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2月13日─1908年2月1日)6月22日,澳門公鈔局出示,凡居住本澳做手藝之人,必須按照一年所獲入息繳納皇家鈔銀。不論何國人一律要納。茲將所有做生意或手藝不是開設店鋪各等人列明如左:1. 醫生、狀師、先生、華文先生、立契書手、幫狀師、估價人、執字工人及本條未經指出之各做手藝人。2. 當皇家差事收受使費各員役。3. 行船主、帶水大夥、水手頭人。4. 大生意小生意或出本或贃用者。5. 資本家或出本自做或充本與人做生意者。[1]
[1]《澳門政府憲報》1907年6月22日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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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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