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八年(1858年2月14日─1859年2月2日)3月9日,由於澳門政府下令舊基督教墳場停止安葬死者,澳門的新教徒們遂組成一個委員會另闢墓地,在靠近劏狗環的一塊地建造墓地和其他設施並於本日制定澳門基督教新墳場規則。該墓地年租金每年付給澳門政府10元,墓地托管人是英國、美國和其他在澳門基督教新教國家的領事們和加入托管的居民們,其人數不少於3人,不多於7人,他們應至少分屬兩個不同的國家,其中一人任司庫。托管人將委任駐堂牧師。用於建墓所徵用的費用和稅收,將組成一個由托管人控制下的基金,用於維護和維修墓地、圍牆和支付神職人員的生活費。[1]

[1]The Friend of China, April 28th, 1858, Vol. 17, №. 32, p. 127; №. 34, p.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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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