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2月16日-1723年2月4日)本年,清政府颁令,外洋番国进贡,顺带货物,愿自出夫力带京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该督抚委廉能官监看,贸易完日,造册报部。如贡船到岸,未曾报官盘验,先行售卖,及内地民人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者,皆照例治罪。至不系进贡之船,有装载货物前来贸易者,照例投行纳税,听其贸易;回棹之日,不许收买违禁货物。康熙帝再次颁旨,允许澳门葡人购买油料、钉子等物以供修理旧船之用。但同时也重申禁止建造任何新船。[1]
[1]《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88《绿营处分例》;龙思泰:《早期澳门史》,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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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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