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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1月22日─1548年2月9日)2月12日,葡王若奥三世任命王室贵族莱奥内尔•索萨(Leonel de Sousa)为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这是1546年以后的第二次任命。葡萄牙王室一直以“巡航首领制度”的形式对远东商业航行进行严格的控制。根据惯例,统领船队的巡航首领(又称甲必丹末)不仅享有特定航线贸易独占权,身兼贸易总监、巡航首领及外交代表等多种使命,而且还可以国王的或葡印总督的名义,在沿途各港口出任临时性的最高长官,相机处理各种事务,故又被称为“海上巡抚”或“移动总督”。中日贸易航线本来是商人和冒险家们建起来的,但王室很快插手,掌握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的任命权:一是王室可以分享葡中和葡日贸易的丰厚利润;二是可以对远东海上来来往往的葡商们混乱无序的行为定一些规则;三是以王室的名义同中国政府打交道也有些帮助。一份早期耶稣会文献称:从彿兰西斯科•沙勿略死于上川岛时就是如此,葡萄牙人带着银子从印度来到这个港口(上川),从中国人那里购入生丝和其他商品。有人将中国商品带回印度,也有人将它们运往日本。Capitão das Viagens da China e Japão,一般译为中日贸易船队司令或中日贸易船队总指挥,或中国与日本航海的加比丹•莫尔,本书统一译为中国及日本巡航首领。葡王任命书,见冈本良知:《16世纪日欧交通史研究》,第277——278页。李玛诺(Dias Manuel)神父于1610年称:葡萄牙人携带中国商品前往日本的初期,没有国王的许可书,任何人不得进行这种贸易,葡萄牙国王一直确保他规定的这一许可权。这一敕令使许多贵族竭力服务于国王。这是国王在印度实行的恰当措施之一。参见José Alvarez-Taladriz: 《1610年关于澳门、长崎间贸易船Armação契约的资料》,载《基督教研究》第12辑,1967年,第358--359页,转引戚印平:《早期澳日贸易》(载《澳门史新编》第2册,第411页)。戚印平:《早期澳日贸易》,载《澳门史新编》第2册,第410页;吴志良:《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第50页。罗理路:《澳门寻根》,第34页。这是文献中较早提到葡萄牙人的生丝贸易,16世纪中,中国对外出口商品最大宗当是生丝。特别是在16世纪中后期,1580—1590年由澳门输入果阿的生丝为每年3000担,而输入日本之生丝每年在1000~1600担。(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5—1640, p.6; G. B. Souza, The Survival of Empire: Portuguese Trade and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South China Sea,1630—1754, p.52.)据16世纪末,卡莱蒂(Francesco Carletti):《周游世界评说》记录:“商品的种类主要是生丝,据我估计,一担生丝需花费90塔艾尔(tael)现金相当于黄金90斯格特,白银100里彿罗,每一里彿罗相当于20盎司。但这是最高价,通常一担价值70塔艾尔。”据林旭登(Jan Huygen van Linschoten) 《东印度或葡属印度针路、旅行及航行志》第132—133页的介绍:中国有三种生丝,最上等为“南京(Lankin)丝”,第二等为“佛山(Fuscan)丝”,第三等为“南赣(Lankam)丝”。此外,还有若干品种的丝称为撚丝。未经纺撚的“南京白丝”价格每担145~150雷阿尔,佛山生丝每担价格160~170雷阿尔,而广东撚丝每担价格50~55雷阿尔。高濒泓一郎:《日本ィェズス会の生丝贸易につぃて》,载《基督教研究》第13辑,第170—171页。
雍正十一年(1733年2月14日-1734年2月3日)2月12日,因广东按察使署理海关关务黄文炜打破成规,革除买办税银及澳门葡人往返广州税银,广州左翼副都统兼海关税务毛克明请求恢复买办应缴税银,但同意免除澳门葡商往来省城之人税,并获批准。依旧例:因澳门乃葡萄牙人租住的地方,不应时常往来内地,但一时不便阻绝,着令其交纳税银。凡自澳门来省者,每名收番银钱18元,每元重7钱2分;自省城往澳门者,每名收番银钱2元。 买办,马礼逊:《华英辞典》解释为“Mae pan买办:买办为商人的一种,在大商馆及衙门中置办食品及其他必需品之人,曰中介商”。清代前期广州与澳门出现的“买办”均指在商馆和衙门中从事购置物品的中介商,如给外国人购置物品,则称为“西洋买办”,与1842年上海五口通商后出现的“买办”含义有很大的不同。 《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广州左翼副都统毛克明奏报住澳西洋人往来内地所征人税可否邀免折》,第175页。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月29日─1904年2月15日)2月12日,澳门著名华商葡萄牙籍人林莲禀请:长子林焕章,今年36岁,次子林焕斌,今年31岁,三子林焕玻,今年2岁,长孙林配焜,今年7岁,孙女林玉韶,均欲加入葡萄牙国籍。林莲,又名林含莲、林蓓生。澳门人。嘉庆年间即已在龙田村购地营生,并在澳门有商号称“林莲号”,道光二十八年时该号在望厦、龙田拥有土地13.5748亩。故成为澳门最大的物业主,其在澳门城内板樟堂街、河边新街等处拥有房产达70余处,价值估银为l2万余元。又与萧瀛洲等人合伙创办三记号商行及时丰银号,至1902年时,萧瀛洲等人退出,由林莲独家经营,1910年4月,时丰银号倒闭。不久,林莲在澳门病逝。《澳门政府宪报》1903年2月14日第7号。《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林莲号开列在龙田等村田亩单》,第79页;《澳门政府宪报》1903年4月18日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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