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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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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澳門火水生意不再專營承充。自7月1日起,無論何人皆可在澳門及屬地,或大單,或零賣,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須按照本札諭後開暫立之章程,領取牌照。1. 準將火水出入口及大單賣者,是為第一等牌照。2. 準將火水零星賣者,是為第二等牌照。3. 準將火水沿街販賣者,是為第三等牌照。牌規列下:第一等牌規,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規,每年60元。第三等牌規,每年30元。《澳門政府憲報》1902年6月21日第25號。
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
人們為了生計當小販,售賣各種貨品,掙取蠅頭小利,往昔有的行業,在今天看來實在是很冷門的,如老照片中的掃帚、火柴、火水生油,勞動一天能賺多少錢呢?可以想像他們這種營生方式是多麼艱難,生活又是多麼困苦。有些小販是靠手藝謀生,往昔如補風爐瓦罉、鏟刀磨較剪、修理洋遮鬼鎖、染衫染布、補衫、補鞋……這些行當出現,與當時社會經濟情況有密切關係。那時人們生活艱難,開支精打細算,不像現在人們生活那麼富裕,物質那麼豐富,對許多東西,不要説破爛的,就是殘舊的也當垃圾拋棄,而那時將破爛的東西修修補補,又再用兩三年了,非常節儉。當然,時代變化,社會發展,過去許多小販行業不適應新時代而銷聲匿跡,那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代之而起的又有新的行當,繼續謀發展。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本澳由於小販人數激增,街邊攤檔愈來愈多,為維護市容整潔、整頓街道交通秩序起見,有關當局在各區設立“小販認可區”,限制小販隨意隨街擺賣,起到一定的作用。近多年來,經濟淡靜,外勞不斷湧入,造成本地工人就業因難,有些居民為了生計,改行當小販。由於攤擋未領有牌照經營,被稱為“無牌小販”或“非法流動小販”,隨時會被有關人員檢控,損失財物,謀生不易。
小販生涯今昔異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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