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五年(1889年1月31日─1890年1月20日)3月2日,青洲灰泥公司舉行股份人會議,以總理伊文斯(Creasy Ewens)為主席,聲言增廣公司一事。青洲灰泥公司股本銀25萬元,分1萬股,每股銀25元。公司每月可製造泥4000桶,現時每桶泥價值4.5元,或有時沽3.5元至3.75元不等,成本每桶銀約2元。據管機器人勸增廣公司,以便每月可造泥四倍之多,是以再創一公司,湊本銀100萬元,分作2萬股,每股銀50元。將撥銀50萬元以為購買舊公司之機器物業等,其舊股份人應將欠舊股本之銀交足,其餘1萬股,每股應交銀50元。派股份之時,先交出5元,至本年10月31日交出20元,至本年12月31日交銀15元,其餘所剩之銀於來年3月31日交足。所有溢息,無論新舊股份,一體均沾。所有舊公司現存物業、物料、煤炭、灰泥灰等,並現銀約5萬元,一概交與新公司。據稱,新公司每年可沽出泥50萬桶,內有30萬桶,每桶可賺得2元至2.5元之譜,其餘20萬桶付往小呂宋(Manila)、般鳥(Borneo)、新洲府(Singapura)、印度(Índia)、啞美利咖(América)等埠,所賺之錢,不能若是之多,惟啞美利咖太平海沿途地方可銷售25萬桶,但每桶所賺至多0.5元之譜,因英國有貨來頂售,不得不減價發賣也。至於分派新股份之法,凡有舊股兩份則派一新股,已派去5000股;又有3000股早已應承分派與人,尚剩2000股,以1000股份派與澳門人。其舊股份之銀,限15日交足,然後派新股份。其後,經眾股東議定,同意新創公司,所派新股份交權與伊文斯分派,並規定每人至少有100股方可充當公司董事。[1]

[1]《澳門政府憲報》1889年3月7日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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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