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六年(1826年2月7日─1827年1月26日)3月21日,澳門同知馮晉恩下理事官若阿金·巴羅斯諭,頒布澳門禁約八條:
一、民夷世居澳地,當以彼此相安,慎勿輕聽浮言,結仇尋釁,致釀爭端,違者拿究。
二、在澳鋪戶及挑賣鮮魚、生果小販生理者,當與葡人公平交易,斷不可高抬市價,故為不買賣;葡人亦宜稱物還價,更不可恃強勒買。違者照例懲究。
三、地鋪戶居民,向稱醇樸。惟聞有附近村莊,不法爛匪,三五成群,借交易為名,任意入澳滋事。甚有挾帶順刀,逞強爭毆者,殊堪痛恨。即著現在查澳弁兵差役,留心訪拿解究,以清禍源。
四、查新安艇仔灣泊澳中,以捕魚為名,往往有登岸行竊,及乘機搶奪情事,不可不嚴行查禁。即著查澳兵役加意防範,日間姑准上岸,買取食物,夜則斷不許灣泊近岸,以免滋事。
五、兵差派撥澳中,當以謹慎防範,緝匪安良為務,慎勿借緝捕為名,妄拿無辜,致幹倍究。
六、凡在澳民夷,無論居家開鋪,均須早作夜息,不准深夜遊蕩,如有定更以後,仍有不法之徒在街橫行者,即照犯夜之例,從嚴拿究。
七、澳中地保街老,當協同兵役,留心查訪滋事民人及唆訟地棍,解赴地方官,從嚴懲治,以安良善。如有徇隱不報者,查明一併究處。
八、民人、夷人往來街市,均須照常安業,不可執持兇器,致有爭狠,違者查究。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上冊《澳門同知馮晉恩為民蕃相安飭遵禁約》,第424—4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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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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