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現行的貨幣發行制度基本規定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108條,該條規定:“澳門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澳門貨幣的發行制度和準備金制度,由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以《澳門基本法》第108條為依據,1995年1月30日發佈的第7/95/M號法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貨幣制度大綱,以下稱之為《貨幣發行制度》),詳細規定了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第7/95/M號法令《貨幣發行制度》。圖源:《澳門政府公報》。
貨幣發行權
澳門的貨幣發行權在《貨幣發行制度》和《澳門基本法》中均有規定,但略有差異,《貨幣發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澳門貨幣之發行權屬本地區。”《澳門基本法》第108條第二款則規定:“澳門貨幣發行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地區和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地區”的界定太過籠統,“特區”政府則指代非常明確,而且《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更高,因此澳門貨幣的發行權非常明確地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與大多數經濟體貨幣發行權歸中央銀行所有不同,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決定了貨幣的發行權從屬於行政權力。澳門幣的發行權歸特區政府所有,這是權力的源頭,也是理解澳門貨幣與金融體系的基石。1989年,澳門通過第39/89/M號法令將貨幣發行權收歸政府,主要原因就在於IEM設立時被賦予的貨幣發行權,到底源自IEM還是政府容易混淆,法令指出:“事實上,貨幣發行權與主權是分不開的,行使主權的機構才是原擁有人已毋庸置疑。”
雖然澳門的貨幣發行權歸政府所有,但政府並沒有下設專門機構執行這一權力。而是由政府授權指定銀行行使或繼續行使發行澳門貨幣的代理職能,即政府與發鈔行簽訂代理合同,發鈔行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負責紙幣的發行。代理合同具有一定的期限,當前的紙幣發行代理合同,由澳門特區政府於2010年9月6日分別與大西洋銀行和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簽訂十年期合同,合同自2010年10月16日生效,2020年10月15日合同期滿。

澳門紙幣發行代理合同簽署儀式(2010.9.6)。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提供。
代理合同的本質是建立了一種信託關係,在合同期限內,由代理人(發鈔行)按合同規定執行被代理人(特區政府)的某些權力。因此,發鈔行是在合約期限內代表澳門特區政府執行發行貨幣的權力,而貨幣發行的權力仍歸政府所有,此為源頭和根本。
除紙幣外,澳門的貨幣還包括硬幣,硬幣的發行權自然也歸特區政府所有,與紙幣通過發鈔行代理的方式不同,硬幣直接由金融管理局這一政府機構負責發行。
貨幣發行局制度
在探討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之前,有必要先探究貨幣的本質。以一張百元澳門紙幣為例,是什麼讓人們相信這張藍色紙片可以買上幾斤米或肉呢?如果告訴您印製這張百元紙幣的成本僅大約0.155元(參照美聯儲印製100美元紙幣的生產成本),您可能會更加驚訝並加深對這一問題的思考。
事實上,紙幣只是一個符號或載體,我們願意接受這張紙片的根本原因在於它所承載的“信用”,信用可以理解為人們對政府的信心,相信政府管理下的經濟體可以支撐起這張紙片幾斤米或肉的購買力。這就是為什麼紙幣本身的印製成本可以忽略不計,但因為人們相信它背後的信用而成為交易流通的工具。那麼,信用又從何而來呢?為什麼人們會有這樣的信心呢?這就要簡單介紹一下紙幣的演進與分類了。
1816年,英國通過《金本位制度法案》(The Act of Gold Standard)確定以黃金為基準發行紙幣,這樣的紙幣是可兌換的,即每一張紙幣背後都有一定數量的黃金作為支撐,國家不能隨意增發紙幣。1948年11月至1949年10月間,蔣介石以中華民國政府名義將黃金運往台灣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為新台幣的發行提供準備金,有了這80萬兩黃金為依託,新台幣的幣值才能保持穩定。
第二類紙幣不能兌換成黃金或白銀,其購買力源於政府的權威和信譽。當前的人民幣、美元、歐元均為該類紙幣。
介於可兌換紙幣和不可兌換紙幣之間的是貨幣發行局制度下的紙幣,最典型的就是港元和澳門幣。當前,澳門紙幣的發鈔行有中國銀行和大西洋銀行。這兩家銀行發鈔前,需要按1.03澳門元兌1港元的匯率,將足額的港元存至金管局,然後金管局出具負債證明書,發鈔行憑藉此負債證明書發行澳門幣。類似地,港元由發鈔行按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將足額美元存至香港金管局後發行。這樣的制度安排,就是貨幣發行局(Currency Board)制度。
貨幣發行局制度最早於1848年在英屬殖民地毛里裘斯實行,後來逐漸在英、法等國的海外殖民地建立。毛里裘斯一開始使用的是英鎊,通過出口甘蔗換取的英鎊既為毛里裘斯的財富,又作為貨幣在殖民地內流通。英鎊在流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丟失、毀壞等情形,這即意味著毛里裘斯財富的流失。殖民政府想到了一個辦法,就是將出口換回的英鎊小心翼翼地保管好,然後基於英鎊的數量發行一種新貨幣—毛里裘斯盧比。這樣新的貨幣在殖民地內進行流通,即使出現毀壞丟失的情形,以英鎊來衡量的對外財富仍然完好無損。

最早由貨幣發行局發行的紙幣(毛里裘斯,1848年)。Captain Peter Mosselberger提供。
進一步剖析會發現,貨幣發行局制度還涉及“鑄幣稅”(Seigniorage)這一更深層次的問題。鑄幣稅是指貨幣鑄造或印刷成本低於其面值而產生的差額,可以簡單理解為發行貨幣的收益。如果貨幣為非兌換的紙幣,鑄幣稅會非常高,相當於貨幣發行人以低成本的貨幣購買高價值的資產,在流向市場時徵收了某種“稅”。將鑄幣稅概念進一步拓展,如果某國憑藉其國際貨幣地位發行貨幣為其他經濟體所持有,貨幣發行國據此所獲得的收益被稱為國際鑄幣稅。

澳門金管局資產負債表結構。作者繪製。
以香港為例,香港出口商品(或服務)換回美元,美元由美聯儲以極低的成本發行且無需實物支撐。美聯儲據此憑空獲得了購買力,類似於向香港徵了一個稅,這就是國際鑄幣稅。如果所聯繫錨貨幣的國際地位很高,而且所屬經濟體為主要貿易夥伴,那麼帶來的穩定貿易和儲備增值使得付出的鑄幣稅有所彌補,否則的話則需要思考這筆鑄幣稅繳納得是否值得。
貨幣發行局制度同樣適用於硬幣的發行,澳門財政局代表政府直接行使發行硬幣的權力,作為財政局下屬機構但獨立核算的金管局以“賒購”的方式“買入”所有硬幣,體現在金管局的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資產中“流通硬幣”的增加,以及負債中“公共部門信貸(特區政府存款)”的增加。隨後,金管局按照市場對硬幣的需求,通過與商業銀行的“交易”使硬幣進入市場流通。金管局在這一過程中發揮了“蓄水池”的作用,可以靈活地調節硬幣的流通數量。
澳門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保證了澳門幣的可兌換性,《澳門基本法》第108條明確規定:“澳門貨幣的發行須有百分之百的準備金。”《貨幣發行制度》訂明:“僅在以對外資產作保證之情況下,方可發行貨幣。”對紙幣發行而言,“負責發鈔之實體應以可兌換之外匯向本地區或由本地區指定之實體交予一同等之價值,以作為投放於流通之紙幣之準備金,並為此收取有關債務證明書。”硬幣雖然為政府直接發行,但仍需要有外匯作為保證。因此,澳門幣(包括紙幣和硬幣)的發行有著外匯儲備(港元為主)的全額支持,從而確保澳門幣的幣值相當穩定,是“信用很高”的貨幣。
充足的外匯儲備可以保證澳門幣的信用和對外兌換能力,確保澳門幣的穩定。除發鈔行繳納的作為發行準備金的外匯外,外匯來源還包括:強制博彩稅中需要有一定比例的港元,政府機構收入的外匯,出口所得外匯按40%比例強制結匯等。
發鈔行
大西洋銀行
大西洋銀行一百五十餘年的發展歷程中,葡文名稱均為“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但中文名稱則有“大西洋國海外滙理銀行”、“葡國海外銀行”、“大西洋銀行”三種,性質又分為總行、分行和子行三類。在接下來的表述中雖然統稱為“大西洋銀行”,但需要明確具體的指代。
大西洋銀行於1864年在葡萄牙里斯本成立,其目的為“執行葡國海外殖民地發鈔銀行的職能,及推動當地的經濟發展”。1902年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成立,隨後於1905年發行澳門幣。大西洋銀行的資本來源為半公半私,但一直按照私有銀行的模式運營。
1974年大西洋銀行被國有化,成為一家國有銀行。1988年,大西洋銀行仍為國有銀行,但最大股東為全資國有的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A.,簡稱CGD)。
2001年7月,大西洋銀行進行重大調整,併入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同時,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成為一家澳門本地注冊銀行。這意味著,除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外,大西洋銀行的其他分支機構連同總行成為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的組成部分。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則轉變性質,從“分行”轉變為“子行”,成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葡萄牙儲蓄信貸銀行通過全資股權的方式對其控制。調整後,原來的“大西洋銀行澳門分行”名稱改為“大西洋銀行”。大西洋銀行在澳門注冊並成為法人實體,其運營僅受澳門本地監管,資本來源仍然為葡萄牙。
大西洋銀行成立於葡萄牙加強殖民統治之時,具有濃厚的控制殖民地區金融、宣示葡萄牙“主權”的意味。大西洋銀行在澳門一百五十餘年的發展歷程中,對創立澳門貨幣及銀行體系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對如何服務澳門社會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成為澳門貨幣與金融歷史上不可或缺的一筆。
自2001年成為澳門本地注冊銀行後,大西洋銀行具有更多的自主權與發展機會。利用自身的優勢積極推動本地業務,積極與銀聯開展合作,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推出銀聯預付卡和扣賬卡,2015年又推出銀聯信用卡。2010年2月,大西洋銀行推出人民幣業務。2017年1月18日,大西洋銀行橫琴分行在橫琴總部大廈舉行開業典禮,以協助澳門企業拓展內地業務。大西洋銀行同時承擔著發鈔、執行公共庫房出納的職能。為表彰大西洋銀行在推動和發展工商業方面做出的傑出貢獻,2011年澳門特區政府頒授“工商功績勳章”以為褒獎。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前身為澳門南通銀行,於1950年6月由愛國商人莊世平創立。澳門南通銀行開張時懸掛五星紅旗,成為在澳門金融界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紅旗,這在當時需要極大的勇氣與信心。20世紀80年代,莊世平退休後,將資產均過百億的澳門南通銀行和香港開辦的南洋商業銀行無償交出,作為國家在港澳的金融平台。澳門南通銀行於1987年元旦正式更名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成為中國銀行的第九家海外分行。
在澳門銀行體系中,分行和子行是經常提到的兩個概念,但這二者卻有著巨大的不同。分行是母行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由母行提供支援並承擔監管責任,分行需要受到所在地以及母行所在地的雙重監管;子行則為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銀行,母行通過股權的方式進行控制,子行只受到所在地的監管。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利於獲得母行的強大支持和保障,澳門分行需要滿足澳門和中國內地的雙重監管要求,這也促使其經營更加穩健。分行的設置還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子行會因為股權的變化出現股東經營戰略的轉變,而銀行作為穩定提供經濟支撐的機構,保持分行的這種穩定性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大有幫助,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六十餘年的強力發展充分印證了這一優勢。
1991年,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遷入中銀大廈辦公。1995年10月16日,首次發行澳門幣新鈔並廣受歡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以“根植澳門,服務澳門”為經營宗旨,經過六十餘年的發展逐步成為澳門的全功能銀行,肩負著澳門幣發鈔代理行、政府公庫代理行、銀行公會主席行、銀行同業港元/美元票據清算行及人民幣清算行的職責,在支持經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推動特色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獲澳門特區政府頒授“工商功績勳章”,成為首個獲此殊榮的商業機構。
主要參考書目:
1. 馮少榮,《澳門匯率制度與貨幣政策》,澳門: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1997年。
2. 歐陽琦,《澳門金融法律制度》,澳門、北京:澳門基金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
3. 麥健增,《國幣葡幣港幣黃金及投資》,1945年。
4. 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1988年。
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百年匯通:澳門發行貨幣》,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
6. 湯開建、吳志良,《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
7. 陳守信,《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載於《澳門研究》,2004年第25期。
8. 趙增奎等,《區塊鏈:重塑新金融》,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
更新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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