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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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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1月24日─1850年2月11日)2月1日,澳督亞馬留命令,凡華人在街上設點賭博和參與賭博者,罰款白銀二兩。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98頁。
澳督亞馬留命令凡華人參與賭博者須罰款
羅泉,1929年在廣東四會出生,爸爸在他出世前被人打死,媽媽在他一歲多的時候離開他去了新加坡,外婆、舅父把他養大。1948年來澳門,之前,在香港學師造木。1950年去東帝汶做工,1955年返回澳門。在澳門主要為教會做些木工活,再去新聞的娛樂公司,從木工做到木工部管理人員,做了四十多年,直至2009年,他79歲時退休。
員工團結辦工會
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6月21日,澳門國課署佈告,有數名商人呈請本政府撥讓地段建設跑馬場經營跑馬事業,故將章程審核,限於本年9月15日止,準將該項事情及建造圖冊呈遞,營業期為10年。《澳門政府憲報》1923年6月21日第1號,第9頁。
澳門國課署佈告
咸豐二年(1852年2月20日─1853年2月7日),澳門管理華人事務官勞倫索‧馬葵士將澳門賭枱牌照專營權批投,由澳門土生葡商尼閣老‧飛南第(Nicolau Tolentino Fernandes)以每年12000元或者每月1000元投得。在南灣(Praia Grande)和下環(Manduco)兩個地方,每間賭館每月掙250元,1年掙3000元。拉塔(Lattam):《澳門賭博專營備忘錄》,載The Friend of China, July 31st, 1852; Vol. 11, No. 61, pp.242-243; O Boletim do Governo de Macau, 21 de Maio de 1859, No. 30.
澳門賭枱牌照專營權由尼閣老‧飛南第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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