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12月2日,澳门政府批准华商李汉源、梁旺贤在竹仔室第四号屋宇开设爆竹厂。经查,所设该厂并无妨碍骚扰,即询诸最近邻居子爵塞咖(Visconde de Cercal)之寡妇,亦不嫌该厂在此开设。该处以前曾开设一爆竹厂。即以该处地方而论,可算为澳门郊外之区。[1]

[1]《澳门政府宪报》1881年12月10日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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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