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6月10日,澳門管理工程公所招人前往帝汶做泥水及木匠工人,每日做工時間,以10小時為額,所有做工器具,本人備辦。每月每人工銀16元。[1]
[1]《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6月14日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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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光緒十年(1884年1月28日─1885年2月14日)6月10日,澳門管理工程公所招人前往帝汶做泥水及木匠工人,每日做工時間,以10小時為額,所有做工器具,本人備辦。每月每人工銀16元。[1]
[1]《澳門政府憲報》1884年6月14日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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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八年 (1939年1月1日-1939年12月31日)1月28日,先是華商李德連稟稱,擬往青洲舊英泥廠內設立振興商業有限公司,製造膠鞋及其他用品工廠所,澳門市行政局兼警察局署理局長蒙德宏因該廠系屬二等工業,有火燭及其氣味有害衛生之虞,依照1922年8月25日頒佈的第8364號法令,於本日發佈公示不予批准進廠。AC\AH\P—17438,第27頁,澳門市行政局兼警察局署理局長炮兵中尉蒙為佈告事。
政府不批准華商李德連設立振興商業有限公司
民國十二年(1923年1月1日─1923年12月31日)4月12日,澳門政府對青洲水泥廠總經理埃伊雷松(Aireson)先生進行嘉獎,因該廠在塔石修建一學校運動場(即塔石球場)捐贈31000公斤水泥。澳門歷史檔案館藏民政管理檔,第226-S號卷宗,第S-C號文件,轉引自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1900─1949)》,第166頁。
澳門政府對青洲水泥廠埃伊雷松先生進行嘉獎
光緒十五年(1889年1月31日─1890年1月20日)5月4日,澳門主教明德祿又與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總經理伊文斯簽訂一份補充合同,但未加租金。金國平、吳志良:《青洲滄桑》,載《鏡海飄渺》,第453頁。
明德祿又與青洲水泥簽訂一份補充合同
光緒十五年(1889年1月31日─1890年1月20日)9月2日,澳門政府與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簽訂關於內港填海的合同書。MCAHM/AC/38/707/A.G12, Fundo de Administração Civil, Processo 922: Temo do contrato feito entre o Estado e a Companhia "Green Island Cement Company Limited" para proceder o aterro do Porto interior, 1889 Setembro 2.
政府與青洲水泥公司簽訂填海合同
光緒十五年(1889年1月31日─1890年1月20日)7月,青洲水泥有限公司宣佈成為受葡萄牙法律管轄的公司。MCAHM/AC/38/707/A.G12, Fundo de Administração Civil, Processo 911: Termo das declarações prestadas pela Companhia "Green Island Cement Company Limited" para ter existência jurídica nesta cidade, 1889 Junho 7.
青洲水泥公司宣佈成為受葡萄牙法律管轄的公司
光緒十五年(1889年1月31日─1890年1月20日)3月2日,青洲灰泥公司舉行股份人會議,以總理伊文斯(Creasy Ewens)為主席,聲言增廣公司一事。青洲灰泥公司股本銀25萬元,分1萬股,每股銀25元。公司每月可製造泥4000桶,現時每桶泥價值4.5元,或有時沽3.5元至3.75元不等,成本每桶銀約2元。據管機器人勸增廣公司,以便每月可造泥四倍之多,是以再創一公司,湊本銀100萬元,分作2萬股,每股銀50元。將撥銀50萬元以為購買舊公司之機器物業等,其舊股份人應將欠舊股本之銀交足,其餘1萬股,每股應交銀50元。派股份之時,先交出5元,至本年10月31日交出20元,至本年12月31日交銀15元,其餘所剩之銀於來年3月31日交足。所有溢息,無論新舊股份,一體均沾。所有舊公司現存物業、物料、煤炭、灰泥灰等,並現銀約5萬元,一概交與新公司。據稱,新公司每年可沽出泥50萬桶,內有30萬桶,每桶可賺得2元至2.5元之譜,其餘20萬桶付往小呂宋(Manila)、般鳥(Borneo)、新洲府(Singapura)、印度(Índia)、啞美利咖(América)等埠,所賺之錢,不能若是之多,惟啞美利咖太平海沿途地方可銷售25萬桶,但每桶所賺至多0.5元之譜,因英國有貨來頂售,不得不減價發賣也。至於分派新股份之法,凡有舊股兩份則派一新股,已派去5000股;又有3000股早已應承分派與人,尚剩2000股,以1000股份派與澳門人。其舊股份之銀,限15日交足,然後派新股份。其後,經眾股東議定,同意新創公司,所派新股份交權與伊文斯分派,並規定每人至少有100股方可充當公司董事。《澳門政府憲報》1889年3月7日第10號。
青洲灰泥公司舉行股份人會議
民國十五年(1926年1月1日─1926年12月31日)2月8日,澳門青洲英泥廠與澳門政府土地登記續簽續期土地租約,地點位於青洲南面土地,面積13335平方尺,承租日期為1926年2月8日,終止日期為1935年6月15日。AH/AC/P─15171, ASSUNTO : Resciso do contrato de arrendamento do terreno a Sul da Ilha Verde, Feito a Favor da 'The Green Island Cement Co' Ltdo em 8 de Fevereiro de 1926(DATA INICIAL.:1934/12/27).
澳門青洲英泥廠與政府土地登記續簽續期土地租約
時間: | 清後期(1845-1911年) |
1884年06月10日 | |
地點: | 帝汶 |
關鍵字: | 勞工 |
資料來源: | 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澳門編年史》第四卷,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第1937頁 。ISBN 978-7-218-06327-0 |
語種: | 中文 |
登錄號碼: | t000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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