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2月17日─1761年2月4日)2—4月,乾隆帝頒發一連串廣州對外貿易的管理條例,其中最使英國大班們震動的,是廣州商館的生活將受到限制。其中規定有5條,第一條即是:船貨如已卸清,大班等應立即回國,不得逗留廣州。但商船必須依季候風行駛,往來有定期,故大班亦只有在此期間內回國。如有交易未了、賬項未清者,得留居澳門,不必返回歐洲,以免奔波勞頓。4月12日,收到上述規定,20日,兩廣總督李侍堯即派南海縣飭令行商及通事通知全體在廣州的外國人(除瑞典人外,他們仍有一艘船碇泊黃埔),限5日內前往澳門。

[1]馬士(H. B. Morse):《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5卷,第503—504頁,李侍堯:《防夷五事規條》,載《史料旬刊》第9期,第307—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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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