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2月15日─1848年2月4日)9月20日,澳門議事公局訓令,勸諭市民以那些模範市民為榜樣,將燈具掛在屋外門前,為公共照明提供方便。1849年葡萄牙女王批准澳門規範市鎮照明章程,並將此任務交議事公局完成。此舉消除了昔日強迫一些中國人提燈火夜間巡視的現象。但這種新做法並不安全,畢竟巡夜人提燈火走路比將燈火掛在一個固定地方而無人照管更安全。[1]在公佈的這批模範市民名單上有一批巴斯人,都住在南灣大馬路上,計有第26號的帕愣治.朵拉布治(Palenjee Dorabjee)、第34號的希爾治皮.魯斯托姆治、第60號的科瓦斯治.帕愣治(Cowasjee Palenjee)。其中第34號的魯斯托姆治的住宅在澳督府之南鄰。[2]

[1]施白蒂:《澳門編年史:l9世紀》,第96頁。

[2]施其樂:《珠江三角洲的巴斯客商》,載《文化雜誌》第59期,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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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