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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06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2月8日─1903年1月28日)6月20日,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澳門火水生意不再專營承充。自7月1日起,無論何人皆可在澳門及屬地,或大單,或零賣,或出口,或入口,做火水生意,但必須按照本札諭後開暫立之章程,領取牌照。1. 準將火水出入口及大單賣者,是為第一等牌照。2. 準將火水零星賣者,是為第二等牌照。3. 準將火水沿街販賣者,是為第三等牌照。牌規列下:第一等牌規,每年600元。第二等牌規,每年60元。第三等牌規,每年30元。《澳門政府憲報》1902年6月21日第25號。
頒佈《澳門及屬地發賣、出入口火水暫立章程》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2月26日,澳門賣魚新街市開張,名曰公局街市,一貼近通商街,一貼近海邊街。適時澳門可擺賣鮮魚的街市有板樟廟街市、即米糙街街市及新村尾街市、沙梨頭街市。澳門賣魚街市系由米格爾.施理華建妥,經本澳承充賣魚商人稟請開辦。公局街市內有賣鮮魚店16間,經澳門議事公局出示招人租賃,以3年為期。3月24日,為免有毒氣,以便民居得保養之法,將柴船尾並沙欄仔賣鮮魚街市撤銷,遷往公局街市。《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2月23日第8號。《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3月29日第13號。
澳門賣魚新街市開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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