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1月24日─1793年2月10日)2月17日,澳門議事會理事官諫咧爐上書香山知縣許敦元稱,香山縣丞賈奕曾在澳門營地街三街會館旁新建大屋一座作為縣丞公館衙門,此事並未經議事會批准,故議事會請求拆毀此衙署。而香山縣丞賈奕曾認為,澳門營地街一段,本來就是官地,且是預留的辦公之所,故縣丞在此地建公館完全合理。[1]但澳門議事會堅持不讓,接連上稟請拆除。3月31日,香山知縣許敦元為了不釀釁端,息事寧人,採取一個很不光彩的折中辦法:“今本縣親臨查勘,系小屋兩間,並非衙廟。其地近墟亭,成功不可朽壞。從爾等民夷之請,將此間留為公所,照墟亭之例,嗣後民夷和會,鬥秤公平,勿失和好。”清朝所建房屋雖然沒有拆毀,但佐堂進駐澳門不到兩個月,又被趕回了翠微村。這是香山縣丞衙署第一次進入澳門辦公,但時間極短。[2]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上冊《香山縣丞賈奕曾為在營地街起建公館事下理事官諭》,第396—397頁。
[2]《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上冊《香山知縣許敦元為營地街縣丞公館事再下理事官諭》,第397─3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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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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