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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0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3月8日,澳門華商何長勝稟稱他在氹仔有水塘一個,欲填該塘並附近一處,建造屋宇與民人居住,商人開設行店,並作工藝等廠,以至人多往來,地方興旺。該填地界:至海邊即開一線與該街市之前平行,並離該街市之前92米之遠,是為海邊之界;東自該街市之尾開一線直垂下已上平行之線為界;西以現時官也街(Rua de Cunha)之牆,並何長勝水塘之牆為界。查何長勝有資本能築此工程,並能向公物會交出殷實保據,經總督公會並公物會及工程公會互商妥議,澳督第20號札諭批准何長勝填築該地。何長勝與公物會公所訂立合同,其父何桂為合同擔保人。所議之章程款式開列於後:(1)准填地人,免納地租,訂以10年為期。(2)新填地以澳門公物會為地主,填地人須要輸納本合同所定之地租。(3)新填地租即依公物會憲於1878年11月29日所議定例,每平方米每年納銀1仙。至於新填地內所有眾人所用之街地,按照本合同粘貼之圖形,皆不須納地租。(4)訂限1年,自本合同之日起計,應承填地,並建海邊牆垣,均要竣工。(5)新填地所有應建各樣屋宇,須限4年竣工。自填地竣工之日起計,該日期不能寬限。(6)填地竣工後,所有作街道之地方,即為公地,乃歸眾人所用。《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3月15日第11號。
何長勝與公物會公所訂立合同填地建屋
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2月15日─1848年2月4日)7月7日,香港《華友西報》報導:澳門,從夏季開始後,大批外國人來到澳門,幾乎所有在廣州的美國人和部分英國人在聖約翰(St. John)炮台租了房子,這些房子都面對大海,有海景。穿過荷蘭園的一條新路即將完工,從早到晚都能看到大車在路上跑。大炮台也修繕一新,街道用上了照明燈,士兵們換上了新制服。我們還聽說,在氹仔一座保護船隻往來的新炮台正在建設中。如果現在的總督在六年前上任的話,他將拯救澳門於即毀。但是,我們害怕他的精力會被這個顯然無可救藥的地方耗盡。儘管外國人在此租房數月的房租對某些人有利,但對澳門財政卻無補。葡萄牙太窮了,無法支持一個他沒有直接推動其進步的殖民地。The Friend of China, July 7th,1847, Vol. 6, No. 54, p. 124.
《華友西報》報導大批外國人來澳租房
咸豐六年(1856年2月6日─1857年1月25日)5月13日,埃斯特旺.卡內羅逝世兩年後,其家族將位於下環街1號的“卡內羅花園”公開拍賣,底價為2萬澳門元。為英國駐澳門領事克雷威爾利.奧斯穆德(Cleverly Osmund)拍得。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27頁;Jorge Forjaz, Famílias Macaenses, Vol. 1, pp. 661—662; Manuel Teixeira, Toponimia de Macau, Vol. 2, p. 335.
“卡內羅花園”被公開拍賣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2月10日─1900年1月30日)澳門日漸繁盛。所有房屋產業,於五年內價值倍增。吉屋出租不久,即有居人,擇地建房者,比比皆是。即澳門政府所管之業,如街道、花園與公家閒遊之處,亦日事經營,大加修飾,於以知地方繁盛,固無賴於貿易之消長也。莫世祥、虞和平、陳奕平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光緒二十五年拱北口岸華洋貿易情形論略”,第200—201頁。
澳門房屋產業日漸繁盛
咸豐五年(1855年2月17日─1856年2月5日)“官也夫人(D. Carotina Antónia da Cunha)別墅”建成。澳督官也於1850年去世後,官也夫人表示不願意返回果阿,澳門議事會遂將磨盤山(崗頂)上最好的一幅土地給其興建住宅,又從澳門葡商募集到一筆錢,遂建成一幢南歐式花園宅邸。官也夫人在此宅邸中生活了26年,直到逝世。後該宅由買辦周東生(Chau Tung Shang)出面買下,清末時又被澳門葡商米格爾‧馬加度(Miguel Rodrigues Machado)買下,最後被香港富商何東購買,名為“何東樓”。金豐居士:《花園前高樓大廈遮擋,何東圖書館犯煞》,載《新報》2006年2月9日。
“官也夫人別墅”建成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8月20日,據該日香港《進步報》(O Progresso)報導,澳門人口增長,住房奇缺,房租上漲。建築用地的購買及租賃十分興旺。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3頁。
澳門建築用地的購買及租賃十分興旺
光緒八年(1882年2月18日─1883年2月7日)3月6日,因所准填地之人米格爾‧施理華在海邊街建屋,未有建造騎樓,未遵守1877年7月2日所立合同內第11款。惟此際該地屋宇經已建成,如複拆毀,必致虛費資本不少。蓋其資本非獨准填地之人所出,又有別商人見該地經已填好,分開數段,定其街界,故信心購買該地,不惜資本建造鋪宇。茲據該新屋主及原日所准填地之人稟稱,懇將在新海邊街建造騎樓之款更改,並欲送賠補銀兩,以為另覓便宜地方建造巡捕兵卡。經澳門公物會及總督公會查明,該地建鋪已成數街,亦建高聳,實為本澳增輝,且該商用本所費不貲,將來公物會所收公鈔亦複不少,大有裨於貿易及船隻往來,並有益於在該處傭工之數百人。且有人稟請在該街建造騎樓,但該騎樓太小,有礙往來,且有逼狹海邊馬路(Estrada da Cacilha),不能寬闊。議准建兵卡屋一間,作為違約之補償。《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3月11日第10號。
米格爾‧施理華在海邊街違約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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