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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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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1月25日─1907年2月12日)4月23日,澳門公會批准、澳門議事廳議定的《豬槽章程》頒佈施行。豬槽設在媽閣,專為存放豬只及劏宰之所。以免販賣豬肉各戶在鋪屋內存養大小豬只,致人畜雜處,兼免晚上在鋪私行開宰有損於國課暨本局規項,又免所宰多有羸病之豬,有礙於人民衛生各等弊端。規定由水陸兩路運入口之大小豬只,無論系在本澳宰賣或即轉運出口,均須將豬在媽閣豬槽存養,俟至開宰或出口起程之時,然後由該槽取出。豬只存豢此槽者,不須納費,只須派伴自行看守豢養。《澳門政府憲報》1906年10月27日第43號。
《豬槽章程》頒佈施行
民國十六年(1927年1月1日─1927年12月31日)本年,據本年年鑒資料,捕魚業仍為澳門最重要的行業之一,大約有2萬名不同性別、年齡的人員以此行業為生。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217頁。
1927年捕魚業仍為澳門最重要的行業之一
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宣統二年(1910年2月10日—1911年1月29日)11月21日,葡國政府諭令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自1906年1月18日上諭賣鹽生意廢去承充改用領牌,意在使零賣之鹽價稍平,以裨益百姓起見,但鹽價未見减平反轉增昂。而且國課收益亦爲减少,合四年計之,短收109056元,足見廢免承充,國課受虧,而人民亦無所益。現仍用承充之法,招人投充。至於澳門魚務生意歸一人承充,與任便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今改爲魚業中人聯合設立一行,歸其承辦,則比之現在承充估值抽規較爲妥善。《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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