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當中,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精神,是一個國家基於澳門特殊情況,我們實行兩種制度,首先就是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是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不在澳門實行,澳門基本上還是實行原來的制度,包括原來的經濟制度、社會制度等,甚至原來的法律制度也是基本不變。
這些都是適應澳門地區的特點和澳門的現狀。所以這個……比如對澳門經濟制度:經濟制度中的私有財產制度,《基本法》就明確予以保護,還有土地制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前,已依法取得的私有土地還能繼續保留,私有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澳門雖然地方不大,但是部分澳門居民有一些私有土地,土地面積不是很大,但卻是澳門居民最為關心的。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當中,也充分反映了“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比如行政長官和各方的官員,除了法官之外,其他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法官和檢察官基於歷史情況,允許聘任外籍人員,是這樣的,我沒記錯吧?當時的歷史情況就是,法院和檢察院都是使用葡文作為官方語言,顧及到這一因素,在《基本法》上做了一些彈性的規定,可以說“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澳門基本法》各個條文當中都有所體現,在此我就不一條一條展開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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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