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2月18日─1769年2月6日)4月18日晚,一夥竊賊在基督徒住宅前溜門撬鎖。五名巡邏隊巡捕上前盤問,他們拔腿就跑,其中一個竊賊方亞貴在其躲藏地草屋裡被捕,不肯就範,年齡較小的巡捕咹哆呢•迪亞斯(António Dias Caldeira)就朝他頭上猛擊一拳,又重重地抽了一記耳光。另一位巡捕黃弗蘭西時咕(João Francisco)也上來幫忙,毆打方亞貴。拳打腳踢之後,將其押往附近的巡捕所。由於方亞貴本來身體就有病,再加上這一頓毆打,幾小時後就死去。後地保向中國官員報案並驗屍,發現在左耳處留有傷疤。20日,議事會收到前山寨與香山縣的來函,說要親自來驗屍並審訊兇手。議事會當時即會同總督開會,要理事官米蘭達•索薩不要判被告死刑,理由是尚未經葡萄牙法律審議。會議決定贈予前山寨與香山縣2300兩白銀作為酬金,請他們協助圓滿解決此案。4月20日香山縣丞堅持要交出兇手,議事會想用錢來結束這個事件。4月21日,香山縣丞繼續堅持,議事會決定讓咹哆呢和黃弗蘭西時咕兩位士兵抓閹決定哪位是兇手。在多次會議之後,議事會給了香山縣官員400兩,他們仍不能平靜,議事會將那位抽到的士兵交給他們處置。4月28日,理事官米蘭達•索薩通知委員會通過每月給予被判處的咹哆呢妻子二兩的補助,這個決定將持續,沒有人提出異議。5月10日,理事官出示了廣州和香山縣官員的命令,他們要在五個被判處死刑的犯人之中做新的審問;犯人們並沒有承認,將他們交給這些官員審問。5月12日據說又來了兩個中國官員。[1]21日,召開議事會第三次會議。香山知縣宋錦親臨澳門,並揚言,如果中午之前不交出兇犯,則要把議事會的通事逮走。常住法官初步調查後向議事會報告說,無法查明誰是真正的兇手。於是請通事佩德羅•彼加多(Pedro de Gouveia Bicardo)協同常住法官和立契官重新調查。他們一致認為咹哆呢•迪亞斯和黃弗蘭西時咕均同死亡事件有牽連,但兩人均未被判為充分有罪,只好抽籤決定命運。第一次得分相同,不分勝負,第二次黃弗蘭西時咕得10分,咹哆呢得6分,澳督沙丹耶下令,將咹哆呢罰款6兩白銀,並送交香山知縣審訊。咹哆呢承認,他對方亞貴擊了一拳並抽了一記耳光。22日,召開第四次會議,香山知縣提出要審訊巡邏隊的五名隊員。理事官來回奔波,從中斡旋,又給知縣腰包塞滿後,並要求知縣不要判咹哆呢死刑,知縣答應在兩廣總督面前為兇手說情。5月10日,香山知縣宋錦再次來澳,還是要求提審五名巡邏巡捕。議事會不同意,也不同意重新提審咹哆呢。並稱,即使真將咹哆呢判死刑,也要根據葡萄牙法律執行。12日,理事官和其他議員繼續同香山知縣交涉。6月3日,粵海關監督強烈要求交出五名士兵。議事會成員與澳關委員在望廈村的縣丞衙署會晤,議事會又贈給海關監督1200兩白銀,又給其他官員400兩。最後仍決定把咹哆呢交出處死,其他人員不交。議員們提醒清朝官員說,1748年兩名巡邏巡捕將兩名華人打死,並沒有判死刑,只判處流放[2]。澳關委員回答稱:上次因判罪太輕,處理此案的官員已被撤職,受到乾隆帝的懲罰。議事會成員要求兩廣總督向乾隆提出減刑,但海關監督回答說,兩廣總督的判決是不得上訴的。代表團帶著壞消息返回澳門。澳督沙丹耶說,由他向葡印總督負責,將巡捕咹哆呢交給清朝處理,他將如實向葡印總督匯報。[3]最後,清朝官員判決于6月4日將咹哆呢“照例用繩勒斃”。[4]

[1]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ⅩⅧ, p. 541.

[2]指乾隆十三年(1748)的“李廷富、簡亞二案”。

[3]潘日明:《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第113—114頁。中文資料記此事與葡文資料有很大的差距。《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報咹哆呢毆死民人方亞貴按律擬絞摺》,第390—391頁。中文記案件經過為:方亞貴腹瀉,年夜去臨鋪討火,適遇巡夜警察咹哆呢,被按住,並毆打,傷重殞命,援引乾隆八年(1743)陳千輝例,將案犯用繩勒斃。

[4]《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冊《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報咹哆呢毆死民人方亞貴按律擬絞摺》,第390—3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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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