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十五年(1835年1月29日─1836年2月16日)4月11日,先是,兩廣總督於本年正月上奏稱:外洋夷人來粵貿易,自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奏定防範規條以後,嗣於嘉慶十一年(1806)、道光十一年(1831)經前督撫先後酌議章程,奏准遵行,立法已屬周密。因奉行日久,或竟成具文,或漸生流弊。上年英吉利公司局散,該國商人自來貿易,司總無人。雖經諭飭該夷商等寄信回國,仍派大班來粵管理,現在商多人雜,事無通屬,必應頒發章程,俾資遵守。遂於本日條奏《防範貿易夷人酌增章程八款》:1. 外夷護貨兵船不准駛入內洋;2. 夷人偷運槍炮及私帶番婦人至省,責成行商一體稽查;3. 夷船引水買辦由澳門同知給發牌照,不準私雇;4. 夷商雇用民人,應明定限制,嚴防勾串作奸等弊;5. 夷人在內河應用無篷小船,禁止閑遊;6. 夷人具稟事件,一律由洋商轉稟,以肅政體;7. 洋船承保夷船,應認派兼用,以杜私弊;8. 夷人在洋私賣私貨,責成水師查拿,嚴禁偷漏。
[1]盧坤:《廣東海防匯覽》卷37《方略》26《駁夷》2;《清宣宗道光實錄》卷264道光十五年癸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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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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