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慶十五年(1810年2月4日─1811年1月24日)6月2日,葡萄牙王室又頒佈王室敕令對澳門與巴西的自由貿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即規定:只有在葡萄牙亞洲各領地船廠製造的船隻才可以享受自由貿易的特權。王室旨意在支持葡屬印度的造船事業,尤其是當時的達曼造船廠。但是,當時澳門市民擁有的船隻大部分都不符合這些條件。澳門當時已經選擇好航行巴西的“尤利西斯”號船也不符合這一條件,這艘船是買來的,去達曼訂造船只又來不及。澳門議事會只好向葡萄牙政府請求以特批的名義恩准一次“尤利西斯”號船航行巴西,最後獲得了批准。[1]對澳門來說1810年的王室敕令產生了多方面的積極效果:一是為葡萄牙商人找到了一條利用中國商品的外銷優勢而獲利的出路,為處於徘徊中的澳門經濟帶來一些活力;二是使澳門商人擺脫了果阿的束縛,長期以來,澳門商業利益一直從屬於果阿,葡印政府強令去葡國或印度的澳門商船入泊果阿並繳納關稅;三是將澳門─果阿─里斯本的傳統航線變為澳門─巴西─里斯本的航線。[2]
[1]Arquivos de Macau , 3a série, No.11, p.281, pp.36─38. 雷戈(António da Silva Rego):《澳門與巴西的直接關係:一個不可實現的夢想?》,載《文化雜誌》第22期,1995年。
[2]張廷茂:《明清時期澳門海上貿易》第5章,第310頁。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01/15
留言
留言( 0 人參與, 0 條留言):期待您提供史料和真實故事,共同填補歷史空白!(150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