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2月2日─1784年1月21日)4月4日,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部馬爾丁略•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決心在澳門推行政府改革計劃,遂以女王瑪麗亞一世的名義,向印度總督吉廖梅•索薩發佈指示(即《王室制誥》),授予澳督必要的權力,以便主導澳門地區政治生活,其中還包括有6條聖諭。指示內容如下:
1. 澳門港及澳門城作為一個應予以極為關注及警覺之據點,一直被人忽視。由那裡傳來的消息,以及由果阿方面傳來的有關澳門的消息一直很少。
2. 最近爆發的英法戰爭,以及稍後西班牙人及荷蘭人的參戰,使我們的一些商人開始更加頻繁地遠航(澳門),他們獲得了令人欣慰 的成功。這些成功將持續至交戰列強訂定和平(條約)之後。1783年 2月20日,四艘船隻自葡萄牙抵達澳門,其中三艘屬於最富有的兩家商行[分別是“保祿•若爾熱(Paulo Jorge)”及“卡爾達斯(Caldas)”],一艘屬於本王室之信貸行。
3. 隨著戰爭期間葡萄牙船隊前往該港口(澳門)次數的增加,再加上澳門主教抵達首都里斯本,獲知了一些消息。
4. 該地管理權幾乎全部落入議事會手中,它負責一切屬於王室庫房之收益及資金的儲蓄和支配,此外無人知道其使用情況。
5. 總督被排除在議事會之決定及決議之外,無論對行政管理的好壞,王室財產的收支,還是對其他事宜均無權檢查,而只能對城堡及守衛城堡的60或80名既可憐又貧窮的所謂士兵進行監管。
6. 在王室法官之職位(以前由一位文官擔任)被撤銷、並由一位由議事會推選或提名的世俗法官取而代之之後,司法亦由議事會管理。議事會通過世俗法官行使抓人放人的權力以及那小部分連中國人都不想據為已有的司法管轄權。
7. 而造成這一無法彌補之損失的原因,除了中國官員的野心之外,就是議事會對中國官員的畏懼和卑躬屈膝。
8. 至於收益及王庫資金,現已查明:資金方面為30萬兩,其中 9000兩為沒收耶穌會之財產,王庫的資產折合葡國貨幣為30萬雷阿爾(réis)[1];收益方面,主要由上述王庫資產的利息及貸款利息、自本王國前往澳門的葡國船隊支付的稅款、前往亞洲各港口的澳門船隻支付的稅款以及馬尼拉的西班牙人(他們是澳門允許進入該港口的唯一的外國人)支付的稅款組成。
9. 目前用於贏取利息(5%的利率)的資金為10萬兩,用於贏取貸款利息(利率為20%)的資金為33000兩(請參見第1及第2號附交之證明)。此兩項每年收益為11600兩。在澳門有14艘帆船及單帆 船前往亞洲各港口貿易,還有前往澳門貿易的馬尼拉的西班牙船隻一 至四艘,除此之外,上次戰爭後還有許多前往澳門的葡國船隻。所有這些船隻按船隻類別、用途及船上貨物交納的稅款(主要以現金交 納)至少為15000兩。故全部收益約為26600兩或折合葡國貨幣 26600雷阿爾。澳門王庫收益大致如此。
10. 澳門的開支在於支付附件3所指的登記冊上的人士,約為 8596兩;支付79名士兵,8名中士,2名鼓手的軍裝,對城堡的修繕補給及其他用品,每年約為5000兩;此外還將入口稅稅款的1%用於澳門的一個教堂,另外1%用於醫院。此等稅款的金額難以計算,可高達2000兩。故總支出約為15596兩,折合葡國貨幣15596雷阿爾。 將收益與支出合計,每年結餘約為11004兩或折合葡國貨幣11004雷阿爾(參見帳目表第4號)。
11. 這些收益及王庫資金若非那麼疏忽大意,本來可以大幅增長。而在澳門既無海關又無關稅制度,無法通過海關和關稅制度來評估進入澳門的貨物及貨品,從而亦無法徵收陛下之王室稅。而在那裡只有第5個附件所指的簡章以貨物而非現金方式徵收稅款,這不僅嚴重損害了該地的貿易,亦嚴重損害了王庫的收益。這是因為,在議事會監督公開拍賣有關貨物及商品的情形下,議事會的人可以他們認為合適的價格購得上述貨物及商品,從而嚴重損害王庫的收益。此外,此等貨物及商品稍後(被議事會的人)出售贏取私利時,其價格是海船商人無法與之競爭的。
12. 以上是可以在澳門搜集到的最主要的情報。當然還存在著另外一些同樣重要、值得考慮的情況,將於下文再述。而前述之情況表明,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尤其是在當前戰後歐洲各列強締結和平(條約),莫屬美洲獨立,該等列強之船隻蜂擁前往亞洲開展貿易,凡爾賽王室斥資300萬法郎給予其臣民發展對華貿易之時,這一切就顯得尤為重要。
13. 鑒於澳門歸屬果阿政府管轄,兩地之間曾經並仍然進行著頻繁的溝通,並且在這一省城一定會有關澳門的、更加準確而詳盡的情報,陛下下旨命令閣下將此間的情報與本人上文所寫的情況結合起來,在給予高度重視並聽取智囊之意見後,深思以下每一聖諭(providência)之旨意,將聖諭立即予以實施;對於因不適宜而應予中止者,應上奏陛下禦准。
14. 第一條聖諭是,有關澳門總督的挑選。澳督人選應為最為敏捷、最為聰穎、最無本身利害關係且廉潔奉公之人;鑒於此等良好品格取決於其投身工作後的功績,因此不具此等品格者應撤離澳門,無需等候其任期三年屆滿,否則只能帶來災禍;相反,努力奉公者應至少予以六年之委任,因為只有在第一個三年任期屆滿之後,一個敏銳的總督方能獲得良好統治的知識、經驗和必要的啟發。鑒於此間不知道現任澳門總督之品行,陛下請閣下謹慎注意他是否應被撤換,還是應被賦予執行上文所述之重要使命。
15. 第二條聖諭是,議事會經過多年努力,最終打擊並排擠了澳門的總督,使後者依附甚至某種程度上屈從於議事會。其最過分的舉措是竭力控制支付守城部隊的開支,以致駐軍不是由士兵而是由土著和乞丐組成,事實上人數也很少。因為上述部隊由總督統帥,故這支部隊越可憐,其統帥也就越不受人尊重。
16. 這一嚴重不妥導致中國官員對我們的一再辱駡,因為他們看不到令其害怕的人。中國官員進入澳門,將陛下臣民視若奴僕,而議事會則卑躬出迎,毫無怒色,用王庫之財產大事迎送,猶如對待其真正主人一樣。
17. 如果某一位總督不滿此等舉動,為保護民族榮譽怒而抗爭,議事會則立即反應,指責他是在企圖喪失該據點,且中國人會驅趕所有葡萄牙人,禁止一切供給進入該城,令所有人餓死,此外還捏造其他控罪,指責上述無辜且有榮譽感的總督。這些控罪被送至果阿,造成(對總督的)憤怒與不滿,使控罪被錯誤地接受並導致總督不公正地成為犧牲品。
18. 這些本省記憶猶新的不幸例子,導致歷任總督只關心如何與議事會共處而對議事會的所作所為懵然不知。如果說總督們並不在意中國官員的表現是對葡萄牙民族的欺辱,那麼議事會的低三下四、中國官員的淩辱及在那裡居住的歐洲各國人的醜聞,對他們而言就更不用贅言了。最終,這些總督對於政府及其本人的責任無動於衷,漠視不理,只關心他們的個人利益,他們來澳門只是出於謀私利的目的, 而那一重要據點日益衰落對其並無關係。這使眾多的中國家庭在那裡落腳,並佔據了所有作坊,人數超過了華人天主教徒及葡國人三至四倍之多,並使後者陷入衰敗及貧困之中。天主教徒及葡國人只能靠在 船上航行時掙來的配給維生,並使澳門在戰船遠航時落入中國人手中。當戰船不在澳門時,那個城市裡只不過有保護該城的既可憐又令人瞧不起的軍隊。
19. 這些觀點足以讓我們瞭解到,給予澳門總督最大的許可權並為之裝配一定軍事力量是多麼必要,這會使他們更令人尊敬,同時也可保護該據點不受淩辱。因為該據點毫無保衛能力,只有城堡。而沒有軍隊的城堡一錢不值,也許沒有它更好。為此,陛下認為應有果阿派 100人組成的步兵部隊及由50人組成的炮隊前往取代該據點的現有部隊。這支新軍可隨時間的推移而擴充並由澳門公庫稅收支付,每6年換防一次。同時,令澳門現有的維和軍隊的士兵復員。目前該軍隊的開支,正如前述第3點指出,約為4000雷阿爾,其中不包括軍服及武器裝備費。本人相信,再增加少許開支,便可維持由果阿開去的兩隊人馬。即使其開支較大,所發揮的作用也更為重要。
20. 第三條聖諭是,澳門總督應有更多的司法管轄權及權威,而目前他們很少或根本沒有這些權力。為此,閣下應命令該城的議事會不得在沒有聽取澳門總督意見並獲同意及許可之前,決定任何有關中國或王庫的事宜;在未達成統一意見的情形下,應知會本省總督及兵頭討論決定。如果除上述有關中國或王庫之事宜以外,閣下遇到其他需經有關總督審查或發表意見的事宜,亦應以相同方式向議事會發出指示。
21. 第四條聖諭是,著令在那個據點建立一個海關,設立關長一名及少量的官員為之服務,同時制定一份簡短規章,盡可能有利於在亞洲的貿易商業的展開;並通過海關制定一個進口貨物關稅表。該關稅表應由三欄組成:第一欄列明出售之貨物的第一手價格;第二欄列明貨物之現價外加20%;第三欄列明第二欄價格之稅款及所餘價格。此等稅款不得超過進入澳門消費使用之貨物進口價的6%;亦不得超過澳門轉口貨物之進口價格的4%,再出口時則免稅;有關稅款以現金支付,不得以其它手段支付。馬尼拉之西班牙船隻前往澳門需用現金支付的1. 5%的關稅維持不變,歐洲葡國船隻支付的2%的關稅亦維持不變。同時,澳門居民的船隻則減至2%,但載於附件6的、致澳門議事會敕令中所規定的有關自本省城前往澳門的葡國船隻的種類、效力及貨物的關稅不變。前述規章與關稅表應呈交王室,以便送陛下御覽頒行。但在禦准之前,閣下應對此予以臨時監管並執行。
22. 第五條聖諭是,陛下希望在中國穩固建立傳教團,以便為其傳教士提供援助,傳播基督教義,使重要的澳門受益。陛下認為,達 到這兩個目的的最有效方法是為那個基督屬地的教會任命葡萄牙主教,正如陛下所任命的北京主教一樣;同時還應委派敏銳之士協助主教,在那裡的聖約瑟修院中設立一個教會學校,如同《給北京主教的指示》中的旨意一樣;或在更適宜的聖保祿教堂建立教會學校。鑒於有關訓令中對此事涉及甚多,且有關主教將與閣下及上一級大主教廣泛討論之,本人不贅言。
23. 在同一指示中,還命令前述主教一經抵澳,即著手瞭解中國 皇帝給予葡國的特權、豁免及自由,以便在北京尋求確認其存在依據,同時重新尋回由於過失、大意或意外而丟失的特權、豁免及自由。這件事極為重要,須高度重視。因為時間迫切,不可能在指示中論述得十分詳盡。
24. 造成澳門目前衰敗的重大根源之一,是在北京沒有人及時向皇帝、大臣報告澳門的事宜。
25. 負責最近距離監管澳門事務的廣東總督的下屬官員,一般狂妄自大、野心勃勃,但又膽小怕事、只圖謀私,且不識法律,不講理性。他們在澳門的所作所為充滿了不公正、暴力和壓迫。在北京無人向皇帝報告真實情況,而該葡國據點的居民則生活於前述中國官員的暴行之下,但他們除施暴者之外再無人可以申訴。
26. 該重要據點的議事會大部分成員由逃亡到那裡的不良分子或類似的人組成,他們所有人對管理一竅不通且眼光短淺,只希望通過航海及貿易尋求財富,只關心如何小心行事不觸怒蠻橫無理的中國官員,在中國官員示意時,卑躬屈膝地向他們奉上可能自王庫掠取的財產,而對葡萄牙民族的尊嚴及其在澳門不可置疑的主權毫不在乎。
27. 在阿羅那公爵(Duque Alorna)任印度總督及文東尼任澳門總督期間,廣東總督及其下屬中國官員命令修建了石碑,目前在議事會院子中就立有一塊這樣的石碑,而議事會還為之出資40澳門元, 另一塊石碑建於望廈中國衙門(又稱白宮)。這些均說明需在北京有既敏捷又聰穎,在皇帝面前代表澳門事務的人士,向皇帝說明中國官員之殘暴蠻橫,以便獲得皇帝之允許,挽救以往及現在的損失。
28. 在上述石碑上,以中葡文寫著以廣東總督及另一些中國官員名義而非以皇帝的名義發佈的命令。這些命令完全摧毀了基督教義及葡萄牙王室的主權;而且這些命令如不獲嚴格遵守、受到觸犯,中國官員便有了一再掠劫的藉口。而如果無人向皇帝及其大臣告知上述中國官員對澳門居民的暴力蠻橫,及其罔顧前朝皇帝們給予葡國的特權、豁免及自由,中國皇室便無法相信葡國王室過去之陳述的公正性及理性,不能使他們採取有力措施,如命令撤走有關石碑。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中國皇帝認為葡萄牙民族名聲甚佳,甚至令人在宮廷中習天文及其他技藝,而且只願意任用葡國人,這種偏愛與尊敬表現了皇帝陛下在北京對我們的態度,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我們在澳門所受到 的粗暴對待是中國官員的個人行為,而不是皇帝的旨意,一切將會在中國皇室認清事實真相後終止。
29. 為此,北京主教必須從果阿獲知關於澳門的狀況、利益及一切有關情況,同時也有必要瞭解一切可能瞭解到的中國皇帝於不同時期給予居澳葡人的特權、豁免及自由,然後再前往赴任。這些特權、豁免及自由肯定已載錄於超過兩百多件的金割或特權書中。作為印度總督的阿羅那公爵及其後來的“不幸侯爵(Marquês infeliz)”當時曾今日本耶穌會翻譯它們,但由於無法理解,故後者寫信給澳門議事會,其回復之譯文編號為第7號,如果它們不見於議事會之秘書處,必會存於澳門耶穌會或議事會之倉庫中,因為有關文件是從那裡取來翻譯的,且“不幸侯爵”命令議事會繼續收集,並將有關金札之譯文送往果阿,這一切均載錄於有關文件之中。有關向該主教囑授之其他事宜,見所附《筆記》的第8點。
30. 第六條聖諭是,命令從澳門議事會手中接管王室收益。為此應令議事會出示已公佈的收益及登記帳目,盡可能展示一個真實、清楚及符合實際的情況,同時展示至少10年以來的收入及其使用,例如積存、利息、貸款利息及積存的可靠性,財富及對個人的信貸,以及信貸的擔保人,信貸的償付及欠款情況,王庫中的剩餘資金等,以上一切資料均應妥善收藏。
31. 如上述第8點指出的剩餘資本為30萬兩,或在扣除13萬3千兩正在生利及信貸之金額後在王庫中尚餘16萬7千兩,即16萬7千雷阿爾,那麼這筆放在那裡毫無用處的錢應盡量發揮效力或令其像另一部分那樣生利或貸出,但需小心謹慎為之。或可將其直接或通過果阿間接匯往葡國,由王庫用於財政及中國事宜上。
32. 以上六條聖諭是陛下認為立即應對澳門這個重要但又不景氣的據點實施的辦法,閣下可對此補充認為必要的措施,使全部措施或聖諭所指的措施即刻施行,但其實施不應造成嚴重的不宜。認為不宜之處,應奏明陛下,以便按第12及第13點寫明之方式予以處理。
33. 為施行上述措施,閣下應排除肯定會來自澳門議事會的質疑、 困難與阻撓,尤其是出現似以往那樣議事會預先得知果阿方面希望整頓該議事會的情況時,更應如此。過去發生過此等情形,但當時涉及之事宜並不像現在的如此重要,當時一些人,如羅利卡公爵(Duque Louriçal),曾被迫派出一支艦隊前往澳門,將拒不聽從其命令的所有議事會人員抓獲並帶往果阿囚禁,但是由於這一消息被議事會在果阿之線人洩露,議事會在艦隊抵澳前即已執行了公爵的命令,故囚禁決定終未被執行。如果閣下不小心行事,則會遇到議事會相同的,甚至更大的抵抗。
34. 這就是在果阿需討論的事情,並在其尚未可行之前,一切保密。同時命令閣下準備一個本省艦隊,護送北京主教及保衛澳門的步兵部隊及炮隊前往。該部隊與炮隊之司令官應是具有一定才幹、小心謹慎的軍官,他們應帶去平靜和公眾安寧,而不是去製造混亂和騷動,這一點是關鍵,閣下對此應予以警覺。艦隊需帶有部分火藥、子彈及其它炮用彈藥,以便更換。
35. 至於上述聖諭的執行者,閣下應任命貴政府中一名合適的大臣,以及一至兩名國庫官員或精於商業會計與審計的外來人員。這名大臣與由閣下任命的澳門總督(如果在那裡有澳督合適人選的話)之職責不同,不會引起衝突。他們抵澳之後應不拘於禮儀或歡迎儀式,無需進行無用的訪問或儀式,亦不應接受議事會或澳門其他人的大小禮物,而應立即召集議事會,宣讀將與本指示一起交予閣下的禦旨,命令議事會立即交出帳目登記簿及其他有關王庫收益、資本的文件,並由指定的兩名王庫官員予以審核。對於檔與帳目混亂者,應以商業辦法及方式整理,以便在澳門登記簿中使用,或在每年應交予貴省及本王室的帳目中使用。同時,上述總督與大臣應執行或命令執行本指示第30點及第31點的一切命令。
36. 在進行上述核查及清帳的同時,總督及大臣則負責在議事會之倉庫及庫房內檢查並尋找第29點所指之金割及特權書;如尋而不果,則在耶穌會之收藏物或其遺物中尋找,如果有關物品已經售出, 應在澳門進行有關調查,以便知曉是否曾收藏有上述金刹及誰將其佔有。而可能的佔有人很可能是議事會,因為金札歸其所有。但無論如何,需清楚知曉此等金剖之下落及尋獲的方法。
37. 之後,總督與大臣應按第21點中的指示組建海關,並為這一海關租用或建設關址及倉庫。而所需要的一大筆款項,從王庫基金中支付,使其儘快完工並克服議事會肯定會進行的阻撓。本聖諭的頒行,將終止一切濫用職權的行為,讓人們認識到它對制止第11點指出的拍賣中的舞弊行為的作用。
38. 至於如何執行第19點中提出的軍事防衛問題,總督及大臣應小心謹慎為之。首先應讓議事會及其居民瞭解該城所面臨的被海盜攻掠的危險性。鑒於各國之間的和平已告終結並已處於戰爭之中,因此,將在中國海及澳門海岸出現大量這些及其他國家的戰艦與商船。最令人擔心的是,這些船隻的一部分或因需要或藉某一藉口前往澳門港,使澳門及其居民受到淩辱、搶劫及侵害,而(澳門)又無防衛能力可以抵禦之,正像當年荷蘭人對澳門之所作所為一樣。為此,陛下認為應自果阿部隊中抽調步兵部隊及炮隊保護之。
39. 幾乎可以肯定,澳門議事會不會對這些充分的理由感到高興,因為一定會察覺到,澳門防衛的改善將使總督擁有更大的權力及權威,並使其超過議事會目前的容忍限度,在政府中擁有更大的影響力。出於這種考慮,議事會一定會盡一切可能阻止前述部隊駐於澳門,為此他們甚至可能求救於中國官員,並像以往一樣使這些中國官員相信有關軍隊駐澳之目的在於減弱他們在澳門的權力,從而與中國官員合力使有關部隊撤回果阿。
40. 總督及大臣對於此等煽動性建議,應小心警惕地處理,並小心調查其所作所為及用意何在。一旦發現謀劃者,即行將其逮捕押往戰艦中,並將被告及其案件卷宗送往果阿,以便在那裡受審並伸張正義。在中國官員確實反對有關部隊駐守澳門的情況下,應以上述理由向其解釋,並稱已將這些理由告知在北京的皇帝,相信皇帝會認為理由是正當及合適的。總督及大臣在做出這些回之後,即使有關中國官員反對,亦應執行陛下之聖諭,設立有關防衛。
41. 最後,關於第22點所提的設立教會學校一事,亦應謹慎為之,尤其是在前述兩塊石碑所刻的法律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北京主教滯留澳門期間,將入住聖約瑟修院。如果有些學生希望入讀該教會學校,主教可將其作為隨身僕人收留,以便在前往中國後將其交予該教區樞理,後者在主教離開後,亦可入住聖約瑟修院。指示全部敘述完畢,上帝與你們同在。[1]
[1]雷阿爾(réis),葡萄牙、西班牙貨幣,用美洲白銀鑄造,西班牙定居菲律賓後在遠東流行。1克魯札多相當於1.25雷阿爾。《王室制誥》——內閣大臣給印度總督吉廖梅•索薩之指示,轉引自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386—397頁;Manuel Teixeira, Macau no Século ⅩⅧ, pp. 62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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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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