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6月21日,澳門國課署佈告,有數名商人呈請本政府撥讓地段建設跑馬場經營跑馬事業,故將章程審核,限於本年9月15日止,準將該項事情及建造圖冊呈遞,營業期為10年。[1]

[1]《澳門政府憲報》1923年6月21日第1號,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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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