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啟二年(1622年2月10日─1623年1月30日)5月29日,有4艘馬尼拉的帆船抵達澳門,運來武器和給養,其中一艘大帆船載來了12門呂宋巨炮。1622年6月荷蘭進攻澳門之役結束後,議事會又派一位耶穌會神父和兩位澳門重要的人物前往馬尼拉報信,應澳門方面的要求,加強澳門的軍事防禦。該船於同年7月返回馬尼拉,並運回一批絲綢。同時,又有3艘葡萄牙船從澳門開赴馬尼拉貿易,運載了大量的絲綢和其他貨物。Emma Helen Blair & James Alexander Robersto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1493—1898, Vo1.20, pp.31—33; 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載《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里的中國景觀》,第201頁。Emma Helen Blair & James Alexander Robersto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1493—1898, Vol.20, pp.31—33; 雷戈:《澳門的建立與強大記事》,載《16和17世紀伊比利亞文學視野里的中國景觀》,第201頁。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2月19日-1701年2月7日)5月29日,澳門議事會開會表決如何分配“聖安東尼奧”號船徵收的稅款,結果,意見相反的兩方表決人數相同,於是,便邀請教會的長老們出面解決。6月1日,耶穌會省長曼努埃爾•卡瓦略稱:稅款由仁慈堂、聖家辣修女及理事官菲利佩•古德羅斯分配,本年議事會所有盈利都用於議事會的花費。條件是如果本年商船沒有再次付款,議事會必須支付以後幾年的稅款。聖奧斯定修道院院長若瑟•孔捷紹意見與曼努埃爾•卡瓦略相同,宗教裁判所委員若瑟•席爾瓦(José de Silva)及多明我會代理主教佩德羅•埃斯佩侖莎(Pedro da Esperança)神父表示反對。最後議事會請主教賈修利作出裁決,7月9日,議事會先付給理事官菲利佩·古德羅斯,剩下的給聖家辣修女和仁慈堂。以後則以此為例,成為澳門議事會處事的重要規則。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6—18世紀》,第69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 p.8.
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2月9日─1786年1月29日)5月29日,乾隆寄諭廣東巡撫孫士毅,令在澳門一帶訪緝西洋人方濟覺非法自澳門赴福建傳教一案中要犯蔡伯多祿。蔡氏雖系福建人,但長期寓居廣東一帶,熟悉此地情況,故敢於將西洋人引入內地傳教,案發後,他出逃在外,有可能來廣東、澳門等地藏匿。因此,孫士毅委派藩司陳用敷親赴澳門緝查。11月19日,乾隆皇帝又寄諭兩廣總督富勒渾著在澳門等海口嚴密訪拿。《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廣東巡撫孫士毅奏覆遵旨曉諭在粵洋人並嚴拿蔡伯多祿情形折》、《寄諭廣東巡撫孫士毅著在澳門一帶訪緝西洋人傳教案內要犯蔡伯多祿》、《廣東巡撫孫士毅奏覆遵旨在澳門等地查緝蔡伯多祿情形折》、《兩廣總督富勒渾奏報在各海口地方嚴拿要犯蔡伯多祿情形折》、《寄諭兩廣總督富勒渾著在澳門等海口嚴密訪拿蔡伯多祿》,第491─497頁。
清嘉慶九年(1804年2月11日─1805年1月30日)5月29日,澳門聖若瑟修院院長科雷亞•瓦倫特攜帶幾位傳教士從里斯本返回澳門。這幾位傳教士是遣使會修士阿爾瓦雷斯•貢札加(Luís José Alvares Gonzaga)、若阿金•薩賴瓦(Joaquim de Sousa Saraiva)、若瑟•安圖內斯(José Antunes)、米格爾•丹塔斯(Miguel Dantas)。7月19日,瓦倫特院長病逝於海上,其他幾位修士則於9月16日抵達澳門。瓦倫特病逝後,由若阿金•萊特接任院長。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6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e n Sua Diocese, Vol. 3, p. 386及Vol. 8, p. 309; 方立中:《1697—1935年在華遣使會士列傳》,第561頁。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1月26日─1896年2月12日)5月29日,華人商紳在灣仔石角嘴地方,附近拱北關廠海旁曠區,建搭大棚廠一座,安置染疫病眾。分作兩層,約容數百人之廣。澳中華紳盧焯之、何穗田各題捐善費銀1000元,洋藥公棧(鴉片屋)亦助銀1000元,在籍候補道陳芳捐銀400元,其餘紳商並解囊以相助,多寡之數,各視其家之有無,共襄善舉。至6月間,澳門連降大雨,所有時症,漸慶安平。此次之殃澳地,澳中富商如柯家、曹家亦廣助善緣,雄捐善費。富商多有奔避,惟聞盧焯之、何穗田兩商紳始終在澳,晝夜奔馳,殊屬忘身救患。《鏡海叢報》1895年5月29日《善則旌之》。《鏡海叢報》1895年6月5日《是亦妖劫》。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澳門政府與香港麥端那公司(MacDonald &Company)訂立浚河合同,擬定應浚河道在雞頸山之東北斜至澳門馬交西南,共長約18000英尺,寬約150英尺,工程費用共計為16萬元,並定於5月29日開工,至同年9月完工。6月,為取得英國人的支持,葡萄牙又同香港麥端那洋行英商訂立合同,委託其辦理疏浚氹仔以北海面工程,根據決定7月1日正式動工。由此疏浚河道事件爆發。澳門政府疏浚工程始於1908年,凡是疏浚後的海面,均設置浮標,以示該段水界為其所占,企圖以此取得內河外海的控制權。其具體目的有三:(1)控制前山內河,即從澳門北至亞婆石,西至對面山島岸邊一帶,為下一步侵入對面山和前山一帶地區做準備;(2)控制十字門海面,進而入侵大小橫琴島、氹仔島和路環島;(3)佔領九星洲海面,即西起馬騮洲,東臨九洲洋,北至香洲以北,南達路環一帶,以控制珠江口,隔斷廣東西部高廉雷瓊四府至廣州的航道,扼殺新建的香洲埠。《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8月19日第33號。鄭勉剛輯:《澳門界務錄》卷4《香山勘界維持會呈張督憲稟》。
民國十一年(1922年1月1日─1922年12月31日)5月29日,澳門政府頒佈223號札諭,宣佈自即日起8日內全澳戒嚴,所有憲法上賦予人民一切權利暫行停止,澳門軍政事務交付澳門帝汶兵營上校奧古斯托.山度士統理。山度士則制定了居民須遵守的章程細貼:(1)凡無論何國人之生命財產,均以最完善方法力求保護;(2)嚴禁燃擲炮仗;(3)凡人民及車輛,由晚上七點鐘起至早晨七點鐘止,均不得在街上行走,但有軍政司准照者不在此例;(4)凡持槍軍隊,若被人攻擊時,得用槍自衛;(5)所有店鋪,如遇有軍隊持該長官所發之單到取貨物時,應即照單交貨,俟單呈交該營部,當立即付價;(6)所有各種食物及居民所需各品,一律嚴禁出口;(7)無論用何種辦法打劫或圖入屋打劫者,得用槍抵禦之;(8)凡外國人在澳門出入口,均施以適宜之檢查;(9)凡違犯本告示者,嚴拿拘禁,從重究辦。《澳門政府憲報》1922年5月29日第21號。
民國十一年(1922年1月1日─1922年12月31日)5月29日,上午約10時許,警察局前圍聚的群眾已高達萬人,秩序井然,分守各路口,只許人入不許人出,一部分人手執工會旗幟,沿途動員各商店停業。同時據警察廳長阿爾杜.賈巴素(Artur Almeida Cabaço)報告,保護捷成警區各軍士已極疲倦,又無食物充饑,因此官長發令另派步軍前往替換。但該廳長又恐兵隊一到益激眾憤,隨請暫緩派來,但因捷成兵隊疲乏已極,又不得食,迫得必須替換,因囑來換軍隊由海路前往,以免陸軍開拔驚嚇居民。嗣該廳長仍恐兵來激動眾怒,乃於兵已開行之際,複請令該兵退回,但此時兵已乘船輪拖開行,無法向該輪拖通知。當該輪船未抵附近捷成警區碼頭之前,該廳長時刻仍守和平常態,諭飭陸軍中尉飛利喇(Ricardo Xavier Ferreira) 即往碼頭、令輪拖切勿泊岸及不可令兵士登陸。該中尉正遵令前往碼頭阻止,適於此時遽生巨變,乃眾人一見該中尉離開隊伍,即將其圍困毆擊,奪其佩刀,折曲投入附近一井中。又扯破其制服,打落其軍帽,並欲將其推落海中;同時,有一華人上前緊扼該中尉頸部,又有一西洋人卑沙亦被眾毆打,推出船橋之外,幸伊扳扯喬木,不致墜海。紛亂中有一華人首先開槍,即有一巡街之非洲兵中彈倒斃,此時軍隊始行開槍,不幸斃命者多人。當場打死70多人,打傷100多人,其後葡兵分兵把守各路口,把遇難者五六個捆成一束,用船運走,扔進大海。史稱“五二九”事件。葡兵行徑激起全澳華人的極大憤怒,逾萬華人在前山廣場為死難同胞舉行追悼會,並出版一本《哀思錄》。 數萬華人憤然離開澳門,返回廣東內地。當晚,澳門聯合總工會召開緊急會議,議決派出代表向澳門政府交涉,要求懲辦兇手,撫恤死傷家屬,同時電請廣州政府與葡方交涉。與此同時,“全澳商店及攤館、銀業等,由第三日起,至初五均閉門停止營業”,澳門“各店鋪緊閉門戶,停止貿易”,可知澳門業已全面罷工罷市。 《民國日報》1922年6月3日《澳門交涉案形勢緊急》稱:“肇事之夕,有工人手持國旗,豎立華工後方,惟未將旗面張開。及是日發槍時,華工紛紛走避,國旗遂倒,事後有人見葡兵以旗包裹屍骸。”何偉傑據此推斷為廣州軍政府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參見何偉傑:《澳門與中國國民革命研究(1905─1926)》,第173頁。《民國日報》1922年6月3日據廣州交涉員的調查報告稱:“迄九時四十分,有葡兵一隊,約四十餘人,在新馬路新昌公司門前,無故開槍斃華工一名,傷一人,刺傷二人,並刺死十餘齡女子一人,其屍體兩具,即用摩托車運往他處”;《華字日報》1922年6月30日《香港新聞》稱,“澳門葡兵槍殺華人,死傷多少人言人殊。一說百餘,一說數拾,其確數現尚難知”;又《申報》1922年6月2日《澳葡兵槍殺華工案之大交涉》稱:“當場斃命者三十餘人,受傷者百餘人”;《民國日報》1922年6月11日《國會省會主張嚴重交涉》稱:“此次葡兵向華人開槍,死傷共三四百人。”諸報資料歧異甚大。《華字日報》1922年6月5日事後從醫院探得“被槍斃之工人八十名,由國家醫院所收殮者共四十一人,傷一十一人”,此數大致合理。《申報》1922年6月5日。《申報》1922年6月8日《澳葡兵槍殺華工案之大交涉》;《民國日報》1922年6月11日《國會省會主張嚴重交涉》。
曾谷,廣東省惠陽縣(今屬惠州市惠陽區)人。澳門中共特派員、澳門南光公司副經理、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直屬機關黨委第一書記。 曾出身於商人家庭,1930年,在廣州市立師範學校讀書;1933-1936年先後在中山、廣州任小學教員,並組織學生開展愛國運動。1936年春,他參加中國青年抗日大同盟;6月,在廣州參加學生抗日運動時,被國民黨當局逮捕。在審訊時,他被“吊飛機”(行刑)五次,但他強調抗日是合法的。結果,他被國民黨當局判刑五年。 1937年夏,曾被保釋出獄,8月,在中山縣加入中國共產黨。1938年初,受中共黨組織派遣,他回到惠陽縣國民黨一五一師連部當上士文書,從事抗日統一戰線工作;7月,參加抗擊日寇侵犯橫門的戰鬥。11月,中共中山縣委決定在全縣建成抗日武裝,他被派往四區任區委委員,協助孫康、譚桂明建立一支有60人的區抗日別動隊,擔任隊政訓員。 1941年1月,中山縣八區區委改屬中共南(海)番(禺)中(山)順(德)中心縣委領導,曾擔任區委委員。7月,他在東澳鄉草朗村以經商名義進行隱蔽活動時,組建一支12人的東澳鄉人民抗日義勇遊擊獨立小隊,先後多次阻止入侵日寇,掩護鄉民安全轉移,保護群眾的生命財產;八區抗日遊擊大隊發展170多人。 1943年5至9月,他擔任八區區委負責人;10月被派往江門,擔任地下政治交通員,建立地下交通站,為抗日遊擊隊搜集情報,籌集、轉送物資。年底,他返回中山遊擊區,擔任武工隊特派員;1945年10月,參加中山縣抗日民主政權——縣行政督導處籌建工作。 1946年6月,珠江縱隊北撤山東省解放區,曾留下來堅持鬥爭;1947年2月,中共廣州市工委在澳門設中共中山特派員,他擔任特派員。1948年2月,中共香港分局設立中共珠江三角洲地區工作委員會(後改為中共珠江三角洲地區委員會),他擔任地委委員兼宣傳部長。他深入各縣墟鎮、鄉村,開展敵後遊擊戰,開展統一戰線工作,團結各階層人士,在中山、番禺、順德部分農村建立基層人民政權,從各方面做好準備,配合南下解放軍。 1949年10月,番禺縣解放,曾擔任縣委書記,領導全縣人民接管國民黨政權,建立各級人民政權,清匪反霸,恢復經濟,迅速穩定社會秩序。 1952年11月,曾調任中共佛山市委第二書記,1954年7月擔任第一書記。當時佛山百業蕭條,許多工商業戶歇業,大批工人失業。面對這種情況,他堅決貫徹“公私兼顧、勞資兩利”政策,組織全市工人開展愛國增產競賽,增加產量,降低成本,資方恢復生產,佛山市手工業生產較快恢復;同時開始對手工業和私營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1954年底,佛山工商業初步擺脫了徘徊不前的狀況,工業產值、財政收入比上年大幅增長。1954年12月至1957年夏,曾擔任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幹部處長;1957年夏至1958年11月,擔任中共惠陽地委副書記兼中共增城縣委書記;1958年11月後任中共佛山地委副書記;1959年12月擔任佛山專署副專員;1963年6月後,擔任專員,負責全區工業、交通工作。 1959年,為解決“大躍進”造成生產關係急劇變化的問題,曾深入到各城鎮、廠企調研。在他的主持下,地委先後制定加強城鎮工作,調整手工業體制,改進商業體制,擴大商業網點,整頓工業組織和勞動組織等四項規定。 1961年,為堅決貫徹“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方針,曾提出要發展日用工業品生產,協調各方面關係,在人力、資金、動力、設備和原材料等方面,盡可能滿足日用工業品生產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日用品供應的緊張局面。之後,他主持召開全區各縣市工業書記會議,研究調整企業所有制規模和工資分配政策,擬出台《縣社工業有關政策問題十五條意見》,提出地方工業要遵循為農業、為人民、為大工業、為出口服務的“四為”經營方針,堅決處理“共產風”,促進全區縣辦、公社辦工業發展。 1966年“文革”開始,部分學生和群眾起來“造反”,破“四舊”,有人要砸爛工人文化宮的牌子,曾立即派人制止。為此,有人質問他。9月初,他在市有線廣播站發表題為《我對佛山有人質問的答覆》的講話,對當時運動所出現的“左”的行為進行批評,引導群眾要堅持正確的方向,“抓革命、促生產”、“堅持在黨委領導下進行運動”。 10-11月,地委、專署兩次發出文件,要求做好工農業生產,做好市場供應,安排好群眾生活,努力完成國家財政、稅收、僑匯和城鄉儲蓄任務。11月開始,他被造反派當作“執行資產階級反動路線的當權派”,連續遭到批鬥而靠邊站。 1968年3月,曾擔任佛山地區革命委員會副主任,1971年2月擔任中共佛山地委常委,1973年4月後任地委副書記。期間,他主要分管城鎮工作,深入城鎮調查研究,先後主持召開兩次城鎮工作會議,提出城鎮要加強規劃,抓好經濟、財貿工作,變消費城鎮為生產城鎮,搞好教育、科學、文化、體育、清潔衛生和造林綠化,搞好市政建設,建成文明衛生的新城鎮。 1974年9月,曾調離佛山地區,歷任澳門南光公司副經理、省文教辦公室副主任,省委組織部副部長兼直屬機關黨委第一書記等職。 1983年7月,曾離休;2007年5月29日病逝,享年93歲。[1] [1]佛山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佛山人物志》,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第269-2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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