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1月29日─1817年2月15日)1月8日,英國鴉片商人托瑪斯·比爾因欠債高達402485元無法償還而逃跑並躲藏起來,東印度公司特選委員會分別致函澳門總督、美國領事和公司船隊隊長等,希望他們幫助將其找出來。15日,特選委員會前往澳門稱7個鴉片保管人中有5個推卸責任。29日,對托瑪斯·比爾的財產交由一個委員會進行清理。清理比爾財產時發覺,比爾的財產絕大部分是和澳門王室大法官眉額帶曆的賬目混在一起的,他們似乎雙方約定從事鴉片投機,並將貨物運往巴西和其他地方。葡萄牙政府的法令是禁止法官從事任何貿易的;而像比爾這樣的外國人是不能從事澳門與巴西或歐洲任何口岸之間的貿易的,結果這些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卷入這種交易的財產將被沒收。當時還存在一種懷疑,即眉額帶曆挪用澳門委託他經營的孤兒基金和其他慈善基金。
[1]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3卷,第2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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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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