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1月24日─1793年2月10日)3月31日,香山知縣許敦元就民番相安問題,下理事官諭:一、在議事會出銀建立墟亭內,近有外來爛崽,於中搭蓋寮篷,夜則藏奸聚賭,深為民夷之害。本縣已嚴行拆毀。其薪蔬魚肉,各照時刻擺賣,不得擁塞街 道,紊亂舊章。二、至於泥水木匠,修理船隻、房屋,必由分府、分縣遞 稟請牌,其灰瓦脫落,小有粘補,可聽其自便,嚴禁各種違法行為。三、至於望廈、新橋、沙梨頭三處,多有福建民人好行鬥毆,使澳門葡人不得相安,本縣將嚴行究懲。

[1]《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上冊《香山知縣許敦元為民蕃相安各循本份事下理事官諭》,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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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