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家。湖南祁陽人。1947-1951年在北京大學法律系讀本科,1954-1959年在蘇聯列寧格勒大學讀研究生獲國家法副博士學位,其後一直從教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學院,任教授、博士生導師。除文革期間下放勞動外,長期擔任法律系副主任共30餘年,教授憲法學、中國憲法等課程。 

曾任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名譽會長,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名譽會長,中國社團研究會副會長,中國香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交流協會理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學職稱評審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學報(社科版)編輯委員會副主任。 

2000年參與創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擔任該院院長至2004年。2003年12月擔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1979年,參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的草擬及修改工作;1980-1982年現行憲法起草時,作為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處成員參加了整個起草制定工作。 

1985-1990年擔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88-1993年擔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參與兩部基本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並擔任政治體制小組的召集人。1995-1997年擔任香港特區籌備委員會委員,1998-1999年擔任澳門特區籌備委員會委員,參與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並擔任政治小組的召集人。1999年至2004年,擔任全國人大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自著、主編了《論新憲法的新發展》、《我國現行憲法的誕生》、《憲法學概論》、《憲法學》、《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論憲法》、《論香港基本法》、《論澳門基本法》、《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制》等專著。2005年1月於澳門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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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