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三十七年 (1948年1月1日─1948年12月31日)7月24日,《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被葡国政府第36987号法令《华人属人法法令》废止。 《华人风俗习惯法典》本是一部用于规范澳门华人在婚姻继承方面的风俗习惯的法典, 1909年6月17日由葡萄牙海军暨海外事务部为澳门颁布。而《华人属人法法令》系葡萄牙政府为澳门华人颁布的民事法律。辛亥革命后,澳门华人风俗、习惯产生了根本的变化,尤其是日渐提倡男女平等之风气。 1909年6月17日颁布的具有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特征的《华人风俗习惯法典》已对澳门的华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基于该种情形,葡国政府颁布《华人属人法法令》。该法令撤销了《华人风俗习惯法典》,规定拥有葡萄牙国籍在澳门出生的人士,须遵守葡国民事法律;在澳门出生的非葡籍华人以及其他华籍人士,在家庭和继承法方面仍遵守中国民事法律。该法令同时继续承认华人依其本身习惯缔结的婚姻的法律效力。该法令后被《民事登记法典》明令撤销。 [2]
[2]《华人习俗条例》,载1937年《澳门商业特辑》,澳门大学图书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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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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