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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貨幣匯兌

著(者):丁浩

匯兌制度

匯兌是“外匯兌換”的簡稱,外匯即是其他經濟體的貨幣,而兌換顯而易見就是外匯、本地貨幣或其他外匯兩兩之間的轉換,規範和管理外匯兌換的制度安排就是匯兌制度。澳門的匯兌制度由1997年9月15日頒佈的39/97/M號法令進行規定,一般稱之為《匯兌制度大綱》。

《澳門基本法》第10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澳門元自由兌換。”這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澳門在貨幣金融制度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又一體現,澳門幣的自由兌換對內而言就是允許澳門幣與外匯在澳門自由買賣,對外而言則允許澳門幣及外匯自由地流入流出澳門。

《匯兌制度大綱》第三條對外匯交易進行了界定:“涉及與非以本地區為住所者進行本地貨幣之交易、在本地區以本地貨幣或外幣買賣外幣、以及涉及使用外幣在本地區進行交易之一切行為。”接下來將分別對這三類交易的情況進行介紹和分析。

澳門幣掛牌交易

《匯兌制度大綱》第三條對外匯交易進行界定中的第一類型為“涉及與非以本地區為住所者進行本地貨幣之交易”。這一條有不清晰之處,“非以本地區為住所者”強調的是“屬地”原則,但既然是交易,應當強調的是在不同貨幣間進行,所以此條強調的應當是在澳門之外的澳門幣交易,即通常所說的澳門幣在外地掛牌交易。

澳門與內地聯繫日益緊密,很多澳門居民因工作、就學、家庭及養老等原因,選擇長期在內地居住,根據國家統計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2010年11月1日登記在內地居住的澳門居民有21201人,澳門統計暨普查局《2011年人口普查》援引出入境數據顯示,約有7400名澳門居民選擇在鄰近的珠海及周邊地區居住,但在澳門工作或就學。據《2018年旅遊統計》,2018年澳門外出居民中有52.9%選擇中國內地為目的地,達83.5萬人次,此一數字相當於該年澳門居民人口數量的1.25倍。

考慮到澳門與內地頻繁、緊密的聯繫,早在1988年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便就澳門幣在內地掛牌事宜進行商議,以解決澳門幣雖然具有充足的發行儲備,但即使在澳門市民往來最頻繁的內地和香港,澳門幣亦不能直接兌換成人民幣或港元等問題。

1988年12月,澳門發行機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就澳門幣在國內掛牌兌換簽訂了協議。1989年2月1日,澳門幣正式在中國內地和葡萄牙掛牌兌換。1991年2月15日,澳門幣在香港掛牌,可以自由兌換成港元。回歸後,澳門幣的兌換範圍進一步擴大,澳門幣也從一種使用範圍很窄的地區性貨幣逐漸提升其流通能力和國際地位。

匯兌業務

《匯兌制度大綱》界定的外匯交易第二類型為“在本地區以本地貨幣或外幣買賣外幣”,這一表述界定的是在澳門開展的業務,包括以澳門幣買賣外幣與以外幣買賣其他外幣兩類。可以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實體有以下幾類: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金融管理局、信用機構、兌換店、法律容許其從事匯兌業務的其他實體。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金管局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與金融管理局可以從事外幣兌換業務,主要體現在維持澳門幣的可兌換性方面。特區政府的兌換行為體現在其外幣收入,應當依據法律向金管局兌換澳門幣,這也是澳門外匯儲備的重要來源。金管局可與發鈔行進行貨幣匯兌,以充足的外匯儲備滿足任何時刻將澳門幣轉換為外幣的需求,即作為“最終兌換者”而進行的必要兌換業務。

金管局的另一職能為“透過必要之買賣活動干預外匯市場”,這保障了金管局可以在外匯市場買賣澳門幣,但現行港元聯繫匯率制下金管局無須干預外匯市場,而是在保證外匯充足的情況下被動地滿足澳門幣負債的兌換要求。

信用機構

澳門的信用機構是指可以吸納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並能提供貸款的企業,銀行是最主要的信用機構,除此之外,還包括郵政儲金局及融資租賃公司等。

在澳門的匯兌業務,大部分通過銀行開展,澳門密集的銀行網路使得匯兌可以非常方便地開展。

郵政儲金局是郵電局下設的廳級部門,除負責郵電局的出納工作外,更成為可以從事銀行業務的信用機構。自2010年起,郵政儲金局開始提供兌換服務,2012年起兌換貨幣的種類從之前的3種增至16種。2013年,在外港碼頭入境廳郵政分局內設立兌換櫃檯,2014年,進駐新馬路的郵政總局。

根據第51/93/M號法令(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融資租賃公司為信用機構,“可在其經營活動中進行必要之外匯交易。”融資租賃雖名為租賃,但更多地體現了融資的特性,即在採購大額設備時,相當於通過融資租賃公司融資(借款)後進行購買,隨後的租金相當於使用資金需要支付的利息,而租賃期滿,設備的所有權也為採購方而非融資租賃公司。

澳門的資金充裕,金融體系國際化程度高,這些優勢都有利於澳門發展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租賃也是澳門發展特色金融和經濟適度多元化的一個重要選擇。澳門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經營活動中從事必要的外匯交易,這就為澳門富餘的資金提供了很好的投資流向。

兌換店

1997年頒佈的第38/97/M號法令(兌換店法律制度)對兌換店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澳門的兌換店須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資本不得低於100萬澳門元,須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形式預先許可。兌換店的行業性質也反映在統計暨普查局1997年頒佈的《澳門行業分類第一修訂版》中,屬於“J大類—金融業務”中的金融仲介服務的輔助性業務,“包括從事對外國票據之息票的購入、買賣外國錢幣及鈔票及買賣旅行支票等業務。”兌換店還可以買賣“具錢幣收藏用途之紙幣及硬幣”,如紀念幣、鈔等。《兌換店法律制度》特別強調兌換店不能從事吸納存款和發放貸款這兩項業務,而這兩項業務正是銀行的主要業務,從而避免了衝突。

當前,澳門共有11家兌換店,其中瑞昌銀號兌換店名稱中保留了“銀號”二字,這一有趣的特徵與澳門第一部銀行法有關。1970年8月,澳門第一部銀行法(葡萄牙第411/70號法令)形成了銀行、銀號和兌換店三級體系,注冊資本分別為500萬、200萬和兩萬。銀行法的頒佈打破了澳門銀行業的壟斷局面,為本地銀號創造了升級換代的條件,也迫使銀號進行轉型。大豐銀號於1972年1月20日以500萬元澳門幣正式注冊為“大豐銀行有限公司”,成為澳門首家以本地資金注冊的銀行。2012年發行的“大豐銀行70週年”紀念郵票中,面值澳門幣一圓五角的圖案即為大豐銀號的招牌,背景為何賢肖像,以紀念他所做的重要貢獻。

瑞昌銀號兌換店。作者攝。

1944年大豐銀號存單。Captain Peter Mosselberger提供。

美國銀行旅行支票廣告(約1966年)圖源:老廣告網(www.old-ads.com)。

更多的銀號因達不到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水準,而被迫放棄存貸款業務,轉型為主要從事貨幣兌換的兌換店。1975年新修改的法例核准一些業務性質只為兌換的老商號沿用“銀號”名稱,運行至今的瑞昌銀號即屬於此。

其他實體

除以上機構外,其他實體欲從事匯兌業務,須由行政長官在聽取金管局意見後做出許可,並明確從事匯兌業務的條件。經由行政長官批准設立後,即通過行政命令方式發佈。現今獲批的其他實體包括設在娛樂博彩公司或酒店的兌換櫃檯,並訂明兌換櫃檯可以從事的業務僅限於:“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贖買旅行支票。”當前,獲“三主三副”博彩業牌照的六家博彩公司,均已獲准在博彩娛樂場所內經營兌換櫃檯。

澳門M1幣種結構(1984年—2017年)。作者繪製。

澳門M2幣種結構(1984年—2017年)。作者繪製。

外幣在澳門的使用

《匯兌制度大綱》界定的第三種外匯交易類型為“以及涉及使用外幣在本地區進行交易之一切行為”。此即涉及外幣在澳門本地的使用。

澳門雖然規定澳門幣為法定流通貨幣,但也允許外幣在澳門用於支付,同時亦可透過銀行開設的專門賬戶形成外幣存款。可以考察M1(狹義貨幣)和M2(廣義貨幣)的結構來一窺外幣在澳門的使用情況,M1是指狹義貨幣供應量,包括流通貨幣及活期存款。M2是指廣義貨幣供應量,包括M1及準貨幣負債;而準貨幣負債包括儲蓄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其他存款及存款證明書。基本上,M1反映了現實的購買力情況,M2則反映了現實和潛在購買力情況。

澳門存在著明顯的貨幣替代(Currency Substitution)現象,即作為外幣的港元在貨幣職能上替代本幣澳門幣。由於港元的國際地位高,澳門的原材料及商品需要大量進口,故長期以來港元成為計價貨幣和交易媒介,直至今天港元仍然在大宗交易、樓宇買賣甚至是數碼家電中發揮重要的貨幣功能。為了提升澳門幣的地位,澳門金管局不斷強化澳門幣在本地區的使用,澳門幣佔M1的比重更是在2015、2016連續兩年突破50%,改變了“港元流通量長期超過澳門幣”的局面。港元佔M1的比重自2014年低於50%後,2016年底的比重為40%,港元對澳門幣的貨幣替代現象有所減弱,但港元仍然是影響澳門經濟最重要的外幣。

M2既反映了短期的購買力,又反映了長期的潛在購買情況,未來的用途可能是大額消費或投資,更加反映了長期來看人們對不同貨幣的信心情況。2016年底,澳門幣和港元佔M2的比重分別為31%和54%,港元仍佔據較大比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外幣中,人民幣佔比從微不足道,至佔M2的比重為4%,正日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力。

2004年8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澳門金融管理局簽署了合作備忘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獲准開辦個人人民幣業務,並被委任為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2009年開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點。201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澳門人民幣清算行為葡語國家銀行提供人民幣清算服務,首年清算量便達到138.9億元人民幣(約合20億美元)。2016年3月,澳門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RMBRTGS)正式投入服務,實現了與內地人民幣支付清算系統的對接,可以即時處理人民幣的本地及跨境匯款、轉賬、結算服務。

本文整理自丁浩《澳門貨幣》

主要參考書目:
1. 馮少榮,《澳門匯率制度與貨幣政策》,澳門:澳門公共行政管理學會,1997年。
2. 歐陽琦,《澳門金融法律制度》,澳門、北京:澳門基金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
3. 麥健增,《國幣葡幣港幣黃金及投資》,1945年。
4. 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姚楠、錢江譯,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1988年。
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百年匯通:澳門發行貨幣》,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2015年。
6. 湯開建、吳志良,《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
7. 陳守信,《澳門中央銀行制度的實務運作》,載於《澳門研究》,2004年第25期。
8. 趙增奎等,《區塊鏈:重塑新金融》,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


更新日期: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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