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三年(1887年1月24日─1888年2月11日)6月下旬,葡萄牙國王特使及全權公使、前澳督羅沙抵達澳門。7月7日乘船至天津,7月13日抵達北京。8月4日,展開中葡立約談判。經過三個多月的反復談判,於12月1日,雙方簽訂了條約五十四款、緝私專約三款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各約均用中、葡、英三種文字書寫繕就,一式兩份。其中有關澳門地位最關鍵的兩款在《里斯本草約》的基礎上改為:“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永居管理[1]澳門之第二款,大清國仍允無異。惟現經商定,俟兩國派員妥為會訂界址,再行特立專約。其未經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彼此均不得有增減改變之事。”“前在大西洋國京都理斯波阿所訂《預立節略》內,大西洋國允準,未經大清國首肯,則大西洋國永不得將澳門讓與他國之第三款,大西洋國仍允無異。”羅沙在條約簽字後,迅即南返澳門。[2]這個條約起因於鴉片稅厘並征,但清廷最後同意簽署的原因,除了鴉片稅收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害怕葡萄牙人將澳門交給法國或其他歐陸強國,這樣才會令中國南疆的形勢更為不安。這一條約的簽訂對葡萄牙人來說雖然沒有如願爭取到對面山及撤銷澳外關卡,但獲得了爭取數十年而一直未曾獲得的“澳門地位條款”及“最惠國待遇”,故於澳門葡人仍是一大喜事;對中國來說,除了海關的鴉片稅大增這一十分實惠的經濟利益外,確定澳門地位只不過是承認一個數十年以來存在的事實而已,對清廷損失十分有限,而通過確定澳門地位以落實澳門不會轉移到其他歐陸強國手中,這使清政府多年以來的擔心變為放心,這更應是這一條約簽訂後帶來的最為正面的效應。

[1]中文條款的“永居管理”,其英文為Perpetual Occupation,為“永久佔有。之意,而條約又是以英文為准。於是1887年之後澳門的法律地位不是如何如何確定,而是更加含混,對澳門的屬性便出現了“割讓地(Cession)”、“租借地(Leased territory)”、“佔領地(Occupation territory)”及“管理地(Administration territory)”等等多種說法。參見譚志強:《澳門主權問題始末:1553—1993》第3章,第178頁。

[2]《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總理各國事務奕劻等奏報葡約已議成請旨派員畫押折》,第370一381頁;《清季外交史料》卷74之《總署奏葡約現已議成請派員畫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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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