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2月11日─1794年1月30日)11月8日,香山知縣許敦元下理事官甘博亞諭,令澳門政府將擅自扣押的一艘法國船隻交還法國商人。先是,一艘佛啷哂國洋船,自諾羅尼斯得來至澳門。但因葡萄牙與法國當時處於交戰狀態,故澳門葡人將該船並貨物盡行封鎖。許敦元認為:爾等外夷相爭,應在爾等外夷地方,不容在我天朝邊境滋生事端,今佛啷哂國夷船來天朝生理,即應遵我天朝法度,聽其丈輸貿易。豈可因兩國構釁,在於澳門重地擅將船貨查封? 所以,他令澳門葡人立即將人船貨物交還該國夷商,聽其丈輸貿易。但澳門葡人拒絕歸還船隻貨物。許敦元立即來到澳門,一方面命令法國大班與船主面謁澳門總督,一方面親自來到總督處,進行面諭。29日,葡人交出法國船隻,並允許法國船在澳門貿易。後該船將所載炮械卸下後,還前往廣州貿易。它於1794年4月21日開行回國。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下冊《香山知縣許敦元為飭將所查封法船貨物交還事下理事官諭》,第673頁,《香山知縣許敦元為飭令將擅行搬起之法船貨物給還事下理事官諭》,第674頁,《香山知縣董鳳鳴為查明給還法船槍炮火藥事下理事官諭》,第675頁;馬士(H.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2卷,第5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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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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