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三年(1874年2月17日─1875年2月5日)3月27日,澳督歐美德上年頒佈的澳門取締苦力販運的法令正式生效。[1]據《申報》報導,澳門限販豬仔期滿。按禁令規定,所有河道灣泊的販豬仔船要一齊出口,向以販人為業者,三個月後亦不准遊手停逗澳門,以免肇事。茲限期已滿,販船9艘,2船販人載去,餘7船空無所有,駛往別埠,另圖手攬載貨物矣。[2]據聞,該7船於期滿日均皆掛旗於半高,兼又放喪炮多門,皆示怒於該處之執政者。然半高掛旗,尚不在例禁之中,而白晝鳴炮,固已在例禁之內。澳門政府傳到各船主,嚴究示警,並令出銀示罰。該船主等怒憤交集,莫可如何。[3]澳門數十年間,販人20余萬的苦力貿易至此終結。澳門一時陷入困境。據澳督歐美德私人秘書透露:禁止苦力貿易後,澳門財政每年損失20萬元,且有三四萬人無以為生。[4]
[1]科爾沃:《苦力移民》,載《文化雜誌》第7-8期,1989年。
[2]《申報》1874年3月28日《澳門限販豬仔期滿》。
[3]《申報》1874年4月10日《澳門販傭船被罰事》。
[4]P. G. Mesnier, “A Reply to’Macao and its Slave Trade’”, The China Review, Vol. 11, No. 2(1873), p.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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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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