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二年(1876年1月26日─1877年2月12日)3月27日,因粵澳衝突加劇,澳督發佈告示,所有進口出口各軍器,非先得特發憑單,不准擅行運進運出。違者,每兵器1枚罰銀1元至10元。[1]3月31日,澳督又接連發佈第19號、21號省訓令,命令在路環村為軍隊建一營房,並重建媽閣炮台。[2]

[1]《申報》1876年3月27日《澳門新禁》。

[2]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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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