寬永十七年(1640)誅耶穌邪徒諭阿媽港。……阿媽港之蠢蠻,平素尊天主教,欲弘其邪法於本朝。比年所來之船中,或雇唐船,以載耶穌之徒號伴天連者至於此。蓋是以此教唆我里民,竊有覬覦本朝之志。故大君震怒,捕伴天連及其徒,悉斬之磔之,下令禁之。有信其法者,罪及三族。……去歲使節至長崎,諭汝國人,向來必無向於本朝,若有再來,悉戮其舯人,以無孑遺云云。而今背其嚴旨,詐乞和平者,重到於此地。官事無監,制令何變。某等謹奉鈞命,不知其它,不敢赦之。即壞其舟,執其徒若干人,梟首長狥於市,其餘者無少長皆誅之。但船子及醫師者,准彼則其罪輕,且欲令汝國覺知此事,故免其死刑,別造小船放還之。使此狀告於本國也。凡阿媽港近鄰首長聞之者,宜仰本朝之德,以察武威之嚴也。文德泉:《伊納西奧•薩爾明托》(載《文化雜誌》第9期,1992年)一文稱:6000兩白銀從滿清官員手中借貸。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6—267頁。村上直次郎原譯,郭輝中譯:《巴達維亞城日記》第2冊,第269—270頁;龍思泰:《早期澳門史》第6章,第142—143頁。在這些殉難人員中有2名來自帝汶和索洛的奴隸,他們都是澳門葡萄牙商人的財產。(C. R. Boxer, Francisco Vieira de Figueiredo e os portugueses em Macassar e Timor na época da Restauração 1640—1668,轉自蘇一揚:《澳門與帝汶:殖民管理,貿易與傳教》,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604頁。)林復斎:《通航一覧》卷182《南蠻》。
劉易斯•帕切科等四名市民乘一艘商船離澳赴日
人物: | 黎祖智(Rangel, Jorge António Hagerdon) |
時間: | 建國之後(1949-1999年) |
1983年 | |
1984年 | |
1985年 | |
關鍵字: | 澳門土生葡人 |
資料來源: | 澳門檔案館,檔案編號: MNL.03.25.001.F |
典藏單位: | 澳門檔案館 |
數位作品提供者: | 澳門檔案館 |
權限範圍: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轄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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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類型: | 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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