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門機場是否應寫入《基本法》的問題,這個問題爭論得很激烈,其中黃漢強先生記錄下來了:一次在表決的時候,就只有我們兩個人舉手贊成修建國際機場,其他人都沒舉手。提案的時候是八個人,舉手投票的時候只剩我們二人,眾目睽睽,大家都看著我們二人。
澳門修建機場問題,當時香港已經有了國際機場,離澳門這麼近,還何必再修建澳門國際機場?(當時有委員反對澳門興建)我們兩個發生了激烈的爭論,當時澳門沒有國際機場,都得坐船去香港。我有親身體會——我到葡萄牙里斯本談判,就是先坐了船到香港、再坐飛機,而飛機只能坐到倫敦,不直接飛到里斯本,還得再坐一程飛機才到里斯本。然後澳門到香港去呢,坐的是平底船,平底船只能載5,000噸,不能再重,不然會著地,下面都是淤泥,所以我就堅持一定要修建澳門國際機場。
我們為這件事爭論得很激烈,他說:“香港因為有國際機場,所以保留了機場的部分(《香港基本法》)”。我說:“照你這麼說,如果已經有了的東西才可以列入《基本法》,香港有的,澳門不一定有,那麼澳門現在很多東西都還沒有,香港什麼都有,那我們還搞什麼《澳門基本法》?照你的說法就都不能寫進《澳門基本法》。"後來經過多次商議都通過了這一條(澳門國際機場原則性列入《澳門基本法》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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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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