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985年8月到新華社澳門分社的前身澳門南光公司工作。在新華社澳門分社階段,我主抓過渡時期的三大問題,即人才、法律、語言問題,為成立特區政府做一些前期之事。1988年下半年至1991年8月,上級領導派我參與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圖1 胡厚誠委員。圖源:駱偉建、江華、趙英杰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澳門:澳門基金會、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0,第379頁。
我過去在江蘇揚州工作,對於嶺南而言,我是北方人。對於港、澳而言,我屬於一些人所稱的“表叔”範疇。對於澳門工作,我甚為生疏。對於與法律相關的工作,我也是外行。一方面通過向長期做港澳工作的老同志及法律專家學習,另一方面循調查研究的路子走。
1991年7月,《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問世。9月初,我結束澳門工作,至今已逾26年,時間不算短呢。
歡迎澳門大學的學者來訪。駱教授全程參與了《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瞭解《澳門基本法》的來龍去脈。你們既然給我出了“基本法探源”這樣的題目,我回顧思考了一下。我未準備按朋友們的提綱一一作答,僅談談參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一些粗淺感受。
我想從對基本法的認識談起。我個人感到要對基本法進行探源,首先要探思想之源,其次要探組織安排,最後要探法律文本。
一、立意高遠,實事求是
(一)貫徹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
先說一下基本法的思想之源。我個人感覺《澳門基本法》可以用八個字來說明,叫“立意高遠,實事求是”。所謂“立意高遠,實事求是”,談直接的源頭,我們需要貫徹的靈魂和指導方針無疑是“一國兩制”。起草《澳門基本法》,是以“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為指針的,就是要把“一國兩制”具體化為法律。“一國兩制”的方針,是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產物,是科學的、經得起檢驗的。伴隨着改革開放的大潮,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逐步被人們奉行,逐步呈現勃勃生機。
就港澳工作而言,如何既保證香港、澳門的順利回歸,用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的統一、領土完整,又維護香港、澳門地區的穩定、發展和繁榮,國家適時組織有關人員赴港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為了上述崇高目標,提出符合實際的報告。香港這個地方很特別,我離開澳門以後,到香港工作了六年多。香港面積比澳門大一些,大概1,100平方公里,不但資本不斷流動、人員不斷流動、信息不斷流動,而且各種政治勢力不斷湧動。
香港一定要回歸的,國家一定要統一,但當時香港同胞也有一定的顧慮,若干人士擔心回歸以後在香港貫徹一些“左”的東西;擔心回歸後生活方式會不會改變,回歸後“馬能不能跑,舞能不能跳”。有鑒於此,中央所確定的方針政策既要保證香港的回歸、領土的統一,又要保證香港不會有大的動亂、社會要穩定、經濟要保持發展的態勢。不能香港回歸以後不少人走了、資本外逃了。畢竟在20個世紀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我們國家養香港還是比較困難的。調查研究提出報告,最後,國家做出決策,實行“一國兩制”。“一國兩制”思想站位高,我個人理解,是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產物,國家利益與香港特區利益,兩方面利益都照顧到。
中央高瞻遠矚,確定大政方針。一切科學,均要符合實際,取得實證,自然科學如此,社會科學也不例外。“一國兩制”的方針,符合香港實際,受到廣大香港人擁戴,受到國際讚譽。我最近看到澳大利亞有一篇文章評價說,“一國兩制”是一種天才的創造、天才的方針。
“一國兩制”方針適用於香港,自然也適用於澳門。有《香港基本法》起草工作的實踐和範本在前,《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大可參照,將相關的方針具體化,以法律條文呈現出來。目前,朋友們要探求《澳門基本法》之源,我以為首先要探“一國兩制”這一指導方針之源,那就是“實事求是”這一哲學命題,這一思想路線。
(二)契合改革開放的時代洪流
國家實施改革開放,可以說是起草基本法的時代背景。
起草基本法,是改革開放大潮中一朵耀眼的浪花。1978年底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歷史教訓,揭開了改革開放的大幕。一時間,中國沿海14個城市率先開放,廣東、福建四個城市搞經濟特區,廣大農村興起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計劃經濟不斷用市場經濟調節,市場經濟逐步啟動,上層建築領域和人們的思想逐步活躍。此時的港澳工作,呈現新的思路,是契合波瀾壯闊的時代洪流所必需的。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產生和起草基本法工作的時代背景。我們起草基本法也必須適應時代對我們的要求,也就是要與時俱進。
(三)進一步體現國家對澳門的關愛
中央駐澳機構謀劃過渡時期的工作,為特區政府的建立、為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做了必要的前瞻性的安排。譬如,促進澳門籌建機場。早在南光公司期間我們就跟當時的澳督文禮治洽談。初步計劃要籌資32億澳門元,其中由澳葡政府出8億,由澳門當地財團(以澳門旅游娛樂公司為主)出8億,讓外資(以美商資本為主)出8億,由在澳門的中資(以澳門中建牽頭)集8億。
那一時期,鄰近的珠海也在醞釀籌建機場,他們請我們到一個叫三灶的地方看過。那兒有日本侵華期間小型軍用機場舊址,說有條件擴大建機場。珠海的黨政負責人對柯正平先生)很尊重,對我們也很友好,但在太靠近的兩地之間,誰建機場就存在競爭。他們明確說,澳門建機場,飛機一起飛,就要影響珠海的環境。在珠海建,比較有條件。我在澳門做過調查,澳門每年有多少人經香港出境、經珠海到內地,特別是世界各地有多少人要經香港到澳門來,香港、台灣、內地有多少人來,沒有航空線路,就限制了澳門發展,不利於“一國兩制”的事業。
後來,國務院港澳辦召集澳門、珠海的相關負責人去北京討論,做協調工作。我代表南光公司去了,陳述了澳門的意見。港澳辦權衡利弊,提出報告,國家兩位負責人批示同意在澳門建機場。我離開澳門後,聽說澳門國際機場投了70多億,因為物價上漲了,建造過程中也存在一些意想不到的因素。總之,國家批准同意澳門建機場,充分體現了對澳門的關愛。
澳門對於國家,就像一個比較小的孩子,而且也是最先離開母親的一個孩子,現在要回來了,母親對最小的子女有些偏愛,這是人之常情。
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草委以各種方式多次聽取澳門公眾的意見。在具體條文中最大限度地、合理地體現澳門公眾的要求,照顧澳門的利益,無不表現出國家對澳門的新關愛,這種關愛既是國家對澳門長期關愛的持續,更是對長期關愛集中的、多姿多彩的、動人心魄的新發展。當然,起草《澳門基本法》不是說照搬《香港基本法》,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國家還是因應澳門的社會實際,針對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新的安排。在澳門國際機場建設期間,《澳門基本法》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
這為澳門民用航空事業的開拓及營運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振興中華鴻篇巨制中的一個章節
澳門的歷史已為眾人所知。新中國成立後,中國人民站起來了。收回澳門可說探囊取物。我們國家領導人盱衡國際大勢,平衡香港問題,要選擇適當時機解決澳門問題,不疾不徐。在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簽署後,解決澳門問題的時機已經成熟。
1987年4月,中葡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表示,“一國兩制”的方針要以法律具體體現出來。法律較之一般的政策更具穩定性和持久性。我國領導人更表明,“一國兩制”要50年不變,甚至要實行100年。我個人認為這既有當時安撫人心、穩定局勢的作用,也有對解決台灣問題的考慮,更有對社會主義大國和資本主義國家相處關係的考慮。
“一國兩制”是戰略決策,它在港澳要長期實行,這不是一般詩人的即興之言,它是偉大政治家的睿智之語;它是懸於高空指引方向的星斗;它具有旺盛的、持久的生命力。
總之,基本法所體現的“一國兩制”的方針,不是憑空出現的,不是孤立出現的,不是突然出現的,也不是曇花一現!
二、組織措施,堅强有力
當然有這樣一個宏大的志向,所謂立意高遠,但真正做的時候也不能眼高手低,不能紙上談兵。這就是我們接下來要說的,二探組織措施。起草基本法的組織工作堅强有力。
(一)國家層面,隆重其事
中央對《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其重視程度不同於一般的國家立法。儘管澳門面積不足30平方公里,僅相當於內地的一個普通鄉鎮,人口不足50萬人,僅相當於內地的一個縣、區。對於起草《澳門基本法》,完全與起草《香港基本法》一樣,成立了由數位重量級人物負責的起草委員會,層次之高,史上少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萬里親自發聘書給每個草委,在第一次全體會議期間設宴招待,國家主要領導人集體接見,給予起草委員會委員很高的榮譽。如此隆重,顯示澳門雖小,卻地位特殊。如此隆重,顯示《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關係到澳門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回歸,關係到祖國統一與中華民族的復興大業,充分體現國家對澳門的優待,對草委的鼓勵、期盼和囑託。
(二)草委會成員,一時之選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總共由48人組成,如上所述,領銜的主任、副主任是國內富有德望的人物。內地委員均是各相關部門的負責官員或代表,如外交部是一位副部長和邵老(邵天任),金融界是周小川,以及法學界資望甚高的學者、教授,如王叔文、吳建璠、許崇德、蕭蔚雲等委員。
圖5 部分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在澳門重聚,後排左一為胡厚誠。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這些委員工作起來還是比較積極的,對《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都是認真參與的,包括吳榮恪委員、曹其真委員等。曹小姐當時的企業規模在澳門很大,也很有代表性。還有黃漢强,他是北大畢業的,是一位自由知識分子,既是東亞大學某一研究機構的成員,也是澳門《華僑報》的主筆,所以他說自己是“一僕二主”,東亞大學校長薛壽生和澳門《華僑報》社長趙汝能都是他的領導。當時考慮吸納他作為草委,主要是考慮他在澳門還是比較活躍的、比較有想法的,至於他的想法是不是全對,我們不去計較,主要就是希望討論時要有不同的聲音。草委中既有專業人士的代表,也有群眾組織的代表,如工聯會的劉焯華等人。國家總的方針就是要將澳門社會比較活躍的、有自己想法的人吸納進來,面要廣,要具有廣泛代表性,能夠為澳門社會建言獻策。當然《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最終還是港澳辦報中央有關領導審定。
內地草委中有些人曾參加過《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富有經驗。有些人是飽學之士,將“一國兩制”的構想具體化為法律條文,可謂輕車熟路,所要下功夫之處在於瞭解澳門實際,摸準澳門律動的脈搏。就澳門當地委員而言,他們比較熟悉社會情況,但也需要分清有關問題的主次、輕重,特別是要認識“一國兩制”的深刻內涵,方能擔負起委員之職。兩地委員都做得很好。在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彼此坦誠交流,相互切磋,友好合作。其間,在某些問題上有不同看法,均屬正常現象,或者對某些問題有所爭論,但都比較心平氣和。我未聞有什麼激烈衝撞,大家都是為了起草好基本法這個共同目標一起努力工作。
(三)各界參與,各方支持
在諮委中,也有跨港澳的,我們就請陳永棋、區宗傑等人參與其中。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在設置方面比香港還多了一種毛遂自薦的方式。總之諮委會就要廣納人才,在社會上有影響力的沒有被吸納到草委會的人才大都被吸納進諮委會了。
此外,各界還成立了若干基本法關注小組,他們也開展了不少有益的活動。一時間,地方不大的澳門,人們談基本法起草,宣傳“一國兩制”,接待內地草委來澳調查研究,踴躍參加座談,積極反映意見、建議,表達內心訴求或組織團隊到內地(北京)反映經過梳理的意見、建議。各種活動,靈活多樣,好不熱鬧。草委會和諮委會的積極活動,既有利於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深入人心,又有利於澳門順利過渡,有利於發現人才和促進治澳人才的成長,同時也為《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打下良好基礎。
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除幾次全體會議或一些專題小組會議在北京或廣州召開外,還組織一些專題小組到福建、浙江、江蘇、山東、四川、廣西等地開會,也邀請諮委會成員組團訪問北京後參訪內地一些省、市。這些活動都是富有成效的,不僅宣傳了基本法,而且增進了委員之間的感情,還增進了澳門草委、諮委對國家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巨大變化的直觀瞭解。草委、諮委所到之處,引起了有關省、市對“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視,得到了他們對《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支持。有關省、市都很熱情,或介紹當地情況,或設宴招待,或陪同參觀(嶗山道士熱情講解,岷山飯店職工夾道歡迎,蘇州竹輝飯店邀請入住……)這些安排,對起草工作很有幫助。
《澳門基本法》通過之後,澳門成立了基本法協進會,他們當中不少人是諮委會的骨幹力量。不能說基本法協進會是完全按照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模式運作的,它也有新的發展,但廖澤雲委員、崔世昌委員等,他們對基本法的貫徹落實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
澳門特區區旗、區徽的圖案設計,更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稿,引起了若干人士的關心、支持,既優化了圖案,又宣傳了澳門,宣傳了起草工作。
(四)專職機構,精心籌劃
時下不少社會大型活動,有主辦單位,有承辦單位。不妨可以說,起草基本法的主辦單位是全國人大,承辦者是起草委員會,實際具體籌劃的是國務院港澳辦公室(簡稱“港澳辦”),它是專職機關。它並不因為有起草《香港基本法》的經驗可以參照,而不精心籌劃。港澳辦制訂了周密的計劃,有條不紊地推進基本法的起草過程,如及早召開基本法結構小組會議,從法律框架抓起。它並不因為比較瞭解澳門情況而代替內地委員瞭解澳門實際情況,幾次組織內地委員到澳門調查研究,並採取不同方式與廣大諮委成員溝通,瞭解民意訴求。起草《澳門基本法》並不是閉門造車,而是充分體現民意、反覆討論研究,整個起草過程的安排,很有章法。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中,港澳辦發揮了樞紐作用,具體負責者殫精竭慮,受到人們的稱贊。
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中央政府駐澳機構,除負責人參與起草工作,還全力配合草委會在澳門做了若干工作。
起草《澳門基本法》,國家隆重其事,主管機構慎重其事,有關方面支持其事,草委投身其事,起草工作甚為順利。
三、法律文本,堪稱精品
《澳門基本法》很好地體現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對此已有不少人寫文章做了介紹、闡發,文章之多,雖不能說是汗牛充棟,但對於澳門來說,也可謂洋洋大觀。我所謂的探法律文本,僅是做一些補充而已。
為此,近期我又學習了一次《澳門基本法》,也瀏覽了一次《香港基本法》。對《澳門基本法》總的感覺是:關係設定精當,內容規範周詳;切合澳門實際,深具長遠眼光;條款富有創意,蘊含寬宏度量;結構邏輯嚴謹,文辭簡練超常。
其一,起草委員在國家精神的熏陶下,表達出泱泱大國的寬廣胸懷。葡萄牙在歐盟諸國中並不算先進,葡語在世界並非主流語言,澳門土生葡人人數也不是很多,但《澳門基本法》的文字,對葡萄牙比較客氣,有關條文對葡語比較寬容。
其二,“一國兩制”是《澳門基本法》的靈魂,它貫穿整個文本。就中央和澳門的關係而言,總則表述清楚,有關條文表達精當。這與《香港基本法》文本基本一致,但《澳門基本法》文本具體表達時,在第四章設了一節“宣誓效忠”,很有必要。《澳門基本法》更重視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對國家的忠誠。
第14條特區的防務,表達比較簡約。某次在北京召開的有關小組召集人會議上,有人提出葡萄牙已有很長時間不在澳門駐軍了。在內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也沒有在所有地方駐軍,照樣負責全國防務。建議不必在《澳門基本法》中表明是否駐軍。經討論,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澳門的防務既是責任,也是權力,故文字表達甚為簡約。這也不妨礙中央在澳門實際駐軍。前一段時間,澳門發生風災,街上很多垃圾清理不掉,天氣又熱又潮濕,易發生瘟疫,我駐澳部隊全力以赴、表現突出,幫助澳門解決困難。我從報紙和電視上都看到了相關的報道,不僅及時高效地清理了災後垃圾,更安撫了民心,受到稱讚。
其三,在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有關條文更加充實。1990年11月,在成都召開的專題小組會議上,有澳門草委充分表達了意見,主要是宋玉生先生,內地成員予以傾聽,後來王叔文先生等也查閱了葡萄牙相關法律。此後,《澳門基本法》為澳門居民規定了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如(在第33條中)增加了“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種旅行證件的權利”,增加了第36條寫明的權利;(第42條)更表明了對葡萄牙後裔居民利益的保護和尊重,等等。
其四,在政治體制方面,澳門特區既不能套用內地社會主義的法律,不能搬用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也不能沿用葡萄牙的政治體制。《澳門基本法》對此進行了甚為精當的規定,如突出了行政長官的地位,雖然也有限制,相比香港而言規限更為寬鬆,僅規定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澳門基本法》對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的條文表述均甚為精細,體現了三權之間合理的關係。我在前幾年為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寫的《通情達理,繼往開來》拙文中已做介紹,此次不贅。在澳門過渡時期,我駐澳機構曾組織力量對澳門當時的法律進行梳理,即組織懂澳門當地情況的、懂法律的、懂葡語的三方面的人才,對在澳門實施的法律進行調查摸底,逐步開展一些翻譯工作,特別是對澳門法律人才的培養,做了相應的工作。對照香港這幾年在立法、司法方面遇到了一些困局,澳門在有關方面的工作總體上頗為順利,這是令人欣慰的。
其五,在經濟方面,有關條文完全符合澳門實際,意在促進和保障澳門的經濟發展。主要參與的委員有勇龍桂、萬國權等。萬國權是懂經濟的,他提出澳門經濟不能全靠賭業,要開闢新的新興產業,現在的用語是“經濟要適度多元”。如在“序言”部分,就開宗明義地表明,制定《澳門基本法》是為了“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在有關條文中(第五章第114條)寫明“改善經濟環境”、“開發新產業和新市場”。對於在澳門社會經濟中舉足輕重的旅遊娛樂業,(第118條)規定澳門根據“整體利益”制定政策等,都甚有針對性,切合澳門實際。
其六,在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有關條款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如康樂、專業、婦女、歸僑、社會工作等,均是澳門當時存在的文化與社會事務。《澳門基本法》規定要依法保護傳統文化,對澳門需要改進的事業(如義務教育),規定要“依法推行”,更明確“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有關社會福利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第130條)。在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涉及的內容繁多,而有關第六章的標題則比較概括、精練,這是在1990年12月廣州會議上,副主任委員錢偉長先生提出來的,原擬第六章標題為“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錢偉長先生認為標題太長,法律要嚴謹,文字也要簡練,建議將其改為“文化與社會事務”,被與會領導一致接納。我當時參與會議,很受啟發。錢老雖是自然科學家,文字功底卻很深厚扎實。
《澳門基本法》的其他章節及幾個附件,其內容與《香港基本法》相應的條文基本相同,這是完全合理的,不必再做區處。
《澳門基本法》的文字表達,草委們下了功夫。除上述第六章的標題甚為精煉,若干條款的文字亦顯嚴謹。如(第22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較之《香港基本法》相似條文規定的“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手續,就顯得精準了。再如(第80條)立法會議員非經立法會許可不受逮捕,“但現行犯不在此限”,這樣表述更顯妥當、合理。若干條款的文字更顯周詳,如(第10條)關於國旗、國徽、區旗、區徽的“懸掛”和“使用”之表述,(第64條第6款)特區政府委託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之表述等;有的條款內容表達更符合邏輯(如第28條所述內容的秩序排列);有的條款修辭更加講究(如第18條整個句式是“在……時”,這個“時”字,不宜省卻)等等。
總之,《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歷經幾個春秋。文本幾經琢磨,字字珠璣,是個精品。草委們深入實際,廣納群言,民主協商,通力合作,不辱使命,完成的《澳門基本法》是草委集體智慧的結晶。它含金量高,擎起時金光四射,放下時觸地有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四、有所擔當,與時俱進
國家對澳門予以特別關愛,對制定《澳門基本法》做了特殊安排。特區成立後,又賦予澳門省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可謂“恩寵有加”。雖然我已經離開澳門頗久,但是作為一個在澳門工作過六年多的人,對澳門未曾忘懷,想說幾句話。
(一)新時代澳門應發揮自身優勢
新時期澳門似應考慮如何對國家做出貢獻,做出回報。歷史上,澳門曾是先賢觀察世界的窗口,曾是偉大的革命先驅孫中山先生從行醫救人轉向革命救國的驛站,曾是國家通向外部世界的橋樑。現在,舉國開放,實行“一帶一路”的偉大倡議,在這樣的新時代,澳門如何有所作為,如何發揮自己的作用,這是朋友們需要回答的問題。我認為澳門似應有所擔當,做出應有貢獻。
(二)全面準確貫徹《澳門基本法》並完善相關立法工作
對於《澳門基本法》,我們應當珍惜它、實施好它。《澳門基本法》既是國家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澳門的最高法律。《澳門基本法》的一些條款明確提出,貫徹基本法,尚要完善一些法律(如第115條),要根據澳門的實際,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如第117條)。至於第23條的附屬立法問題,這在基本法中就有專門要求,是對基本法的合理細化,是貫徹基本法應有的配套之舉。在澳門,應當進一步發揚社會公眾對國家熱愛之情,不能允許有任何對國家造成破壞的政治活動,如出現,要按“自行立法”之規定,予以追究。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也有號召:“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絕不容忍國家分裂的歷史悲劇重演。一切分裂祖國的活動都必將遭到全體中國人堅決反對。”
所以,澳門要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澳門基本法》要在這方面做出安排,防患於未然。
(三)澳門應將人才培養放在突出位置
澳門似應把培養有國家觀點、有國際視野、立志獻身澳門社會的人才放在突出位置,造就一批在科技事業上有創新能力,在經濟營運上有開拓能力,在文化藝術上能嶄露頭角的才俊。過去我聽說冼星海、容國團都曾受過澳門文化的影響。未來,澳門人才在南國、在中華脫穎而出該有多好呀。如果能夠出現新的對澳門社會經濟做出卓越貢獻的人,或是在國家舞台表演的藝術家,在全運會領獎台上領獎的運動健兒,那時,作為曾經在澳門工作、生活過的吾輩,也跟着沾些光呢。
(四)在內部發展多元化經濟的同時,積極向外拓展
澳門應在內部發展多元經濟的同時,積極向外拓展。如有餘資,似可組織有經驗企業家到內地、到外部世界去開闢市場,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等。可以借鑒新加坡、冰島(33萬人)等先進國家或地區的經驗,為國家的繁榮昌盛和澳門的穩定發展闖出新局,為子孫後代開闢出發展空間。
對“一國兩制”精髓的認識並非易事,事實上不應以人的地位的高低做出判斷。對於“一國兩制”,既不是每個身處高位的人都已瞭解透徹,也不是普通人就不能理解。澳門的學者搞基本法探源研究很有必要,這服務於“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有助於《澳門基本法》的貫徹執行。我在未來歲月要繼續學習。
圖9 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與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負責人及嘉賓於“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20周年學術研討會”上合影留念,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提供。
本文選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析——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的探究》,圖片為澳門記憶編輯部新增。
更新日期: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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