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慶五年(1571年1月26日─1572年1月14日)葡王塞巴斯蒂昂下令禁止從日本販賣奴隸,稱:如果購買或抓捕這些日本人,被購買或抓捕者應予釋放,如有人再行購買,應受到沒收全部財產的處罰。[1]
[1]岡本良知:《16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第7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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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隆慶五年(1571年1月26日─1572年1月14日)葡王塞巴斯蒂昂下令禁止從日本販賣奴隸,稱:如果購買或抓捕這些日本人,被購買或抓捕者應予釋放,如有人再行購買,應受到沒收全部財產的處罰。[1]
[1]岡本良知:《16世紀日歐交通史の研究》,第7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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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1月22日─1785年2月8日)澳門進口鴉片726箱。澳門海關稅總收入為22893兩,其中鴉片稅收 入為5227兩。A. M. Martins do Vale, 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750—1800, Anexo No. 11.
澳門進口鴉片和海關稅總收入統計
咸豐十年(1860年1月23日─1861年2月9日)4月30日,澳門政府頒佈《苦力移民條例》,並設立了一個專責的“中國移民管理所”。委派一名官員專門負責此項事務,並配備一名漢語翻譯為助手。這位官員有權參加華政衙門進行的華工審查工作並同檢察官一起在勞工合約上簽字。這位官員掌握勞工登記手冊,勞工登記6天后才可以正式簽訂。合約一旦簽訂,受雇勞工會收到一份預支工資,然後才被送上輪船。如招收不滿25歲的青年,必須獲得父母的同意。葡萄牙人不得進入中國招雇苦力。任何葡國船隻亦不得將苦力運離中國港口和澳門。該條例於同年10月12日被張榜公佈。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世紀》,第141頁;科尔沃:《苦力移民》,载《文化杂志》第7—8期,1989年。
澳門政府頒佈《苦力移民條例》
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2月5日─1781年1月23日)英國鴉片商人想繞開澳門葡萄牙人自行鴉片貿易,故將一艘船隻停在澳門附近橫琴島西側的大井(Lark’s Bay,又稱Dirty Butter Bay)作為鴉片躉船,並以每箱500—600西班牙元的價格在這裡出售鴉片。但雲雀灣的水太淺,只能停泊300噸以下的船隻。在雲雀灣進行的鴉片貿易,既逃避了中國政府的管制,又擺脫了澳門政府的束縛,使澳門政府的收入減少,致使澳門葡萄牙人感到很不舒服。於是,葡萄牙人就向中國政府揭發了這一走私錨地。1793年,粵海關下令禁止該地的貿易。大井,西文稱Lark's bay,又作Dirty Batter Bay,姚賢鎬:《中國近代對外貿易史資料:1840—1895》第1冊,第314頁譯為“雲雀灣”;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編年史》第2卷,第515頁中譯本譯為“燕子灣”;汪敬虞《19世紀西方資本主義對中國的經濟侵略》,第58頁譯作“百靈灣”。田明曜的《重修香山縣誌》卷5《海防》稱:“近大橫琴南角,有二小島,曰水島。距水島西北又北三分一里有內島,其間小港日‘白靈灣(西音拉克Lark)’。”可知,當時此灣應即白靈灣,或作百靈灣。金國平先生考證,1780年英國人設立的鴉片走私基地“Lark’s Bay”為漢語的“大井”,亦稱“大井地方”、“大井洋面”。其東側為“赤沙灣”。參見金國平:《西方近代水文資料譯文對澳門方志的影響》,載《澳門研究》第54期,2009年10月。J. B. Eames, The English in China: being an account of the intercourse and relations between England and China from the year 1600 to the year 1843 and a summary of later developments, p. 233; 馬士:《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第2卷,第515—516頁。
英國鴉片商人欲自行鴉片貿易
同治九年(1870年1月31日─1871年2月18日)5月28日,秘魯商船“瑪利亞.勒茲(María Luz)”號在船長赫雷拉(Herreira)指揮下在澳門運載苦力前往秘魯,船至日本海面,苦力起事,日本政府將苦力全部遣送中國。陳翰笙:《華工出國史料匯編》第4輯表6《1850-1872年苦力船海上遇難事件表》,第217頁。
“瑪利亞.勒茲”號運載苦力前往秘魯
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1月26日─1790年2月13日)澳門進口鴉片1067箱,澳門海關稅總收入51245兩,其中鴉片稅為7682兩。A. M. Martins do Vale, 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750—1800, Anexo No. 11.
澳門進口鴉片及關稅收入
同治十一年(1872年2月9日─1873年1月28日)6月15日,美國全權大臣願意協助清廷禁止澳門販賣豬仔。招工出洋原訂有章程22款,然法立弊生,為患日益加多。美國全權大臣鏤在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訢照會中稱,“非所立之章程未善,實系施用此章者有未善耳”。招工出洋一節內有若許恥辱可惡之事,“固有不以愛憐居心之洋人將招工出洋一事日漸廣大,然非中國奸巧之員與各處不義小人為之幫助,該洋人亦未能自成其事”。招工出洋,澳門為淵藪。“至於由澳門口運往外國之工人,多被中國人在各處以虛妄之言欺哄,或被用力勉強,送至澳門,事已至此,本大臣至今尚未聞澳門附近地方官有以忠誠妥善之法阻止此事者。不但澳門毫無設法禁止,而廣州及福建各口地方官方且定計施策,以不合之法委曲宛轉流傳而廣大之。”如清廷真實有志堅心嚴辦,而澳門以後仍然有此等事件,清廷可與葡萄牙政府交涉,予以禁止,美國及其他有約之各國皆欲同心扶助。《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3冊《美國全權大臣鏤為停止在澳門招工出洋事致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奕照會》,第37-40頁。
美國全權大臣願意協助清廷禁止澳門販賣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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