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善繼,字伯達,浙江烏程人,明萬曆年間(1573-1620)任香山縣知縣。1608年(明萬曆三十六年),澳葡當局對一名首犯判刑,引起一部份葡人不服鬧事,澳門陷入混亂,無法控制局面。蔡善繼獲知此事後,“單車駛澳”,親自出面處理了這一宗案件,平息了騷亂。

事後訂出了《制澳十則》,警告葡人不得在澳門置物業、蓋房屋;主張對澳門葡萄牙人嚴加管制,受到兩廣總督張鳴崗的採納。蔡善繼廉潔奉公,執法嚴明,使葡人無機可乘,在澳門葡人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其制澳事蹟亦在香山縣人民中廣為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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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