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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1/16
更新日期:2019/11/16
澳門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基本規定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08條,該條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以《澳門基本法》第108條為依據,1995年1月30日發佈的第7/95/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貨幣制度大綱,以下稱之為《貨幣發行制度》),詳細規定了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澳門貨幣發行制度
貨幣監管是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執行貨幣監管的機構一般為中央銀行,而中央銀行因其“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國家的銀行”三項重要職能,也成為金融體系的核心。由於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澳門並不存在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正如陳守信先生在《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一文中指出的那樣,澳門金管局雖然不同於一般意義的中央銀行,但履行中央銀行的多項職能,貨幣監管便是其中的重要一環。
澳門貨幣監管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1月26日─1896年2月12日)時豐銀號創立,銀號位於澳門大街28號,創始股東有林蓮、蕭瀛洲、積業堂、金月生、孔錦泉、趙藹堂、三德堂及勵積堂等。至1902年12月,蕭瀛洲等七股全部退出,一概頂與林蓮承受。時豐銀號遂為林家獨家生意。《澳門政府憲報》1903年4月18日第16號。
時豐銀號創立
匯兌是“外匯兌換”的簡稱,外匯即是其他經濟體的貨幣,而兌換顯而易見就是外匯、本地貨幣或其他外匯兩兩之間的轉換,規範和管理外匯兌換的制度安排就是匯兌制度。澳門的匯兌制度由1997年9月15日頒佈的39/97/M號法令進行規定,一般稱之為《匯兌制度大綱》。
澳門貨幣匯兌
在澳門這一外向型經濟體內,人們對匯率的感受非常明顯。當個人或家庭出境旅遊或留學,當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或投資時,需要在不同貨幣間進行兌換。匯率就是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外一種貨幣的比率,即不同貨幣之間的價格。在澳門,為什麼澳門幣兌港元的匯率穩定在 1.03,而兌人民幣的匯率則會波動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就需要弄清楚澳門的匯率制度安排。
澳門匯率制度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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