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聯資料
更新日期:2019/11/10
更新日期:2019/11/10
光緒七年(1881年1月30日─1882年2月17日)4月16日,署理管理華人事務官小若阿金‧巴士度律師與氹仔行政長官商談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他認為大橫琴島寺廟的中國主持確實在法庭出示了香山政府一份非常合法的文件。中國當局在文件中申明“路環的兩個海灣歸屬寺廟,給予其徵稅權”。巴士度表示希望瞭解能使他有所行動的詳情,因為他認為情況十分複雜。海島市政委員會主席簡單地答覆說葡萄牙當局對路環擁有完全的管轄權,黑沙和竹灣海灣均在該地區,甚至戰船也要受葡方據點的監督,中國當局並未表示任何不滿。由於屬於葡方水域,故應對其使用葡萄牙法典中規定的民事法律,特別是第395條。除此而外,不存在給予受行政管理條例制約的公共地方的個人以任何特權的法律。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222頁。
路環南面海灣捕魚納稅問題
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2月2日─1898年1月21日)本年,澳門魚欄行變動較大,向來漁船計有700只,今則實存430只,業漁人數約只5000名,以致承頂轉讓、倒閉等情形頗多。如義友堂劉紹修承頂“源來魚欄”;鄭發等人的“贊利”、“鴻利”二欄的變動;楊士彬承頂澳門營地街市門牌第68號“新兩全”魚欄生意;譚桂甫等人承頂果欄街門牌第19號安吉海味生意;合和堂用本銀1500兩頂受路灣海旁街門牌第14號錦隆魚鋪生意;義合堂張彭及鄭星南、辛儉坡等人合股經營在澳門皇家新街門牌第105號開設的昆隆海味店倒盤等等。據上年的“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中透露:澳門鹽價日貴,漁戶皆欲將鮮魚裝往香港醃制也,應是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之一。《澳門政府憲報》1897年3月13日第11號,5月1日第18號,5月23日第21號,7月10日第28號,8月14日第33號,10月30日第44號;《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光緒二十二年(1896)拱北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第178頁。
澳門漁業不景氣
光緒六年(1880年2月10日─1881年1月29日)8月21日,澳門政府公佈已投成的1880年10月11日起計的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該魚生意仍然仿照舊章,並無更易。至載魚來澳,所輸規項仍舊照納,並無加增。各漁船不須領牌,在澳出入亦不用輸鈔,均以公物會所定承充合同款式,其承充規銀以每月上期交納七二兌。《澳門政府憲報》1880年8月28日第35號。
澳門政府公佈三年期漁攬頭生意合同
民國三十一年 (1942年1月1日-1942年12月31日)4月17日,由於戰事日益緊張,生活漸趨艱難,澳門政府暫時允許將城內土地用作農業用途。施白蒂:《澳門編年史:20世紀 (1900-1949)》,第290頁。
澳門政府暫時允許將城內土地用作農業用途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1月7日,為達到以公平便利之法振興漁業的目的,澳門政府正式公佈屬務兼海軍部上年11月21日簽署的上諭,將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先是1906年1月18日上諭規定澳門漁業自由買賣之章程,但最終因議事公局反對等原因並未著手施行,而其時承充合同又至1911年6月30日期滿。鑒於自由買賣章程不宜於澳門地區生意,亦無益於政府國課,即澳門漁業生意既不可歸一人承充,又不便任各人自由貿易,兩者均屬不宜,故澳門政府遵照葡國律例,設立澳門魚商行,歸其承辦,並規定澳門所有漁業商人均可入行。該行則認定一抽用稅額,以納國課之規定,同時按價以收同年中所收用銀,除繳納國課之認定額規,並支出一切經費外,所有盈餘歸行內人照數均分。《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1月7日第1號。
澳門鹽魚出入口買賣生意辦法更改為專利憑照
清宣統三年(1911年1月31日─1912年1月18日)5月26日,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之合同章程。合同之期系自1911年7月1日起至1921年6月30日止,每年繳納國課規銀33000元,並規定凡在澳門做魚生意之人,須准澳門魚商行每日抽取用銀每價1元抽1.5仙,無論已入行未入行一律抽收。《澳門政府憲報》1911年6月10日第23號。
澳門政府批准魚商行包收魚規
使用說明
檢視全站索引
“AND”,為縮小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交集”;
“OR”, 為擴大檢索範圍,表示前後搜索項之間的 “聯集”;
“NOT”,為排除不相關的檢索範圍 ,“AND NOT”表示第二個搜索項,在檢索範圍將被排除。
已經有澳門記憶帳號了? 登入
留言
留言( 0 人參與, 0 條留言):期待您提供史料和真實故事,共同填補歷史空白!(150字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