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 (1934年1月1日-1934年12月31日)6月30日,澳督美蘭德簽署澳門政府立法證書第390號,規定將簽鋪票、白鴿票及山票照其時格式聯合為一種承充事業。凡開投時暫准承充人仍待政府核准,並須俟該承充人將三種票之章程草案呈報政府核准,然後簽訂合同。本年開投底價仍以簽鋪票、白鴿票及山票所納餉額合併之總數為底。[1]

[1]1935年《澳門年鑒》,第2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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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