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4年(清乾隆九年),第一任澳門同知印光任走馬上任後,針對過去香山縣官府對澳門管轄不嚴的狀況,制定7條治澳的措施,以加強對澳葡的管理和對洋船進出港口的控制。
其主要內容可歸納為4個方面:
①加強稽查途經澳門、出入珠江的外國商船;
②加強對在澳門的中國商販、工匠的管理;
③加強對在澳葡萄牙人的管理;
④協調附近駐軍對澳門地區的巡防。
此後,他還制訂了有關禁止在澳的中外人販賣人口的詳細條例;對犯罪的葡人應如何審判、處刑的條例;重申了清政府禁止華人入教的禁令,並採取了查捕來澳入教、禮拜的華人,限令在澳的中國教民於一年內“首報回籍”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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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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