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澤雲委員作為《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小組召集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政制組召集人、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長,自1999年至今,連續擔任第一、二、三、四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又是工商界的代表,全程見證、參與了澳門回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對基本法的起草、宣傳及特區發展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圖1 廖澤雲委員。圖源:駱偉建、江華、趙英杰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第398頁。
一、《澳門基本法》起草有章可循、發揚民主、結合實際,不斷推廣宣傳
(一)《澳門基本法》起草按照規章進行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起草過程中,首先按照民主協商原則制定了工作規章。整個起草過程都要遵守規章。例如,每年要開兩次全體大會,全體大會要2/3的委員出席才有效;有些重要的條文必須經2/3的委員通過,如果這個條文經2/3的委員通過,但是你不贊成,是可以保留意見的,還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立案的。同時,對委員也是有要求的,要求對會議情況和內容保密,除非獲得基本法委員會授權,否則不能對外胡亂說話,這是違反章程規定的。當然發表個人意見沒問題,但是不能隨便代表他人講話,不能隨便代表大會講話。所以我的第一個感覺就是《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非常有制度,很有規矩的。
目前《澳門基本法》實施已經差不多18年了,可以講一些花絮了。其中一個花絮就是《澳門基本法》起草期間只有一個人有保留意見而已,但他沒有申訴,就是關於佛誕節。當時有委員強烈要求一定要將佛誕節當成公眾假期,但是我們勸他不要急,特區政府成立之後再慢慢研究。最後,特區政府成立之後,有將佛誕節列為公眾假期。雖然當時有委員是強烈不滿的,但是我們也有協商,大家都是從善如流的。雖然《澳門基本法》的條文沒寫,但是我們特區政府成立之後,也最終通過了。不然,有聖誕節而沒有佛誕節,就不能很好地體現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了。
(二)充分發揚民主,結合實際不斷推廣宣傳
參與《澳門基本法》的起草是我一生之中非常難忘、非常光榮的一件事情。這份光榮不但屬於《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委員,也屬於《澳門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會的委員。所以講到《澳門基本法》起草,我們不能不談《澳門基本法》起草諮詢委員會。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的時候,姬鵬飛主任就吩咐我們22位澳門草委,回到澳門之後要組織一個民間性的諮詢委員會——在澳門收集對條文的意見和建議。最初是諮詢《澳門基本法》的架構,草委們向澳門民間各大社團、各專業團體諮詢《澳門基本法》結構。因為首先要起草一個好的結構,才可以做好基本法具體條文的起草。
圖3 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立大會,後排右一為廖澤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提供。
我記得當時有五位內地草委來到澳門,加上五位澳門的草委,大家來做第一次的諮詢。內地的草委一共來了澳門五次,我們也去了北京五次。可以說這個諮詢委員會做了很多的工作,其實說到做工作,當時的秘書處,就是您(駱偉建教授)工作的地方,真的做了很多工作。講句心裏話,秘書處每個小組的討論,駱教授都參加了,最了解的就是您了。我們秘書處那邊的楊允中先生也是做了很多工作,也都做得很好。我記得他吃飯很少,我和他一起開會,他就叫了一份鳳爪。我說這能飽嗎?他就說夠了。做事就做得多,吃飯就吃得少。我整天都講,難怪你這麼瘦。
就這樣,諮詢委員會將所有澳門居民反映的意見,全部如實反映。其中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有些是沒意見的。所有的意見我們都如實反映,為將來如何優化基本法條文,給起草委員們做參考。當時很多人對“一國兩制”並不是那麼了解,所以委員們認為寫得越清楚越好,什麼是“一國兩制”,什麼是“管治權”,什麼是“高度自治”,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而是中央授權澳門特區自治,這些大家都要解釋清楚。
例如,最近熱議的關於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議題,什麼叫非政權性,什麼叫政權性,如果選舉產生的就是政權性,那麼這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就一定不能是選舉產生。而且第95條第二句明確規定“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如果當時參加起草基本法或者曾經參加基本法起草過程的,包括提供諮詢意見的,應該很了解,這個非政權性就是不能通過選舉產生裏面的委員,這是很簡單的,根本是不需要討論的。現在很多人可能參與的程度不高,所以對當時討論的情況不是很了解。
此外,澳門人很熱情,除了成立諮詢委員會之外,還有29個社團成立了《澳門基本法》起草關注小組,這是民間力量自發成立的。在《澳門基本法》起草的四年多時間裏,這些社團和關注小組,還有許多澳門居民都參與其中。我記得內地草委們來澳門的時候,除了舉行公聽會、諮詢會之外,也去了電台和電視台,還去找了居民跟他們聊天,了解居民的意見,真的是深入民間,充分發揚民主;同時,還到企業去參觀,讓委員們真正了解澳門,便於起草工作的開展。總的思想就是希望委員們一定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來起草《澳門基本法》,不可以脫離實際。
另外,1993年全國人大通過了《澳門基本法》之後,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又馬上成立了《澳門基本法》協進會,繼續向市民介紹《澳門基本法》、推廣《澳門基本法》。所以從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到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再到現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沒有停過,一直都在做《澳門基本法》推廣宣傳工作,到現在都是一個很活潑、很有動力的社團。為宣傳推廣《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每年都會舉行園遊會、《澳門基本法》學術研討會等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定期開辦《澳門基本法》學習班,學習班分為高、中、低不同等級。受培訓人士包括社會各界人士、特區政府公務員,其中有些為導師培訓班,讓這些導師將推廣《澳門基本法》的工作深入社會各階層。
通過學習推廣《澳門基本法》,使澳門居民能夠深刻認識到:“一國兩制”,“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澳人治澳”必須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依法施政”不僅是要按《澳門基本法》的條文施政,更要按基本法的精神施政;在“一國兩制”下發展新型民主必須循序漸進。只有堅持“一國”與“兩制”的統一、“愛國”與“愛澳”的統一,堅持澳門高度自治與維護國家主權的統一,保持澳門的資本主義與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的統一,才能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得到全面貫徹落實1。當然這個工作不是我們的專利,我們只不過起一個帶頭的作用,希望所有的社團、所有的學校都配合做這個工作。所以到目前為止,不僅《澳門基本法》是一部好的法律,我們《澳門基本法》的推廣也是很成功的。這是屬我們全澳門的光榮。
圖5 1993年9月17日澳門基本法協進會召開首屆會員大會,前排左三為廖澤雲。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圖6 “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十周年”園遊會,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二、經歷從認識到信任再到理解的過程
(一)政治體制組的好搭檔
講到政治體制小組的召集人,我不能不提起我的好搭檔——蕭蔚雲教授。我們兩個人,我是代表澳門的,他是代表內地的,剛開始交流的時候,基本上是“雞同鴨講”的。我當時的普通話不是很好,他講什麼我都不是很明白,我講什麼他就更加不明白了,都需要翻譯。慢慢溝通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他講什麼我基本都明白了,但是我講什麼他還是聽不懂。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慢慢認識到信任很重要,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我們會交流思想,他會指出其實基本法是要將《中葡聯合聲明》具體化,《中葡聯合聲明》裏面的內容,我們要通過基本法反映出來,所以也要了解這個《中葡聯合聲明》簽署的整個過程,以及聲明背後的意思,等等。
經過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我們最後成了好朋友。後來我們成立澳門科技大學的時候,他就來澳門協助澳門科技大學成立法學院並擔任院長。大家從互相不認識到互相揣摩,你猜想我說了什麼,我猜想你說了什麼,再到共同起草好基本法,最後成了好朋友,就是這樣,這麼簡單。這是我跟蕭老師兩個召集人從互相合作到互相信任,最後互相支持的過程。其實這個道理放在“一國兩制”實踐中也是一樣的,其實“一國兩制”本身,內地也好,澳門也好,也是這樣一個互相認識、互相了解,最後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過程。
圖7 澳門特區籌委會政務小組開會,左起:蕭蔚雲、何厚鏵、何鴻燊、陳滋英。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二)“一國兩制”本身也是經歷從認識到信任再到理解的過程
《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共召開了9次全體大會、70多次小組會議,全體大會好像只在北京和廣州召開,而小組會就會去到內地的不同省市召開。有些人就說我們遊山玩水,其實他們是錯的,真的是錯的。我們在開小組會期間,去了內地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是借這個機會來了解內地的生活情況。就像內地的委員們要來澳門了解我們的生活情況、實際情況一樣,我們也趁這個機會去了解內地的發展,了解內地的情況。
那時是1988年,對我們澳門委員來講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機會,除了認識內地一批精英草委之外,還借此機會來加深我們對祖國內地的了解,到當地深入民間,去看看內地的生活與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變化。就像內地的草委來了澳門五次,他們來遊山玩水嗎?當時,除了一個大三巴好看之外,根本沒有什麼山水好遊玩的,難不成他們也是來澳門遊山玩水的。當然不是,他們是來調研的,是來了解民情、了解澳門的。我們也是一樣的。因為只有內地了解港澳、港澳了解內地,才能產生信任,更好地結合實際,制定好的基本法,並在落實基本法的實踐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所以,不僅是澳門同胞與內地居民是一個從互相認識、互相信任、互相理解再到互相支持的過程,“一國兩制”本身亦如此。這對於今後如何去理解“一國兩制”,如何去理解《澳門基本法》是非常重要的,實際上都要有這樣一種精神。
圖8 原澳門基本法內地起草委員蒞澳訪問,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三、起草《澳門基本法》印象深刻的條文或場景
(一)結合澳門特色,不能完全照搬《香港基本法》
當時我們在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時候已經有《香港基本法》的藍本在手裏,但是我們不能夠完全照抄,因為香港有香港的特色,澳門有澳門實際的社會環境。我們一定要結合好澳門的實際環境,比如說,第118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
這一點就是全中國都沒有的,只有澳門才有的。所以澳門今時今日博彩業收益這麼高,而且特區政府也從中收取了這麼高的稅項,全靠這一條來保障。另外,當時起草基本法的時候澳門都還沒有飛機場,但在“經濟”一章第117條已經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就是澳門未來航空的管理方法,中央具體授權,澳門自行制定,這對於澳門的經濟發展具有前瞻性保障。
(二)關於立法會委任議員問題
在政治體制小組討論時,我們堅持要有委任議員,而且行政會中也要有立法會議員。堅持立法會中要有委任議員主要是為了協助行政長官將他的施政理念和法案向其他委員更好地解釋,從而支持特區政府。雖然委任議員不能超過1/3,但是一定要有。因為在澳門沒有政黨政治,如果在立法會沒有人支持行政長官的話,那麼將來行政長官的施政在立法會就很難獲得支持。而香港就是因為沒有委任議員,沒有這樣的制度設計,香港行政長官在施政過程中就很難做。我們看到,香港為什麼出現很多問題呢?尤其是香港在五十年不變的過程中,最終是要達到普選的,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最終要由普選產生,而《澳門基本法》中是沒有這兩條規定的。
澳門保留了自己的特色,當時有人說我們是思想落伍,其實我們並不是思想落伍,而是為了堅持行政主導原則並為其奠定了重要根基,從而確保行政長官可以順暢施政,否則這個拉布、那個拉布,使特區政府被孤立,就不能體現行政主導原則了。因為澳門地方小,立法會直選議員一定是要拿選票,而拿選票的一個利器就是駡特區政府、駡行政長官,但是如果全部反對而令行政長官孤立的話,這是行不通的。所以基於此,從實際出發,《澳門基本法》才做出了這樣的安排。
(三)關於《澳門基本法》第24條澳門居民問題
在起草《澳門基本法》第24條時,一位委員提出《香港基本法》有一個漏洞,而且這個漏洞很嚴重,就是香港的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都可以拿香港身份證。因為澳門當時是一個移民城市,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有很多內地居民來澳門,如果其在內地有很多子女,那麼是否他們所生的子女都是澳門居民呢?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澳門人口忽然之間就會增加很多。
同時,也會有很多內地居民過來澳門生孩子,那麼是否在澳門出生的都可以拿澳門身份證?這個問題我們討論了兩年,不斷協商解決。草委會基本上採納了澳門委員的意見,這一條最後改成了“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才是永久性居民。後來香港在這方面就出現了問題,最後需要全國人大釋法,而澳門則避免了這個問題。我還想說的是,這個問題雖討論了兩年,但是我們都是協商的,不是拍桌子、拉布,而是大家討論出來的。我覺得這一條澳門還是做得比較好的。黃漢強委員現在已經過世了,他對這個問題是很堅持的,澳門的委員也都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應該支持這個觀點。
(四)關於駐軍問題與死刑問題
駐軍問題和死刑問題討論了很長時間。因為當時澳門是沒有死刑的,澳門居民擔心將來有死刑怎麼辦。最終《澳門基本法》並沒有寫澳門有沒有死刑,這也是一個協商的結果。就死刑問題爭論了很久,國內的草委也專門來澳門調研這個問題,聽了很多意見,包括律師公會、土生葡人、澳門居民,最終《澳門基本法》沒寫到底有沒有死刑,而是交給特區政府去決定要不要設立死刑。如果覺得治安不行了,一定要死刑,那特區政府就去決定。如果覺得不用死刑就不用決定。第23條立法也是中央將這個權力交給澳門特區政府去行使,2009年澳門特區終於完成了第23條立法。
駐軍問題也是,當時有意見說不要有駐軍,但後來回歸前社會治安不好,建議駐軍。這次“天鴿”風災要不是有駐軍幫我們去災區清理垃圾,都不知道何時才能清除乾淨,恢復正常的生活。所以駐軍不一定是要打仗的,而是要保護澳門以及當澳門有需要的時候來協助澳門特區政府。
(五)關於《澳門基本法》第42條對土生葡人的保護問題
《澳門基本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他們的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其實現在的土生葡人,根本與我們普通的澳門居民沒什麼分別,所以我們更加希望也更加支持他們能保持他們的傳統。例如,現在澳門特區政府通過澳門基金會支持各學校以及仁慈堂等機構不斷推廣葡文,只要你肯學,在澳門本地學也可以,送去葡萄牙學也可以,這個也是對他們的尊重。當時他們是很擔心的,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在基本法裏明確要保護並尊重他們的傳統及生活習慣。澳門回歸18年來,可以看到,土生葡人與我們沒有分別的,沒有說因為歷史的原因對其有歧視,這個完全沒有,大家一視同仁。
(六)關於《澳門基本法》第112條配額問題
配額的問題,是當時民間所有的,但是現在全世界都取消了配額。對於這個問題當時真的是有討論的,但並不知道以後國際上會取消配額,所以真的是從善如流。內地草委來到澳門就這一問題進行調研,當時澳門的製衣業是很興旺的,我原來也是做製衣的。通過研究工廠情況,他們了解了澳門配額制度,其實就是因為外國限制出口,所以每年都會有固定配額給澳門,最後變成了澳門的財富。因為這等於是給了澳門一定的出口數額,所以就變成對澳門廠商的一種利益保護,所以《澳門基本法》第11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和以前取得仍繼續有效的出口配額、關稅優惠和其他類似安排,繼續享有。
(七)關於《澳門基本法》第105條“量入為出”原則
《澳門基本法》第105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為什麼要求量入為出呢?當時不是你收入有10元,你就可以用10元;也不是你的財政收入有50億,那你的支出就不能超過50億,其實不是這樣的。這個“量入為出”我自己認為是給你一個警惕,你有50元的收入,就不要用兩千元了,但並不意味着你有50元的收入就不能花超過50元。“睇餸食飯”,不要沒錢充“大頭鬼”,但是反過來說如果你有錢呢,也不要當“小氣鬼”。
“量入為出”應該是這麼理解的,當你有很多錢的時候,你不要因為一年的經濟下滑,收入沒超過一百億,我的支出就不能超過一百億,不是這樣理解的,而是還要看你的財政儲備以及你幾年的收入,你是可以用你的儲備,而不令居民的生活素質或者特區政府的行政效率受到影響,應該是從這個角度去看的。但是很多人對量入為出都有誤解,比如我今年的財政收入只有一百億,那麼預算最多我就用一百億,不能超過一百億,就要收縮支出了,這個就和量入為出的精神不相符了。
量入為出是一個大原則,是對趨勢的一種控制,也是一個調節機制。如果今年經濟效益不好就需要多增加一些支出,刺激一下經濟;反之,如果今年收入很高用不完,也可以儲存一些。不是說你可以亂派錢,而是應發則發,該用則用。因為你有這麼大的財政儲備,現在有五千億,一年才用一千億,特區政府不需要這麼小氣來做事情。
另外,目前財政的投資理念可能跟原來的法律規定有關,以前的法律規定一定要保本、要穩定,是因為當時根本都沒錢。當時我聽前輩講,葡萄牙政府有一年找了一艘軍艦過來運錢,就是因為當時政府已經沒錢給公務員發工資了。電燈公司也是沒錢的,要大家集資才能發電的,而且還經常停電。電話也沒有,當時窮到這樣怎麼還會想投資的事情,當然是追求保本。澳門回歸時只有28億,好在我們有一個土地基金一百億,一共一百二十多個億起家,與現在有五千多億的財政儲備,加上一千多億的外匯儲備,完全是不同的概念。所以澳門的有些法律一定要結合實際修改完善,不然一定要求保本的話就沒得做了,而且也影響澳門未來的發展。對此,為有效落實基本法,一定要與時俱進。
(八)關於《澳門基本法》第120條土地問題
很遺憾,現在澳門本地法律中土地方面的條文其實跟我們當時起草的基本法條文,我個人認為是有抵觸的,不過這是我個人看法。但是我反覆細看都覺得與《澳門基本法》第120條等條文有抵觸,希望以後可以完善,因為真的造成了很多不公平的現象,也造成了對原有制度的一個重大改變。
這個重大改變與《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基本不變形成很大的反差,我認為起草和執行新的土地法完全否定了“基本不變”的理念和精神,是個極大的改變。希望今後在這個問題上應該好好研究一下,好好地深入探討,否則不但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還會造成投資者很大的損失。這個是我暫時看到的情況,對基本法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差。
我記得當時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時候,就已經有委員不是那麼相信特區政府,所以特別在《澳門基本法》第120條提到土地制度與法律,如果是舊的要按照舊法,新的就用新法,《澳門基本法》第120條已明確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承認和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批出或決定的年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新批或續批土地,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土地法律及政策處理。”
當時的人就是這樣認為的。但是現在的人不是,而是立了一個新的法,要將過往的全部否定,要溯及既往,這個我認為是完全違反了原來的立法原意的。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其他人不這麼認為,只有我認為,因為我就這一條講了很多次了,不過好像大家都沒什麼反應。現在我自己都懷疑,到底是我錯,還是其他人錯,個個都沉默,是表示同意嗎?但是我認為他們是錯的。因為儘管情況可能會比較複雜,但我們都不能否認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以及“一國兩制”的方針,何謂兩制?兩制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保護私有財產權。《澳門基本法》總則第6條也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法律保護私有財產權”,這是資本主義的一個特色。如果你連資本主義的特色都保護不了,那你是否有踏踏實實地在實行“兩制”呢?我不是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不好,但既然是實行“兩制”,就要同時尊重另一制。
此外,還有一個地方我也認為不對。例如,土地的批租期是25年,未過25年沒問題,特區政府讓你建設,但是只給你四年建設的時間,如果四年仍建設不好,特區政府就要來收地,而四年的建築期是特區政府自己定的,並非法律規定。發展商花費幾十億去建樓,特區政府在過程中可能會拖慢進度,而過了四年建築期未建好特區政府就要收地,這個是保護私有財產嗎?而且實踐中特區政府自己建的樓有的10年也沒建好,比如監獄建了15年,而且有的特區政府司長還有兩年任期就任滿了還未能搬進官邸。這說明澳門的行政效率太低了,但收別人的東西又很快。你看望廈的公屋建了多久,也不見特區政府自己收自己的土地,但是又要求別人4年建好。因此,我認為實踐中並沒有嚴格落實基本法關於保護私有財產權的規定,同時也沒有提供一個好的營商環境。
(九)關於區旗區徽及水域問題
講到水域問題,真的是很長的故事。當時我們起草基本法的時候,就已經說了,澳門不單只有陸地,同時也有水域,有海關。因為澳葡時期澳門就是有水警的,水域如何劃分我們不知道,但澳門一定是有水域的。如果沒有水域的話,那麼澳門總督是怎麼來澳門的呢?澳門總督當時是在八號碼頭上岸的,就在現在的內港司打口粵通碼頭。所以澳門應該是有水域的。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中葡談判和《澳門基本法》起草時期,中方就已經注意到澳門習慣水域的劃定問題。但當時是澳葡政府管治時期,不宜與殖民當局討論水域管轄界線的問題。我們當時就沒有先討論這個問題。到了特區籌委會的時候,我們再討論這個問題。
所以在討論澳門特區的區旗區徽的時候,有一些內地的委員就提出,既然澳門目前暫時沒有水域,那個區旗區徽就不應該有三條河、一座橋。如果有水有橋就應該有水域,當時我們在討論的時候,就說等快回歸的時候再討論。但由於當時時間非常緊迫,水域問題不影響澳門的回歸與平穩過渡,因此對澳門習慣水域的界線劃定就擱置了下來。回歸後,新成立的特區政府緊鑼密鼓地處理各項事務,海域問題一直沒有提上日程。隨着2009年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開始施政,澳門經濟、社會進入平穩期。行政長官崔世安先生在這一時期提出了希望明確澳門水域範圍的想法,認為向中央提出這一意願可以提上日程了2。
2011年,“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加快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支持澳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加快發展休閒旅遊、會展商務、中醫藥、教育服務、文化創意等產業”。
在同年舉行的“兩會”上,我首次提交了提案——《澳門海域保護、管理開發》,以書面形式建議中央為澳門劃定水域管轄範圍。提案中我提出澳門實現適度多元發展,最大的瓶頸就是土地問題。如果澳門有了自己管轄的水域,可以考慮通過一定程度的填海實現功能區的分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澳門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地理空間問題,同時發展海洋科技、海洋旅遊、海洋文化等產業,實現中央提出的“適度多元”目標。提案受到了國家高度重視,其他委員也不斷對水域問題繼續提案。
2013年,國家海洋局在回覆中特別提出:
“劃定澳門水域管轄範圍,有助於澳門特區政府有效行使職權,對促進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作為一個歷史遺留問題,澳門水域管轄範圍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特區政府的發展,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清晰地劃定澳門水域界線很有必要3。”
就這樣,我們一路鍥而不捨要爭取回水域,因為如果我們這代人死了之後,就沒有人去追了。國家海洋局對提案的高度認可和重視,意味着中央明確澳門水域管理範圍的工作,進入了具體落實層面。2014年初,澳門特區政府正式向中央提出請求,希望劃定澳門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
經有關部門的前期調研和論證,2014年12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出席澳門回歸祖國15周年慶典活動時宣布啟動明確澳門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工作。2015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正式獲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根據該草案,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海域從澳門陸地向東、南方向劃定,面積85平方公里;在粵澳陸地界線方面,將關閘澳門邊檢大樓地段劃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鴨涌河段除部分河段以鴨涌河南岸為界外,其餘以鴨涌河中心線為界4。
其實,習慣性水域是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朱鎔基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圖時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時候講的。回歸之後,就沒有了習慣這幾個字了,因為已經是中國的地方,哪有習慣呢。什麼水域都是中國的,都是水域,但當時只是遵從我們的習慣,仍叫習慣水域。所以我個人認為當時的叫法是有一些語病的。
因為來不及改,草委會的時候也沒想到會有那麼多事情做的,以為澳門這麼小,應該很簡單,沒想到還有這麼多的事情要做。又來不及弄清水域的問題,所以當時的國務院令在講澳門版圖的時候,劃陸地包括澳門本島、氹仔、路環,水域就從以前的習慣性水域來管理。但當時的習慣性水域究竟指哪些地方,沒人知道。以前是中間分界的,怎麼會知道,後來珠海填海,一直填過來,本來就分開這麼遠的,後來珠海填一下,填一下,中間分界,以前的中間在這裏,現在的中間就來到了那裏。其實習慣性水域是不妥的,因為珠海一路這樣填海造地,澳門的習慣性水域就慢慢地越變越小了,這個習慣性就一路這樣慢慢改。
橫琴的商務區就是這樣填出來的。以前橫琴沒有那麼大,基本都是填出來的,如果要說當時的習慣性水域根本就是現在的橫琴。所以習慣性水域根本就是錯的,不過主席既然都說了習慣性水域,那我們就不要多說了。但是這個水域對我們澳門沒有太大幫助,最深的才四米,遠洋的船又來不到,所以之前說發展海洋經濟適度多元,才四米深發展什麼,只能進小漁船。
香港的水域可以由香港特區政府自由處理,澳門現在的習慣性水域填一分都要問中央。聽意見就要五年,澳門還剩下30年,當然之前起草《澳門基本法》的時候說50年不變,不代表說就是50年後一定變,當時的指導思想是這樣的,所以我們要看遠一點。澳門習慣性水域的勘界工作,並不是要明確哪一塊海域是給你還是給我的問題,而是同一片中國海域,劃在哪個區域內更能實現其發展價值的問題5。
回想多年來為澳門水域勘界奔走的過程,我最大的感觸是:
對基本法的深入理解,是解決澳門發展問題的唯一路徑。
明確澳門水域範圍工作開展之初,有人質疑這件事是不是違反了基本法。但在中央的支持下,這件事已經實現了,而且成為一個落實《澳門基本法》、依法治澳的成功案例。在這個過程中,大家對《澳門基本法》的理解和實踐在不斷地向前推進6。
四、追憶往事——工作專心,生活開心
圖14 朱鎔基副總理會見在北京參加“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兩周年”活動的澳門基本法協進會負責人,前排右二為廖澤雲。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1986年,我們是作為最早的工商界代表,作為第一個訪問團去訪問北京的,就是當時的澳門青年工商界訪京團。當時整團的人都不懂得講普通話。團長是劉衍泉,副團長是鏵哥(何厚鏵),當時大家的普通話都說不清楚。還好當時有諸樺大姐做翻譯,她當時是港澳辦的處長。因為她在澳門工作過,她丈夫又在南通銀行,所以當時是全靠她翻譯,不然真的是“鷄同鴨講”。
整團人都是年輕人,但沒有一個人的普通話講得好。後來諸大姐因為工作原因不能一直進行翻譯工作,所以就由徐澤幫忙兼職翻譯過一段時間。那時候搞《澳門基本法》氣氛很好,都是互相包容。內地同胞不認為我們不講普通話就不理我們,而是大家都儘量找個方式來進行溝通,因為大家都是朋友,當然他們也是大官,但都沒有擺架子,包括魯平、李后,他們跟我們都是嘻嘻哈哈的,沒有架子的,大家都是有商有量的。
記得有一次我們去敦煌,先到蘭州,在蘭州我們晚上出來在路邊的大排檔吃羊肉泡饃和拉麵,吃這個拉麵幾毛錢,拉麵店旁邊有一個路邊的卡拉OK,兩毛錢唱一首歌,就是你拿個麥克風就在那裏唱。當天晚上,還有一些記者跟我們一起,我記得當時我花了兩毛錢唱了一首歌。當時的歌碟不是很多,不像現在有幾萬首歌。當時買個卡拉OK碟、激光盤,這麼大一張才十幾首歌,所以唱來唱去就唱那幾首。
所以,國家不能亂,亂了還是自己受苦,只有國家穩定繁榮,大家才能好。
圖15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廖澤雲會長於“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25周年學術研討會”代表主辦單位致歡迎詞,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圖16 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與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負責人及嘉賓於“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20周年學術研討會”上合影留念,後排中央為廖澤雲。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本文選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圖片為澳門記憶編輯部新增。
注釋:
1. 廖澤雲:《弘揚基本法精神,建設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政治文化》,人民網,2004年3月9日。
2. 《澳門特區全國政協常委廖澤雲:為國家管好、用好這片海》,中新網,2015年12月18日,http://www.chinanews.com/ga/2015/12-18/7676701.shtml。
3. 同上注。
4. 同上注。
5. 同上注。
6.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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