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八年(1882年2月18日─1883年2月7日)3月3日,華人盧九、胡袞臣獲准承充氹仔番攤並鴉片煙生意,一年為期,自本年5月1日起計,只限在氹仔村而已,別村或別處,無論與氹仔或遠或近,俱不在內。規銀為8800大元,分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1]

[1]《澳門政府憲報》1882年4月15日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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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