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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1月22日─1548年2月9日)2月12日,葡王若奧三世任命王室貴族萊奧內爾•索薩(Leonel de Sousa)為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這是1546年以後的第二次任命。葡萄牙王室一直以“巡航首領制度”的形式對遠東商業航行進行嚴格的控制。根據慣例,統領船隊的巡航首領(又稱甲必丹末)不僅享有特定航線貿易獨佔權,身兼貿易總監、巡航首領及外交代表等多種使命,而且還可以國王的或葡印總督的名義,在沿途各港口出任臨時性的最高長官,相機處理各種事務,故又被稱為“海上巡撫”或“移動總督”。中日貿易航線本來是商人和冒險家們建起來的,但王室很快插手,掌握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的任命權:一是王室可以分享葡中和葡日貿易的豐厚利潤;二是可以對遠東海上來來往往的葡商們混亂無序的行為定一些規則;三是以王室的名義同中國政府打交道也有些幫助。一份早期耶穌會文獻稱:從彿蘭西斯科•沙勿略死於上川島時就是如此,葡萄牙人帶著銀子從印度來到這個港口(上川),從中國人那裡購入生絲和其他商品。有人將中國商品帶回印度,也有人將它們運往日本。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一般譯為中日貿易船隊司令或中日貿易船隊總指揮,或中國與日本航海的加比丹•莫爾,本書統一譯為中國及日本巡航首領。葡王任命書,見岡本良知:《16世紀日歐交通史研究》,第277——278頁。李瑪諾(Dias Manuel)神父於1610年稱:葡萄牙人攜帶中國商品前往日本的初期,沒有國王的許可書,任何人不得進行這種貿易,葡萄牙國王一直確保他規定的這一許可權。這一敕令使許多貴族竭力服務於國王。這是國王在印度實行的恰當措施之一。參見José Alvarez-Taladriz: 《1610年關於澳門、長崎間貿易船Armação契約的資料》,載《基督教研究》第12輯,1967年,第358--359頁,轉引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1頁)。戚印平:《早期澳日貿易》,載《澳門史新編》第2冊,第410頁;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50頁。羅理路:《澳門尋根》,第34頁。這是文獻中較早提到葡萄牙人的生絲貿易,16世紀中,中國對外出口商品最大宗當是生絲。特別是在16世紀中後期,1580—1590年由澳門輸入果阿的生絲為每年3000擔,而輸入日本之生絲每年在1000~1600擔。(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5—1640, p.6; G. B. 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1630—1754, p.52.)據16世紀末,卡萊蒂(Francesco Carletti):《周遊世界評說》記錄:“商品的種類主要是生絲,據我估計,一擔生絲需花費90塔艾爾(tael)現金相當於黃金90斯格特,白銀100里彿羅,每一里彿羅相當於20盎司。但這是最高價,通常一擔價值70塔艾爾。”據林旭登(Jan Huygen van Linschoten) 《東印度或葡屬印度針路、旅行及航行志》第132—133頁的介紹:中國有三種生絲,最上等為“南京(Lankin)絲”,第二等為“佛山(Fuscan)絲”,第三等為“南贛(Lankam)絲”。此外,還有若干品種的絲稱為撚絲。未經紡撚的“南京白絲”價格每擔145~150雷阿爾,佛山生絲每擔價格160~170雷阿爾,而廣東撚絲每擔價格50~55雷阿爾。高瀕泓一郎:《日本ィェズス會の生絲貿易につぃて》,載《基督教研究》第13輯,第170—171頁。
雍正十一年(1733年2月14日-1734年2月3日)2月12日,因廣東按察使署理海關關務黃文煒打破成規,革除買辦稅銀及澳門葡人往返廣州稅銀,廣州左翼副都統兼海關稅務毛克明請求恢復買辦應繳稅銀,但同意免除澳門葡商往來省城之人稅,並獲批准。依舊例:因澳門乃葡萄牙人租住的地方,不應時常往來內地,但一時不便阻絕,著令其交納稅銀。凡自澳門來省者,每名收番銀錢18元,每元重7錢2分;自省城往澳門者,每名收番銀錢2元。 買辦,馬禮遜:《華英辭典》解釋為“Mae pan買辦:買辦為商人的一種,在大商館及衙門中置辦食品及其他必需品之人,曰中介商”。清代前期廣州與澳門出現的“買辦”均指在商館和衙門中從事購置物品的中介商,如給外國人購置物品,則稱為“西洋買辦”,與1842年上海五口通商後出現的“買辦”含義有很大的不同。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1冊《廣州左翼副都統毛克明奏報住澳西洋人往來內地所徵人稅可否邀免摺》,第175頁。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1月29日─1904年2月15日)2月12日,澳門著名華商葡萄牙籍人林蓮稟請:長子林煥章,今年36歲,次子林煥斌,今年31歲,三子林煥玻,今年2歲,長孫林配焜,今年7歲,孫女林玉韶,均欲加入葡萄牙國籍。林蓮,又名林含蓮、林蓓生。澳門人。嘉慶年間即已在龍田村購地營生,並在澳門有商號稱“林蓮號”,道光二十八年時該號在望廈、龍田擁有土地13.5748畝。故成為澳門最大的物業主,其在澳門城內板樟堂街、河邊新街等處擁有房產達70餘處,價值估銀為l2萬餘元。又與蕭瀛洲等人合夥創辦三記號商行及時豐銀號,至1902年時,蕭瀛洲等人退出,由林蓮獨家經營,1910年4月,時豐銀號倒閉。不久,林蓮在澳門病逝。《澳門政府憲報》1903年2月14日第7號。《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匯編》上冊《林蓮號開列在龍田等村田畝單》,第79頁;《澳門政府憲報》1903年4月18日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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