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啟三年(1623年1月31日─1624年2月18日)12月23日,澳督弗蘭西斯科•馬士加路也與華人鑄炮匠有蒼、德泉簽訂鑄造鐵炮的合同,協議如下:澳督為鑄炮匠人提供鐵、炭、鼓風人員及鑄造場所,每百斤鑄造費用為三帕爾達烏(Pardaus)。若試驗時有炮炸毀,鑄炮者必須將其熔為鐵丸,不再付費。每鑄百斤支付兩位經紀人平鳴、任泉一番銀(Pataquinha,不含翻譯費)。不再鑄30~40擔以上的火炮。[1]

[1]埃武拉公共圖書館及區檔案館第CXVI/2—5號手稿,第272—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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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