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年(1711年2月17日-1712年2月6日)10月9日,由于康熙帝的禁教,各地代牧及传教士流落异方,再加上葡萄牙国王很不满意传信部在北京、南京、澳门三大教区外另设九个宗座代牧区的举措,遂授意海外部派专使侯爵罗德里格.梅内泽斯(D. Rodrigo de Sá. e Menezes)赴罗马磋商;11月3日,葡王上书教宗,向教宗建议,在中国设三个教区,即福建教区、武昌教区与西安教区,分治九宗座代牧区的领域。11月20日,海外部呈献三个新教区主教人选名单。传信部素怨葡国扰乱中国教会的行政,葡王也不履行关于北京、南京两教区的条约,不修盖教堂,又不补助经费,故对葡王的建议拒不接纳。教宗格勒孟十一世采纳传信部意见,婉拒葡王的请求。门萨尔特(G. Mensart):《康熙间我国圣统制度之建立》,载罗光编:《天主教在华传教史集》,第291—292页;罗光:《中国天主教历代分区沿革史》,载《天主教在华传教史集》,第303页。
康熙六十年(1721年1月28日-1722年2月15日)10月9日,议事会讨论果阿总督的来信,信中谴责去年议事会派遣航行巴达维亚的只有大船没有单桅小船。总督说,应当派两艘大船、二至三艘小船去巴达维亚;中国皇帝暗示中国人可以参与澳门的贸易,但如果议事会禁止他们参与的话,他们可以前往巴达维亚、曼呷(Manjar,婆罗洲的港口)、摩鲁加塔兰甘纳、暹罗、厦门和宁波。议事会说,如果只派出两艘大船、二至三艘小船,澳门将无法生存,“因为目前只有航行巴达维亚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其他港口几乎无利润可言”。因此议事会决定派四艘大船、两艘小船去那里。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VIII, pp.234—235.
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2月9日─1767年1月29日)10月5日,香山县民郑亚彩至澳门探望表亲黄亚养,即在黄亚养铺内歇宿。9日晚,郑亚彩就近往三层楼海边路上小便。正逢澳夷水手咿些呢(Eugénio)回船值班,路过海边,嫌其污秽,拾石掷去,致伤郑亚彩左后脇。郑亚彩倒地喊救,咿些呢随即逃匿。郑亚彩伤重,移时殒命。中国官员要求立即将咿些呢处死。议事会和居民们根据葡国法律请求中国官员宽限三天以作处死准备。中国官员只答应一天。虽然葡人西蒙.罗咱和米兰达.索萨给中国官员送去钱,但中国官员仍不肯宽限,于11月10日照例用绳将咿些呢勒死。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 XⅧ, p.534;《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署两广总督杨廷璋等奏报水手咿些呢掷伤民人郑亚彩致死已在澳门勒死折》,第382页。
清嘉庆十年(1805年1月31日─1806年2月17日)10月9日,澳门议事会根据1803年葡萄牙摄政王的敕令设立法庭对晏嗲礼时进行审判,证明其确实有罪,遂判处其死刑,并定于10月12日在议事亭前正法,并以此事禀告香山知县彭昭麟。彭昭麟认为,按照以往的案例,议事会应先将凶犯交至香山县衙门接受审讯判处,等待两广总督批文后,清政府委派官员与议事会官员共同执行死刑,为此,批驳议事会“不遵定例,是自欲生事,大属不合”。然而,澳门议事会坚决执行1803年葡萄牙摄政王的敕令,因死刑犯晏嗲礼时是基督徒,故由澳门法庭审理,判决执行死刑。清朝官员及在澳华人得知葡人依照西洋之例自行将凶手晏嗲礼时正法的消息时,对澳门议事会十分气愤,有华人打算在押犯人去断头台的路上截拿犯人。澳督集合军队,命令炮台也枪炮上膛,对准聚集在行刑处的人群,严阵以待,华人才悄然退去。最后,摄政王的命令在1805年的死刑中,首次得到执行。1805年陈亚连案的判处,使清政府在澳门的司法审判权遭到严重侵犯,是中、葡之间对澳门涉外案件司法审判权权利之争的最突出事件。在这次事件中,清政府对澳门的政策有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在香山知县彭昭麟就澳门拒不引渡罪犯而颁发的一份布告中称:鉴于澳门华人居民较前人数大增,所以不应像从前那样动辄切断一切联系,在澳门答应引渡罪犯之前,他只是命令华人停止向葡萄牙人提供劳工、粮食和日用品。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上册《香山知县彭昭麟为催交凶蕃晏嗲礼时受审毋得自行正法事再行理事官札》,第341页;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第164页;龙思泰:《早期澳门史》,第80页。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第164页。彭昭麟告示原文为:“本应通禀大宪,澳门查封。但念该处民夷杂处,一经封澳,则在澳门民夷诸多不便。为此,示谕澳门高氏及工匠人等知悉,所有一切与夷人交易货物,及工匠、木匠、泥水匠人等,暂行停止。”
清道光十年(1830年1月25日─1831年2月12日)10月9日,清朝官员苏清山(Su Chin-Xan)在澳门发布禁止非法妓业告示:上任伊始,便了解到澳门有许多进行非法营利的妓女,她们毒害民心,伤风败俗,把其住所变成了放荡男子的避风港,甚至在这个有不同民族商人汇集的商埠,用这种行为来扰乱天国民众生活中的良好秩序。此外,还确实了解到,有些为非作歹的人在木屋、茅屋、花船(小舢板Putom)或小船上窝藏妓女,同他们一起赌博、酗酒、扰乱治安,给当地带来了危害。故此,特告知所有中国人,你们应遵纪守法,洁身自好。上述船只,须在15天内离开此地,不准再有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所有商人均勿登上那些船只,勿赌博酗酒,否则,将逃不过清朝官员们的监视,会收到就此事发去的公函,并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伊莎贝尔.努内斯(Isabel Nunes):《舞女和歌女:澳门妓业面面观》,载《文化杂志》第15—16期,1993年。
清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1月27日─1847年2月14日)10月3日,管理华人事务官小俾利喇向亚马留总督建议:所有快艇(客货两用的中国船)都应该注册登记,每月向澳府财政交纳1元税款。总督采纳了这一建议。拒绝付税的驳船全被扣押。中国驳船船主们开始在石角嘴卡(Pago de Novo)集中商议对策,集市里的小贩也加入进来。同时,中国官员致函澳门,四处张贴布告煽动叛乱。老百姓向海关报复。亚马留毫不犹豫,做好预防措施,海关戒备森严,军队增加了戒备。10月7日、8日两天,有36艘驳船驶近澳门湾。一些武装大船运来了3门炮,他们和地面上的人汇合,结果导致了一场冲突。1500多中国人和列阵对峙的葡军士兵交手,澳葡方面还加入了海关人员、三巴门炮台的兵丁和一些市民。双方相持激战了一段时间,中国船民败退。船民们退上船后,葡兵继续向他们开枪射击,大炮台和葡方兵船也开炮射击。当他们乘船出逃时,澳葡方面派船追击。一些船被俘获,一些船沉没,还有8条船搁浅,大批船民惨遭杀害。中国商民闻讯后,相继罢市,停止供应葡人食物。亚马留颁布告示,扬言如果在24小时内不停止罢市,他将下令三巴门炮台将街市夷为平地。9日,英海军上校多萨尔(Dausal)指挥的“秃鹫(Vulture)”号军舰驶近澳门,称香港总督特派此舰来协助澳督,听从澳督的调遣。这当然是亚马留求援的结果。该舰后于12日离开澳门,未及进行任何干预。10日,香山县官员进入澳门查处此事,澳督不允许官员的武装随从入澳。11日,两名官员不带随从进澳,并强调来向“澳督表达友好情意”。会谈开始后,中国官员指出,如果将中国船只停泊澳门的问题提请广东大吏处理,定能获得妥善的结果。亚马留便悍然声称,他拥有对在澳所有中国居民的管辖权,他采取任何行动,都没有与中国官员磋商的必要。在享受一顿珍馐招待之后,结果这一严重事件竟不了了之。施白蒂:《澳门编年史:19世纪》,第93页;在J. F. Davis, China: During the War and Since the Peace中,对此事件情形过程有详细描述:“事态好像已从广州蔓延到了澳门,那里的新任命的葡萄牙总督阿玛拉尔(即亚马留)先生,一位精力充沛的军官,正在从事各种改革以使这块殖民地获得与香港同等的、独立于中国政府的地位。但是,无论这块殖民地本身,或是其宗主国的资源都不足以扭转该地自从他的英国对手出现后就开始的每下愈况的局面。对中国船只征税是澳门用来补充其财源的方法之一,而船主们仍只认为(如他们一向所认为的那样)不受制于葡萄牙政府而只服从他们自己政府的官员。他们(也许是在最近发生的广州事件的鼓舞或是激励之下)组成了一股可怕的反抗力量,在内港架起大炮,作出威胁的姿态。总督预感到暴力的紧急事件即将来临,给我发了一封信,请求得到我可能给予的任何援助。我还记得,1839年,当我们的同胞被中国人从澳门驱逐时,要求保护而遭到他的前任拒绝的那段往事,但我从不计前衍,认为阿马拉尔先生是一个不同的人物,因此他及时得到了可能给予的一切援助。国内来的非常严格而明确的指令禁止在葡中之间进行任何武装干涉。但是,无论如何,在危急时刻对葡萄牙居民提供避难和庇护同完全的中立没有任何矛盾,因而皇家炮舰‘秃鹫’号的热情的指挥官把他的船紧靠在离澳门仅几小时路程的地方。总督了解我所接到的指令的性质,因而对这种支持非常感激。他说,单凭英国军舰的出现就足以防止中国方面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对抗行动。中国方面当然不可能知道英舰已事先被禁止采取任何反对他们的积极行动。事情的结局对葡萄牙人来说,可谓是非常值得庆幸的,因为不管我们在香港这块征服得来的领地上的征税权和司法权是多么天经地义,澳门的情况毕竟完全不同,那儿是靠每年向皇帝交付地租才被允许占用的,而且从一开始这里就一直驻有一名朝廷官员作为中国臣民的独立政府的代表。”见北京太平天国历史研究会编《太平天国史译丛》第2辑,第265—266页。Marqus Pereira, As Alfandegas Chinesas de Macau, pp. 41-43;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第206-207页。
同治四年(1865年1月27日─1866年2月14日)10月9日,葡萄牙海事及海外部部长萨‧班德拉(Marques de Sá da Banderia)认为,由于澳门政府与中华帝国的频繁交往以及其居民的特殊性,故颁布法令:“设立一支华语翻译队伍,以便能承担其应履行的职责。”同年,澳门政府根据上述法令建立了第一支属公务员编制的翻译队伍,除了满足本地政府与华人及广东政府沟通的需要,还承担葡国驻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使领馆派出的翻译员的任务。建制之初,由一名一等翻译员、一名二等翻译员及两名见习翻译员组成。《澳门政府宪报》1865年10月9日第12107/865号法令;李长森:《百年摇篮,树老花香—澳门理工学院中葡翻译课程百年沧桑》,载《澳门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清宣统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9月29日,澳门政府出示严禁华人集会演说政体事件。规定称在澳华人有集会演说革命等事,最终可导致本澳人民不安,而保安百姓系政府行政所应尽之职守。况葡萄牙与中国邦交最笃,自应设法防遏,以免生出能致中国扰乱之情事。为此澳门政府规定演说不涉国政者,准其集演,不过须由华政衙门批准。至10月9日,华人彭南侣(Peng Nhan Leong)被驱逐出澳,据说他第四次违禁发表反对中国官方的煽动言论。《澳门政府宪报》1911年9月30日第39号;O Governo da Província não Autoriza em Macau, Reuniões de Propaganda para Obter Donativos Destinados a Sustentar o Movimento Revolucionário Chinês, 1911/9/12—1911/9/12, AH/AC/P—3344, p.3.
民国三十八年 (1949年1月1日-1949年12月31日)10月9日,葡驻华公使丰赛嘉向周恩来转达葡萄牙政府的意见,即他们愿意维持和不断发展久已存在于中、葡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不过,葡国政府正在研究周恩来的公函,在此之前应先与葡萄牙领事馆保持非正式关系。其实这只是葡萄牙政府缓兵之计的托辞,因为当时西方国家在承认新中国的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而葡萄牙又不可能采取单独行动。最终,在未取得葡萄牙政府正式承认的情况下,秉承“另起炉灶”和平外交方针的新中国没有同意与葡萄牙建立非正式的领事关系,并取消其在华领事机构。为此本月下旬,葡萄牙政府只好将原驻上海公使馆迁往澳门,并于11月初将公使费雷拉‧丰赛嘉召回里斯本,原公使馆事务改由一等秘书阿弗拉 (João Rodrigues Simões Affra)处理。《葡驻华公使致葡外长报告》,载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 (下册),第2106-2109页;José Calvet de Magalhães, Macau e a China no Após-Gueera, p. 97, not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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