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四年(1915年1月1日─1915年12月31日)2月,澳門政府再次將簽鋪票專營合同廢止,重新招人承充,此次期限僅為1年,每年繳餉為81000元。[1]

[1]莫世祥等編譯:《近代拱北海關報告匯編(1887─1946)》,第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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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