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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5/06
宣統二年(1910年2月10日—1911年1月29日)11月21日,葡國政府諭令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自1906年1月18日上諭賣鹽生意廢去承充改用領牌,意在使零賣之鹽價稍平,以裨益百姓起見,但鹽價未見减平反轉增昂。而且國課收益亦爲减少,合四年計之,短收109056元,足見廢免承充,國課受虧,而人民亦無所益。現仍用承充之法,招人投充。至於澳門魚務生意歸一人承充,與任便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今改爲魚業中人聯合設立一行,歸其承辦,則比之現在承充估值抽規較爲妥善。《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
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4月16日,署理管理華人事務官小若阿金‧巴士度律師與氹仔行政長官商談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他認為大橫琴島寺廟的中國主持確實在法庭出示了香山政府一份非常合法的文件。中國當局在文件中申明“路環的兩個海灣歸屬寺廟,給予其徵稅權”。巴士度表示希望瞭解能使他有所行動的詳情,因為他認為情況十分複雜。海島市政委員會主席簡單地答覆說葡萄牙當局對路環擁有完全的管轄權,黑沙和竹灣海灣均在該地區,甚至戰船也要受葡方據點的監督,中國當局並未表示任何不滿。由於屬於葡方水域,故應對其使用葡萄牙法典中規定的民事法律,特別是第395條。除此而外,不存在給予受行政管理條例制約的公共地方的個人以任何特權的法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22頁。
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6月10日第23號。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漁民出海作業,海上風浪難以預測,漁民信奉水神,除了祈求風調雨順,更祈求出海平安、魚蝦大汛。澳門面積雖小,街道卻林立着大大小小與海神有關的廟宇,了解海上信俗,為讀者深入了解澳門的廟宇文化提供了另一個視角。
逐海而居:海上保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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