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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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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元年(1851年2月1日─1852年2月19日)8月14日,奉總督命諭各人知悉:照得現准舊魚欄華人鄭亞初、徐已生、鄭亞二、盧亞壘、劉亞看、鄭智和等相應照舊承充魚欄,其所有入澳鮮魚、鹹魚,全歸伊等辦理。自咸豐元年(1851)七月初五日起,限期兩年,期內不准別人私充。如有違命,按例分別罰銀懲罰。各宜知悉。特諭。《澳門政府憲報》1851年8月23日第40號。
華人鄭亞初、徐已生等獲續承充魚欄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民國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本年,據本年年鑒資料,捕魚業仍為澳門最重要的行業之一,大約有2萬名不同性別、年齡的人員以此行業為生。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217頁。
1927年捕魚業仍為澳門最重要的行業之一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6月10日第23號。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光緒五年(1879年1月22日─1880年2月9日)12月26日,澳門總督賈拉沙發布告示:據氹仔、過路灣各行鋪戶及居民人等稟稱:氹仔、過路灣魚生意,今准人攬頭承充,在公物會定立合同,於1880年1月1日起行。此雖似有利於國課,而實有損於兩灣各項生理之人等情。據此,查該承充人必定折磨漁戶,以抽規銀填足應納之價,該漁戶等無力完繳,業有捨棄氹仔、過路灣,遷徙大西洋不轄地方營生,致不協助興旺兩灣各項生理。蓋此兩灣各鋪戶,所特賴者,系漁戶交易為最。若使漁戶失散,該鋪戶必致歇業,捨棄兩灣而遷徙別處營生求食耳。至該兩灣規項公鈔,大約出自各項生意之人,如或各項生意之人歇業,該二處必然失其興旺,變為無用之區。今查承充人所應納規價,雖大損於己,亦須繳納,明見此規必有進入,惟別項之規銀公鈔定有減少,則其害者多而利者寡。立睹其害之將至,必須籌躇杜絕,或與承充人酌量,或用嚴法蠲免。查今承充抽收氹仔、過路灣鮮魚、鹹魚規銀之人稟稱: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與公物會所立合同,有窒礙於百姓,並於承充人獲利無多,求將合同銷廢等語。又查,凡有地方之責,其最要者使百姓平安而興其利,並非以百姓受累亦獨圖國課之裕,況加增此規項,屢非能久遠耳。據與公物會商議,無創出銷廢合同之意,惟如承充人稟求,將合同銷廢,自應准行等因。今據承充人稟請銷廢合同,本大臣擬以氹仔、過路灣抽收魚規,著仍照經擬章程辦理,所有己卯年八月二十九日公物會立定於1880年1月1日起行之合同,今即銷廢。《澳門政府憲報》1879年12月27日第52號。
澳門總督賈拉沙發布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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